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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帮教与对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杨春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8:00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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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帮教与对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

杨春平 马毅恒


近年来,青少年重刑少年罪犯人数逐年上升。据统计,仅2002年江苏省两个少管所共收押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的少年犯共442人。这些人,我们习惯上称之为重刑少年犯。重刑少年犯数占所有少年犯的60%以上。这些少年犯罪行重、刑期长、年龄小、但可塑性强。他(她)们中独生子女占 83%。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而改造难度最大的要数重刑少年犯。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不仅要依靠监管改造机关系统、持续的努力,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帮教特有的矫治功能。
社会帮教,就是通过之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与普通成年犯相比,重刑少年犯在心理、生理和刑期上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帮教,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性。
一、针对重刑少年犯刑期长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促进行刑个别化,教育他们做到三个“正视”,稳定情绪,安心改造。
刑期长,是重刑少年犯的一个显著特点。相当一部分少年犯,刑期要超过其年龄,这就意味着无论他表现多么突出,都必须在高墙铁窗中度过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这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情绪容易波动的花季少年来说,无疑是一个严酷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地强调严格管理或一味地空喊认罪服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针对这些特征,社会帮教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晓之以理,帮助他们正视过去的犯罪。,法制观念淡薄是少年重刑犯的共同缺点之一。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针对这种情况,管教部门除了对他们进行常规的法制教育外,还可以采取一些“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受害者家属来所,用犯罪事实和亲身感受来给重刑少年犯讲他们犯罪给他人、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可以在他们中间深入开展“假如我是受害者,假如我是受害人家属”的讨论,唤醒他们的良知,增强他们的负罪感和悔罪意识。齐齐哈尔籍少年犯卢××,16岁时因“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入所之初,负罪意识淡薄、因刑期长、离家远而不安心改造,表现出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架势。少管所邀请政法部门和受害者家属来所作帮教报告。听了报告后,卢犯变得沉默寡言。他在思想汇报中写到:“我今天的处境,完全是昨天胡作非为造成的。”“我判刑很重,但这与受害者及其家属所承受的痛苦相比、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完全是罪有应得。”“我的刑期很长,但我毕竟活了下来,如果我是成年犯,有两个头也不够杀”。思想认识澄清以后,该犯的改造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仅担会了电容器加工的生产组长,还几次获得大会表扬,四次被评所级改造积极分子。刑期也从死缓改判为无期,再从无期改判为17年,今年又获得减刑一年法律奖励。
二是动之以情,帮助他们面对现实,主动适应服刑生活。重刑少年犯大多是独生子女,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小娇生惯养,独立生活的能力差,对父母的心理依赖性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外省籍犯,他们远离家乡,远离亲人,这是他们心理上最为脆弱之处。省第一少管所有一名被判10年的重刑少年犯投送所里以后,对干警讲,他每天晚上做梦都想家。这是帮教活动的切入点。在处遇等级的管理上,对少年犯适度放宽条件,运用亲情电话、亲情共餐和特优会见(与父母)等帮教形式,增加他们与家人有接触、沟通和交流。还可以经常利用少年犯过生日的机会,向其赠送生日蛋糕,为其举办生日晚会,邀请其家长来所举行帮教活动。我们选择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尝试邀请部分家长来所与少年共同生活一天,在共度佳节的同时,辅导和提高少年犯的生活自理能力。省第二少管所苏州籍少年犯龚×(故意杀人,判15年),入监时刚满14岁,身高不足1.5米,加上一张娃娃脸,活脱脱一个孩子。监区分管民警主动与其家人联系,安排他父母经常来所会见、经常打亲情电话、写信。并特意指定一名年龄稍长、表现较好的少年犯组长辅导他自理生活,使他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会了洗衣、套被等,很快适应了所内生活。目前,该犯已担任了质量检查员,并获得了一次减刑奖励。
三是导之以行,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对重刑少年犯来说,漫长的刑期始终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他们最担心家人因自己刑期长而抛弃他们。针对这一情况,少管所管教部门先后与二百八十多名重刑少年犯家长签订了帮教协议,争取家长的积极配合。同时,反复向少年犯本人宣传管教工作政策,让他们懂得刑期的可变性,引导他们积极改造,把握自己的命运,用实际行动来取得亲人们的谅解。南京籍一少年犯许××(强奸,无期),原判四年,,临近刑满时,因余罪被发现,提回重审,加判无期徒刑。由于他的家庭是继父亲母,对越坐越长的刑期,他担心家人尤其是继父不再关心自己。为了打消他的顾虑,管教民警主动与他父母联系,反复沟通,达成共识。从不同的角度来关心他的改造,引导他积极向上。几年来,该犯先后多次被评为省级劳动能手、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多次获得法律奖励。去年五月,他和他继父还一起参加了江苏省第五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按照他的计算,再过五年到2008年,他就有可能回归社会。