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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治意义及其完善/何海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4:16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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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治意义及其完善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何海军 朱益倪

[关键词] 全程录音录像 侦查讯问 人权 刑事诉讼法
[摘 要]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检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但是该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适用范围过窄,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不够全面,尤其是监督措施缺失等,这就使得其效果难以充分发挥。笔者针对该种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都开始对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为了深入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被视为检察机关力推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工作重点之一。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不是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要求,而是检察机关从严格依法公正执法的角度对自身工作提出的要求,此举折射出检察机关司法理念的重大进步,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
一、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法治意义
1、此举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10月19日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份《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第七部分专门就“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说明。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尽管《刑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但由于上述规定缺乏必要的监督与保障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审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不强,亦使得徇私舞弊、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有违人权的报道屡见报章。据统计,在一些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高达40%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就主要犯罪事实翻供,并声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所致。而在另一些地方,比例竟达60% 以上。[1]真正的法治社会要求法律给与全体公民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也不能例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公民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检的新规定无疑是从程序上贯彻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理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镜头面前,一切野蛮行为将无藏身之地。
2、此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程序法哲学理念。程序应为人来服务,它应尊重人的主体地位,顺应人的理性发展,保障人的安全、自由、平等和全面进步。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应自始至终惠顾并融汇于程序之中,否则,难免会产生程序对人的奴役,程序对人的反动,程序对主体人的对抗、压制、扼杀、束缚、乃至程序异化的产生[2]。“人是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人应当成为全部理论的出发点,我们应以“人”为中心考察一切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设置和运行应当贯彻“人”的标准。回顾人类的历史,最早的公正主要只是一种程序公正,按照庞德的话说,“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美国著名大法官福兰克弗特也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3]而且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很多人往往是通过程序才认识法律是何物的,最高检的新规定正是从程序上使得公正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想规范走向现实适用。
3、此举体现了对国家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的约束的理念。现代法治国家为了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受追诉者的基本人权,抑制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引入了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确立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表现为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司法抑制机制和审判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方面极力提高受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增强其与控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均容易滥用权力,且其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4]我国检察机关的独立侦查权非常广泛,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如此广泛的权力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约束,势必会滋生腐败。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可以说与此有着极大的关系。在存在刑讯或变相刑讯的刑事程序中,“罪犯与无辜者之间存在的任何差距,都被意图查明这一差距的同一种方式所消灭了。”因为“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5]近三四年来,一批严重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审讯质量,特别是当事人口供质量下滑,当庭翻供的比例逐年提高。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直接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司法腐败现象几成过街老鼠,但如何约束和规范尚无有效的措施。最高检的新规定,使得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在法庭上重现,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
二、最高检的新规定的几点不足及其完善
最高检的新规定为有效监督检察机关的刑侦行为提供了一个透明的平台,无疑首开了惩治司法腐败的先河。有了这个透明的程序作保障,正义就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体现,更加有利于惩治犯罪、打击腐败。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考虑,该规定仍有许多值得完善之处,如适用范围过窄,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不够全面,监督措施缺失等。这些不足将会使其效果难以充分发挥,这有赖于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解决。针对这种情况,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修订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原则。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把整个审讯过程全部录下, 随卷移送, 以利审判机关判断证据真伪及其合法性来源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其特点: 一是具有完整性, 它能将讯问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 从而弥补因记录人员的个人因素导致的记录词不达意或不全的缺陷; 二是具有形象直观性, 它可以直观地展示讯问时的声音形象特征、被讯问者的体貌特征和精神状态等, 从而既能使侦查人员不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又能把证据固定住, 以防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是具有再现性, 它在讯问结束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播放整个讯问过程, 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又能保障侦查人员不被恶意投诉。[6]该手段在英、美等国家已被广泛采用, 而我国目前仅在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采用,数量占绝对多数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却并未采用。这显然不利于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外,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如此规定,一方面能够规范侦查讯问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在于促进各级侦查机关全面加强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犯罪侦查水平,尽快实现办案模式的彻底转变[7]。
2、赋予受讯问者申诉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最关键的就是资料的公正性。首要难题就是如何防止对应当录音录像的讯问环节没有录音录像或者违反程序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笔者以为,应该赋予受讯问者向特定的机关或者第三人反映并得到及时回复的权利。[8]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一个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专门部门监督录音录像活动,并接受受讯问者的申诉。受讯问者对其答复决定不服的,还应该赋予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的权利。这样,通过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能够更好地防止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受讯问者的权利。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可以考虑将该种制度设计延伸适用到公安等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机关上下级的内部监督机制使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能够真正发挥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重新界定全程的内涵
