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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禁放令是明智之举/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19:15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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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禁放令是明智之举

杨 涛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刘维林称2004年法规建设的工作安排已经确定,即将建立或修订的法规共有8个,禁放令没有列入其中。但刘维林同时表示,有可能派出调研小组,听取市民对禁放令的意见。(《新京报》)
尽管说,禁放令施行之初,确实降低了噪声污染和空气中有害物质污染,减少火警事故,还大大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炸伤人的事故。然而,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的燃放烟花爆竹已深入了国民的骨髓,成为民俗文化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不是一纸禁令所能改变的。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上海、新加坡等相继取消禁放令,北京也出现了一些在规定的禁放区内偷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北京市民希望取消禁放规定,改禁放为限放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了激进和保守两方的意见,吸取了中间方的一些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表示可以考虑对这个问题列入今年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门调研小组,就民俗、禁放执行的现状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做详细调查,经认真研究后,再详细听取市民的意见,可考虑在明年重新修订禁放令。
笔者认为,如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对禁放令进行审视将是一个明智的举措。在笔者看来,立法是一种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法律是在多方利益的代表参与下,不断地进行交涉、协商、妥协,在求得利益的暂时平衡下诞生的。作为地方法规的禁放令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现代化与民俗的博弈的产物,燃放烟花爆竹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从地广人稀的旷野农家生活中养成的,一家有喜事或丧事,惟恐遥远的邻村村民不知道,就放鞭炮通知大家,唤大家来同喜或同哀。”(范忠信教授语)可以说燃放烟花爆竹,是与自然经济条件相适应。人类进入现代化、城市化以后,燃放烟花爆竹便与这种生活方式不相容了,城市空间的狭小不能容纳过多的噪音、硝烟、纸屑垃圾和极易引发火灾。但是燃放烟花爆竹虽随时代的变迁,不再是为了适应自然经济条件而存在,早已深入国民的骨髓,成为民俗文化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成为人们表达新春快乐、体验年味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没有新的替代方式产生以前,燃放烟花爆竹,要强行禁止,必将面临强力的反抗,造成法律与民俗的内在紧张。禁放令的制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代表某种的利益一方在博弈暂时取得胜利,但是博弈始终存在,各种利益也在此消彼长,特别是代表某方利益的人也许自身的观点也在发生转变,当这种博弈显得越来越激烈时,并在各种话语媒介上不断进行表达不满时,立法者也就不能视而不见了,法律也应当取得重新取得平衡。
从法律的实施角度上讲,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对禁放令进行审视也是一个明智的举措。法律、法规制定了,只是处于应然状态,是纸上的法律,法律要有生命力,从应然走向实然,就应当得到公众的认同。然而,在现实中,民众违反禁放令的行为是越来越多,体现一种集体对法规的背离,同时为执法付出的成本越来越大,今年仅除夕和初五的夜晚,有关部门出动的民警、联防队员、治保积极分子和保卫干部就有21万多人次。如果此时不再去考虑禁放令的合理性或寻找更佳的禁放办法,回应群众用行动表达的呼声,法律终将在巨大的成本面前无所作为,法律也在众人的背离中丧失权威。
因此,在笔者看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确有必要就民俗、禁放执行的现状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做详细调查,详细听取市民的意见,重新审视禁放令,回应现实的呼声。采取这种举措提供了各种利益的代表重新交锋、对话的机会,有利于集思广益,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有利于各种利益的重新整合,得到公众的认同,使纸上的法律走向现实。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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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3月16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将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收入级次、原有城建资金的处理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支范围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划分预算收入级次。
(一)凡就地纳税单位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铁道运输、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纳税的中央主管部门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仍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设。
(三)地方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应当留归当地财政安排使用,对于少数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过多、过少的,省、自治区可以适当调剂平衡。
二、关于原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处理
(一)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按工商利润计提5%的城建资金、国拨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等三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同时取消。按下列规定办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体制结算:
1.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国家陆续核批的有关城市按工商利润计提5%(或实行定额补助)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中央财政按包干基数(未列入包干基数的按核定数)收回。
2.国家支出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即“国拨城市维护费”),中央财政按国家预算安排数收回。
3.一九七三年起采取收入退库办法提留的地方“工商税”附加,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退库。
(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继续执行(注解: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原来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城市维护费,仍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自行安排。原来列入基建计划的基建投资仍应继续安排。
(三)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过去经国家批准按工商利润计提5%(或定额补助)的城市(省、地辖市),其税收大于原有“三项资金”的部分,中央财政不再收回;其税收小于原有“三项资金”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足差额。今后税收达到原有“三项资金”数额时,即不再补助。
三、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开支范围,仍按原来规定的“三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执行。(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增加较多,并将随着国家税收的增长逐年递增。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要结合地方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其他有关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在国家规定的税收和其他预算资金范围内,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不得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摊派资金、物资。
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执行,并抄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圣马力诺共和国关于建立领事级正式关系的议定书

中国 圣马力诺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圣马力诺共和国关于建立领事级正式关系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1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71年5月6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

 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四、中圣两国政府决定现阶段自一九七一年五月六日起建立领事级正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圣马力诺共和国
    驻 法 国 大 使         外交国务秘书
     黄    镇          菲德里柯·毕奇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五月六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