许某家人的帮助,无疑对他的改造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四是针对少年爱动感情,自尊心理的特点,培养其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改造自新。少年犯罪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们仍是有感情的人,在接受改造过程中,都希望能够得到宽恕、谅解,不被人们所歧视。如果管教民警能尊重他们的情感,对于他们的错误和缺点,不是取训斥,嫌弃的态度,而是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地进行耐心管教,对于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培养他们热爱生活的自信心,那么他们把管教干警的要求看作是真正的爱护和帮助,不仅服从命令,服从指挥,而且会对管教民警产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
二、针对重刑少年犯可塑性强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推进行刑社会化,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重塑人生,本质改造。
思想改造的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动力定型逐步形成的过程。从实践中看,重刑少年犯大多数都罪行深重,思想品德低下。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知行脱节,情绪、情感极不稳定。常常表现出行动上的盲目性和思想上的反复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少年犯情境犯罪较多,罪行重并不一定意味着恶习深,纵使恶习深,思想的可塑性也较强。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关键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帮教工作可以从亲情帮教着手,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社会帮教,重塑重刑少年犯的“三观”。
一是开办家长学校。邀请少年犯家长来校,向他们宣讲有关法律常识,介绍监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方针,辅导他们掌握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心理障碍和思想问题,掌握应对方法和策略。最大限度地争取少年犯家长配合好监所的工作,形成合力,使未成年犯的“三观”教育更全面、更系统、更科学、更贴切、更富有针对性。家长学校一般每年春秋各一期,通过办学,使民警、家长、少年犯增加了互相沟通,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二是签订帮教协议,争取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支持,共同关心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与少年犯原籍的学校、市、区、县政府以及工、青、妇组织、社区社团和个人签订协议,引入社会教育资源。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来少管所对重刑犯进行帮教时,给少年犯带来了反映家乡巨变的录像带,并为部分少年犯解决了一些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少单位开展了向少年犯、赠物、赠言活动,对少年犯端正改造态度,重塑“三观”,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是开展社会志愿者帮教行动。这是重刑少年犯最喜闻乐见的一种帮教形式。长期的监禁和信息的闭塞,使他们身上涌动着一股与外界增加沟通的渴望。几年来,我省两个少管所先后接待了一大批社会志愿者,如大中学生、军官战士、专家学者、教师演员、法官、检察官等与少年犯通信、通话、座谈、聚餐,畅谈人生理想、交流学习心得、倾诉心中块垒。一些学校的团组织还与重刑少年犯一起开展了同读一本书、同唱一首歌、同写一篇作文的活动,在少年犯心中产生了热烈的反响。
四是加强“五个基地”建设。创造条件,加强社会帮教基地建设。可以建立劳动教育基地、文化教育基地、道德教育(包括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形势教育基地和心理教育基地等,我们多次组织少年犯代表在清明节外出祭扫烈士墓,参观新四军抗战纪念馆;应附近县市学校的邀请,选派一些表现较好的少年犯去学校现身说法、巡回演讲;聘请社会上心理矫治专家来所在少年犯中定期举行心理法律咨询活动。省少管所还多次接待了南京大学等单位组织的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等。
多方位、多视角、多层次的社会帮教,有力地促进了少年犯的思想改造,使他们模糊的是非观念逐步树立。省第二少管所一名河南籍少年犯魏××(抢劫,12年)原是一抢劫团伙的成员,曾在许多省市流窜作案,并自以为很风光、活得很潇洒。投改后,他先后参加了多次帮教活动,并与一名大学龄前生结对通讯,在社会力量的潜移默化之下,其思想认识发生了明显变化。2002年,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写了一篇题为《人生的路不能这样走》的演讲稿,先后到许多学校为在校学习作现身说法的演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针对重刑少年犯年轻的特点,进行社会帮教,突出行刑科学化,帮助他们增强“三大能力”。重刑少年犯年纪轻,刑期长。这意味着当他们服完较长的刑期回归社会后,还有相当长的一段人生道路要走。他们刑满释放后如何尽快融入社会,完成回归的“软着陆”,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在目前的行刑条件下,少年犯尤其是重刑少年犯,基本上处于一种与社会隔离的状态,他们原先的底子就薄,再加上长期不接触社会,无论思想、文化、知识都明显滞后,连唱歌都只会唱几首改造歌曲。一旦刑满回归社会,简直成了一个“出土文物”。因此,如何运用社会帮教的手段来提高重刑少年犯刑满后的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一是尽可能增加与社会的接触,提高其适应能力。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教,请进来,走出去,让少年犯与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同时,鼓励他们多读书、多看报,组织他们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增加对社会的了解。我们还选择了王×(盗窃,10年)等表现好、余刑短的少年犯,离监探亲,让他们逐步融入家庭,感受社会,在重刑少年犯中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二是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生存能力。生产劳动中,我们尽可能把重刑少年犯安排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岗位,让在他们外协加工单位师傅的指导下,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积极支持少年犯在监内学文化、学技术。许多家长还给孩子送来了复读机等学习用具,寄来了各种学习资料。少年犯李××(故意杀人,10年)、于××(盗窃,无期)利用业余时间,学完了《新概念英语》第一二册课程。最近,我们正酝酿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开办烹调、计算机技能培训班。