按照最高检的新规定,全程是指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一直到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的整个过程。[9]但实践中很多不规范行为都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先把受讯问者打服后再带入讯问室。因此如果要真正解决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应该将讯问全程界定为受讯问者因接受讯问而被带入检察院起直到讯问结束被带出检察院止的整个过程,目的是让检察机关的整个讯问过程都在阳光下操作。
4、实行讯录机关分离,并赋予律师全程监督权
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行该制度,首要前提是录音录像部门的中立。即使技术操作完全规范,人们也可能对录音录像人员的身份进行质疑,在一个机关内部怎么会有完全中立的机构呢?因此仅仅检察机关内部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分离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实行讯录分离。笔者以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规定讯问都必须在正式的羁押场所进行,由看守所录音,检察院讯问,律师在场监督。当然这样的操作规则不是最高检的内部规定所能解决的,这就有待日后全国人大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考虑。
5、检法协调,细化规则,切实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未作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操作依据仅仅是最高检作出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在法庭上当庭播放,涉及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资料怎样质证,观看人员应当限制在什么范围,是否该案所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都需要播放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由最高检与最高院协调,达成共识,共同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最高检应该将该规定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只有把这些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好,才能防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运行中发生争议,造成不良后果。[10]
总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规范纪律制度、完善监督措施才能使之不致于流于形式,我们应该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这一对关系着手,在约束公权力、增加私权利等方面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报告[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P176
[2]房保国:程序:以人为本[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3
[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M],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P1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5
[5]赵雪敏:刑事侦查程序中权力制约机制的比较研究[J],法学文献数据库,2002.01.01
[6]黄中宁, 卢莹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11
[7]王振川:坚定不移地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J],人民检察 2007.8
[8]姚健: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探析[J],中州学刊2004.9,P208
[9]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2007.1
[10]同[7]注解

作者介绍: 何海军、朱益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全日制法学硕士,手机号码 15862084408 ,电子信箱 hhj1207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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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市民住房状况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属我市户口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解决基本住房的家庭。
  本办法保障的对象是人均住房面积少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孤、老、病、残或其他特殊优抚救助对象的,可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困难家庭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困难家庭自有房屋,但因质量问题对居住造成影响的,也可以采取帮助修葺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 住房保障方式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按如下二种方法计算:
  把原自有房屋无偿交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产权仍属其本人,政府可对其房屋进行必要修葺以满足使用要求),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保障面积;
  保留原住房自用的,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保留自用住房面积)。若保障面积减去自用住房面积所得的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18平方米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房困难户,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4、帮助修葺,是指由政府帮助困难家庭对其自有住房进行修葺,以满足居住要求。
  (二)适用范围:
  1、对城镇住房困难户,采用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方式。
  2、对农村住房困难户采用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为主。
  3、对通过简单维修即可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房屋,可由困难户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修葺,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居住或修缮工程较复杂的,应采取其他保障方式。
  第七条 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为18平方米,今后可根据我市市民住房居住水平调整保障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经济发展及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及调整,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及廉租房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三)公房售房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由市、镇(区)按4∶6的比例分担;经济欠发达的扶贫镇由市、镇(区)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镇(区)需提高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各镇(区)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实施,超标准部分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收购存量房:指由政府出资收购空置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市、镇出资比例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担,税务、房管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税、费减免。
  (二)社会捐赠的房屋。
  (三)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困难户腾退的房屋。
  (四)建设解困小区:对困难家庭数量较多的镇中心区或市区,可集中建设住宅解困小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收费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
  建设解困小区用地通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划拨取得,建设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解决。
  实物配租的房屋必须统一管理,且只能作为廉租住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镇(区)民政部门每年须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单报市、镇(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轮候制度。
  (一)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保障要求的对象,须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和各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各镇(区)房管部门。
  申请人须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纳入下一年度的保障范围。
