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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6:42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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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推动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研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开发建设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并与各商业银行联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共同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税务系统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开发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与TIPS系统连接的前置系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前置系统、TIPS系统的连接,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财政部门通过与TIPS系统的连接,取得应征和入库信息。
  目前,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已印发,TIPS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前置系统、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已建设、开发、修改完成,6月28日将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联通试运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试点情况布置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做好地方税务局系统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综合征管软件全国尚未统一,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税务国库横向联网系统接口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5号),自行完成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的开发建设、修改工作。
  二、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开发建设、修改完成后,各省地方税务局应与省国库共同向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联调测试、上线运行申请。报送的申请应注明计划联调测试时间、上线运行时间、上线具体单位、上线运行纳税人户数、自缴核销户数及其他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申请单位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联调测试。
三、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联调测试结果、实时划缴和银行端查询缴税户数、TIPS系统承受能力、联网系统推广方案等情况,适时安排申请单位的上线运行。
  四、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本着积极稳妥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具体部门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编写联调测试的业务案例。业务案例应覆盖《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包括与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的部分)所述的所有业务。
  (三)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技术方案要求,完成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
(四)制定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五)对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六)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人授权其开户银行按税收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签约工作。
  五、各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库应密切合作,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共同组织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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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月4日)


医院感染管理是当今医院管理中的一项重大课题。随着现代医学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医院感染问题日益突出,它不仅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而且已成为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的桎梏,应引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者及广大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根据全国医院感
染监控网监测资料表明,今年上半年监测住院患者454511人,医院感染率为9.1%,其中新生儿、输血、血透析病人、老龄患者构成医院感染的高发人群。由于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病种、医院条件及管理水平的不同等原因,我国各地各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率差异较大,在某些医院
里医院感染问题颇为严重,感染率较监测医院还要高。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多起新生儿感染暴发流行,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1991年11月,某县医院发生新生儿鼠伤寒的暴发流行,55名婴儿发病,23名婴儿死亡。在对感染原因的调查中发现,该院卫生设施条件差,产科消毒、隔离制度不严,在对产房、婴儿室的56件物品进行细菌检测时,发现其中的26件物品,包括婴儿被褥、尿布、奶瓶等都
培养有鼠伤寒沙门氏菌生长。
1992年9月,某市医院发生志贺氏痢疾杆菌C群十三型的暴发流行,致使26名新生儿感染,10名新生儿死亡。经调查,感染源系一位志贺氏痢疾杆菌慢性携带者的产妇,通过接触将细菌传染给其婴儿。由于该院新生儿室无配奶间,配奶、换尿布、打包操作均在不足两平方米的
操作台上进行,致使带菌的婴儿污染了操作台,进而又污染了牛奶,造成志贺氏痢疾杆菌在新生儿之间的传播。此外,经测定,医院新生儿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的细菌学检测均超标。这些都暴露了医院在管理上、无菌操作、消毒隔离观念和技术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1993年3月,某市人民医院的14名新生儿被柯萨奇B族病毒感染,其中10名新生儿死亡。经调查是由一名感染柯萨奇B族病毒且已发病的产妇将病毒携带入院,感染其婴儿并染及同居一室的其他产妇和新生儿,造成暴发。据该院对自身管理问题的分析,医护人员无菌观念淡漠
,消毒隔离不严,科室制度执行松懈(甚至有人上班时间织毛衣,多个婴儿共用一奶瓶喂奶),以及探视制度不严等等,与本次新生儿感染的暴发流行都有一定关系。
1993年9、10月间发生在某市妇婴医院的新生儿柯萨奇B族病毒感染,是今年感染例数最多,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新生儿感染事件,发生感染的新生儿共44名,死亡15名。此次感染的感染源系两名已携带柯萨奇B族病毒的产妇,其两名婴儿感染了柯萨奇B族病毒后,又在婴
儿室内引起了交叉感染。从医院管理的角度来看,该院领导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不重视,没有专门负责医院感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医护人员消毒知识贫乏,管理人员未进行专门训练;分娩室及婴儿室没有统一有效的消毒制度;缺乏一套完善的监测手段,不能进行消毒效果的正确判定以及
隔离制度不严等,是导致此次新生儿感染暴发流行的重要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卫生部文件和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在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由于新生儿共用粉扑导致的克雷伯氏菌感染,及某医院由于婴儿室洗手肥皂污染沙门氏菌而造成新生儿的院内感染,均暴露了医院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1、医院感染管理是医院保证医疗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卫生部早已提出要求和标准,同时列为医院分级管理的重点内容,但是至今仍然有相当多的医院对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态度很不端正,以进行医院感染管理投入多而没有经济效益,不是“下蛋的母鸡”为由
忽视这项工作,致使这些医院至今对医院感染管理无人负责、无人抓,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等问题;
2、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在各级医疗单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贯彻执行,致使消毒灭菌工作达不到要求,隔离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缺乏消毒灭菌质量的全面监测;
3、医院的医务人员缺乏医院感染知识,消毒隔离、无菌观念淡薄,有的连无菌技术和无菌操作都很不熟悉,更不严格执行;
4、有些医院不能正确对待医院感染问题,“讳疾忌医”,对发生的感染不如实报告登记,致使医院感染率不能反映其感染的实际发生状况;
5、普遍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鉴于上述问题,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杜绝暴发流行,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必须动员起来,查找疏漏环节,认真纠正,务必在三个月内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医院感染管理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各级医院具体抓落实。分工负责,责任分明,真正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摆上日程,落到实处。要按照我部