三是进行跟踪调研,提高其发展能力。近年来,对刑满释放的重刑少年犯进行了系统的跟踪调研,与本人、与其家庭,与有关单位始终保持通信联络。通过联系、定期专访,了解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情况、生存姿态和思想表现。并动员他们与监内的少年犯经常通讯,谈走上社会后的感想和体会。对一些表现突出的归正人员,则邀请其来所开展帮教活动,从他们身上总结经验,以探索发展重刑少年犯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对少年犯,尤其是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不但需要多方面合作,还要与时俱进,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同时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能否适度扩大重刑少年犯离监探亲的比例和频度,以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二是能否尝试对表现良好、余刑五年以内的重刑少年犯实行社会工读,探索管教所——家庭——企业(学校)的联合帮教的新路子;
三是能否将服刑二分之一以上、表现较好的重刑少年犯纳入社区矫治的范畴,使之提前融入社会。
因此,如何做好对重刑少年犯的社会帮教是一个有待深化的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 杨春平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改处
马毅恒 江苏省第二少管所教改科
通信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邮编: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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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0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20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1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ARTHUR ROBINS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itty.Lee@aar.com.au

  2.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3. 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卫(Wei Shi)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9层2825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272188

  传 真:(010)59272199

  网 址: www.mallesons.com

  E-mail: bei@mallesons.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 瑞卡多(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 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blaw.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 0日

  首席代表:白露(Claude le Gaomach Bret)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 59 / 60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 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阎兰(YAN L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 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 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 leeko.com

  12.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china@shinkim.com

  13.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卞雄载(BYUN UNG JA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4.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原荷兰黑石)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vivian.chen@debrauw.com

  15.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6.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第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7.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84862699

  传 真:84868565

  网 址:www. andrewskurth.com

  E-mail: HIrwin@andrewskurth.com

  18.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19.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0.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libin.zhang@bakerbotts.com

21.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057733

  传 真:(010)65058730

  网 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 tianyi.zhao@bakerd.com

  22.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net.com

  23.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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