  (二)各镇(区)房管部门须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并注明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三)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及自有房修缮的家庭,根据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因素,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轮候。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无正当理由拒绝房产管理部门安排的,应重新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经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经批准,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缴纳租金,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困难家庭应当每年按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三)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及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120号令)的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和修葺住房资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收回修葺住房资金: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将修葺的住房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市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项目借款单位(建设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组建,第一批贷款指标已经下达。为了保证我行准确、及时、全面、方便地掌握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报表制度的精神,结合我行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将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我行编制的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开统01表),业经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1994)168号文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5月开始,连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H201表)一起按月据实填报,于月后四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我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和有关专业局。来不及邮寄的,可先采用电话、传真或电报等方式报我行综合计划局。报表随后寄到,以免影响贷款发放和项目建设。1994年统计年报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开统01表)和实施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填报单位: 199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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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 | 开行软贷款| 收回再贷 | 专项基金 | 开行硬贷款
|项目代号|项目名称|----------------------|------------|------------|------------|------------
| | |年计划|到位|实际支用|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
|--------|--------|------|----|--------|------|----|------|----|------|----|------|----
| 甲 | 乙 | 1 |2 | 3 | 4 | 5 | 6 |7 |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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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统计负责人(签章):
表 号:国开统01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制表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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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利用外资|其他利用外资| 自筹投资 | 商业贷款 | 其它投资 | |
|------------|------------|------------|------------|------------|备 注|
|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 |
|------|----|------|----|------|----|------|----|------|----|------|
|12 |13|14 |15|16 |17|18 |19|20 |21| 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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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实 施 方 案
一、调查目的: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统计范围: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中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三、报送时间:月后四日前。
四、报送方式:采用建设项目直接报送方式,报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主管局各一份。用邮寄方式不能按时报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请先用电话、传真或电报按“国开统01表”和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的“H201表”表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然后再邮寄正式报表。综合计划局统计处电话号码为:8472990、8437275,均为传真机号码,电报挂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邮政编码:100046。
综合计划局把各项目法人的统计资料汇总后,分送行领导及办公厅、政法局、资金局、财会局和各专业局(公司)。并同时报送国家统计局。
五、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关于“项目代号”的说明
项目代号采用10位数字编码,由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需要统一确定,各种报表统一使用。
× × × × × × × ×××
局码 贷款项目类别码 省(市、区)码 顺序码
(1)局码
煤炭石油局 1 农业局 6
电力局 2 林业森工局 7
交通局 3 技改局 8
原材料局 4 开发投资公司 9
机电轻纺局 5
(2)贷款项目类别码
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 01
独立核算的洗煤厂 02
石油 03
华能精煤公司 04
水电 05
火电 06
电站送出工程 07
水利 08
华能集团公司 09
核电 10
节能 11
电气化铁路配套 12
新建铁路 13
铁路(不含新建铁路) 14
港口 15
收费公路、桥梁 16
公路(不含收费公路、桥梁) 17
民航 18
钢铁(不含独立矿山) 19
钢铁独立矿山 20
有色(不含独立矿山) 2
有色独立矿山 2
黄金 2
化工(不含独立矿山) 2
化工独立矿山 2
石化 2
建材 2
非金属矿 2
新材料 2
核工业总公司 3
卫生 3
机械 3
电子(不含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 3
汽车 3
轻工 3
纺织 3
机电出口专项 3
纺织出口专项 3
航空工业总公司 3
航天工业总公司 40
兵器工业总公司 41
船舶工业总公司 42
电子工业部 43
国防专项 44
农业 45
气象 46
新疆建设兵团 47
林业、森工 48
环保 49
地震 50
科学院 51
技改 52
大型的城市供水项目 53
大型的城市煤气项目 54
大型集成电路 55
军用电子 56
(3)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码及顺序码
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码执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编码,如有跨省(市、区)项目,省(市、区)码用项目法人所在省(市、区)码代表,在备注栏中填写所跨省(市、区)名称。顺序码以专业局(公司)为单位,顺序编排。
2.关于“项目名称”的填写。
项目法人按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项目名称填列(尚未明确法人的暂由建设单位填列,下同)。
大中型项目中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名称前加“*”号。
3.资金到位:是指报告期内进入项目法人在经办银行所设帐户的各种来源(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资金(已使用、未使用的均包括在内)。
4.实际支用:指到位资金中实际支用数。
5.开行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1994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划转开发银行项目中的经营基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的方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6.开行硬贷款和利用外资: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1994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划给开发银行项目中的商业银行贷款,划转开发银行后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方式借入)的运用,开发银行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亦属硬贷款性质,但在“开行利用外资”中统计。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7.收回再贷:即基建基金贷款和拨改贷收回再贷。
8.专项基金:即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路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
9.其它利用外资:即除“开行利用外资”以外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商业贷款,以及部门、地方、企业统借自还和自借自还外资安排的基建、技改投资。
10.自筹投资:即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财务关系划转中央管理的下放企业)用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地方用机动财力、预算外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自有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投资。
11.商业贷款:指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基建、技改贷款投资。
12.其它投资:指未列入上述8种投资来源的基建、技改投资。
“H201表”中有关统计指标的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为准,工程形象进度在备注栏中说明。该表中项目代码免填。
13.“国开统01表”的计算平衡关系为:
1栏=4栏+6栏+8栏+10栏+12栏+14栏+16栏+18栏+20栏
2栏=5栏+7栏+9栏+11栏+13栏+15栏+17栏+19栏+21栏
14.本报表的金额指标以万元为单位,一律不取小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