(88)卫医字第39号《关于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暂行办法》中提出的要求,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体制,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特别是二、三级医院,要逐步设立医院感染专门组织,并不断提高医院感染专职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医院感染标准是医院分级管理评审的重点指标之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的基础建设之中。各地在进行医院评审工作中要切实把医院有无全面的感染管理措施,作为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
三、要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之中,按照我部卫医发(1993)第31号“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在近期内以医院感染控制为重点,对照卫生部有关要求,各级医院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针对薄弱环节,建立目标明确、指标具体、责任落实的、有
计划、有步骤、有评价、有改进措施的质量保证方案,并付诸实施。争取在短期内有根本好转。
四、鉴于当前在医院感染认识上和技术上都有较大差距的实际情况,要指令性地对各级医院实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全员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在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中,要将强化消毒、无菌和隔离的观念作为重点内容,使医务人员逐步把医院感染的控
制贯穿于整个诊疗活动中。我部医政司医院感染监控协调小组要尽快组织编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教材,可供各医院采用。
五、按卫生部1991年下发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灭菌质量的全面监测,对于医院各临床科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以及各类无菌物品、消毒器具、药液和灭菌器具必须进行效果监测,特别是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病房)、血透析室及I
CU等重点部门应每周进行监测。根据部颁《消毒管理办法》要求,医院各部门细菌数应达到下列标准:
------------------------------------------------------
标 准
环境 --------------------------------
│〕 范 围 空 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类别 (cfu/立方米) (cfu/平方厘米) (cfu/平方厘米)
------------------------------------------------------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 ≤10 ≤5 ≤5
洁净病房
Ⅱ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新生
儿室(母婴同室病房)、早
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
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 ≤200 ≤5 ≤5
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
室、注射室、换药室、
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500 ≤10 ≤5
急诊室、化验室、各类
普通病房和房间
Ⅳ类 传染病科及房间 --- ≤15 ≤15
------------------------------------------------------
新生儿室(母婴同室病房)、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食具和医护人员的手,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凡灭菌后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医疗器具),不得检出任何种类微生物。消毒后的医疗用品,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
为保证医疗单位的消毒效果,凡进入医院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无证”和“过期产品”。
六、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病房)、血透析室、ICU、治疗室、外科病房及消毒供应室是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各医院要在普遍监控的基础上抓好易感部门的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工作,控制医院感染,使医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七、遇有传染病在医院内暴发流行时,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播和隔离病人。
八、各级医院要自查自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当地医院评审委员会或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就医院感染管理,按卫生部有关文件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要求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卫生部在1994年3-4月份,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性抽查,发现不合格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新
整顿,严重不合格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接此通知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各级医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本通知不力而发生医院感染流行的医院,要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请将实施情况、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1994年1月4日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计费准确,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秤、尺、里程计价表、电子计时器、燃油加油机、流量计、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定量容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和计量计费方法,做到计量计费准确。
第五条 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计量计费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用户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
第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准确度;
(二)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八条 经营者出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商品量,保证实际商品量与标称商品量相符,其允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经营者出售非定量包装商品和散装商品,其计量允差应当符合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计费。
第十条 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计费。
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禁止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计费的监督检查,调处计量计费纠纷,依法查处计量计费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计费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证明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需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和有关人员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抽查检定;
(三)查询、复制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第十四条 进行计量器具检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有规定的外,不得收费。
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对属于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周期内不得重复检定。
计量计费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保守经营者合法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计量计费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计量计费的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交易场所设置公用计量计费器具,为消费者、用户监督计量计费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计量计费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有关物品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出补偿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后,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
第十七条 消费者、用户与经营者之间因计量计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处理计量计费争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量值进行复核或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其复核结果或者检定结论作为判定计量计费责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送检,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给国家或者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出售属于计量计费的商品,其商品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前款(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计量计费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从事计量计费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