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强化立案监督效果/胡文学 刘有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0:44:53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强化立案监督效果

胡文学 刘有道


2006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加大办案力度,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9件47人,其中应立未立案件14件19人,不应立而立案件17件18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8件10人,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立案监督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院针对干警思想上存在的“怕影响与公安机关关系,怕监督不成功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等问题,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经常深入侦查监督科了解情况,共同分析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制约因素,教育干警正确认识立案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干警的监督意识明显提升,监督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同时,坚持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自侦工作同布置、同考评、同总结,为侦查监督科调整充实了必要的办案力量,安排了专项经费,为立案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拓宽信息渠道,开阔立案监督视野
立案监督的信息关系到立案监督的力度。为此,我院加大了拓宽信息渠道的力度。一是加强社会宣传,依靠群众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始终把立案监督的职能和条件作为检务公开、举报宣传和走访调查的重要内容,在看守所和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使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正确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对案件处理实行全程跟踪,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干警经常深入到公安局法制办、看守所等部门了解案件的侦查及处理情况,准确收集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三是认真审查逮捕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注重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三个环节上下功夫,详细审查证据,严格把握漏罪漏犯情况,特别是对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案件进行重点审查。2007年10月,我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时,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唐某盗窃摩托车进行立案,但对其在骑车逃跑过程中将一名小孩撞伤致死的犯罪事实没有追究。后来,我院通过立案监督,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使唐某数罪并罚。四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在互相配合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主动到烟草、税务、工商、药监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走访、座谈,着重对2006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调卷审查,从中发现了一批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了7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如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案值60余万元,烟草局已作了行政处罚,我院通过审查,认为王某某已触犯刑法,向烟草局发出《移送刑事案件通知书》,监督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王某某及其他5名同伙受到了应有的法律追究。
三、突出重点难点,增强立案监督实效
立案监督既是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难点工作。我院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通过抓重点、克难点,努力提高监督成效。一是在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准确监督。我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般以能够逮捕、起诉、判刑为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当宽则宽,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对立而不查、欠拖不决、以保代释的案件跟踪监督。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案件发生在2004年,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但2年后仍未作处理。侦查监督科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经过重新侦查,对李等3人提请逮捕。李被捕后,其亲属多次找我院分管检察长和侦查监督科科长无理取闹,但我院坚持原则,多次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并派员介入侦查,最终使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三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慎重监督。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黄某某、李某某,侦查监督科审查后认为黄、李二人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逃)采取遥控手段虚增棉花重量,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没有分赃,只拿运输费,不构成共犯,拟不予批捕。但为慎重处理,分管检察长亲自参与案件研究讨论,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最后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使黄、李二人被及时释放。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
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91)国检办字第78号《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1)国检办字第81号“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转发你行,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对国务院委托的地方检查组的检查,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凡被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应调帐的及时调帐,需交库的要及时上交入库。

附件一: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中央单位。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统一开具委托检查介绍信。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不能漏查、不查。对名单内中央单位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确有必要进行延伸检查,或对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因群众兴报确需派人检查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补开委托检查介绍信。
物价监督检查由属地管理。物价部门对中央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持当地物价部门介绍信(或检查证),即可进点检查。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进点检查,不得层层下放。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处理工作,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授权各省、彼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进点时间从11月15日开始。进点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中央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检查的单位,可待其检查结束后,地方再派人检查。
四、查出的各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按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核实定案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督促被查单位及时调整帐目,汇交应上交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抄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
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在初审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时,应把《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审查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的依据之一。
检查组对委托检查的中央单位自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要认真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部没收其违法违纪金额外,还应处以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委托检查的中央单位,对地方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研究解决;仍有异议的,可书面报告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仲裁或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复议。
七、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各项违法违纪金额,无论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127001)。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被查单位的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地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违法违纪金额,应全额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不得按扣除地方财政分成后的余额汇交;不得先汇入地方开设的过渡存款户,然后再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不得缴入地方金库。如有上述情况,应视为截留中央财政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银行应及时办理违法违纪款项的汇交工作,不要拖延和占压。
八、对下列已汇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的违法违纪款项,地方财政可分成20%:(1)盈利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2)亏损企业的上交款;(3)事业单位的上交款;(4)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5)“小金库”资金。
除上述项目外,对查出中央单位其它项目的违法违纪款项,按现行预算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上交中央财政部分,不实行分成办法。查出地方财政参与分成的保除企业所得税或利润,以及由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全部留用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也不实行分成办法。
在大检查期间,地方查出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名单位外的中央单位的违法违纪收入,不实行分成办法。
地方财政所得分成收入,都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列为中央补助收入。此项分成收入,在解决必要的检查经费以后,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九、地方申报分成时,应报送:(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联合上报的申请分成报告;(2)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一份);(3)各被查单位的《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法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一份);(4)各被查单位违法违纪入库金额《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一份);(5)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专题小结(一份)。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填报各项分成材料,对表项不符、图章不全、项目不清、随决涂改、缺少调帐日期等不符合规定的,均予退回重报。申报分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2年6月底。
附一、1991年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略)
二、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法违纪金额签证单(略)
三、××银行信汇凭证(式样)(略)

附件二: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经常监督检查,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为了提高检查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遵照执行:
一、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学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各项文件和有关财经法规,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检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得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和徇私舞弊。
三、谦虚谨慎,注意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宣传政策,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能简单粗暴,盛气凌人。
四、坚持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大检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被查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和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搞好检查工作。重视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能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汇报。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上级没有作出决定以前,不要轻易表态。不能擅自越权签复和处理问题。
六、紧密合作,加强团结。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上互相配合,生活上彼此照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七、管好文件,注意保密。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防止丢失、被窃。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严于律已,清正廉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不准吃请受礼,不准公费旅游,不准低价购买商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检查组在被查单位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付餐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3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的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