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8:57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闽政文〔2009〕60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院所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评审办建立专家库,并依申报项目形成年度专家组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为:

  (一)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

  (二)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2.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4.已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产品。

  (三)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四)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年创利税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五)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六)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厦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厦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全年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新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成本、利润);

  (九)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年度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市评审办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市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上报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评审办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评审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经济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经济专家共同评审。评审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技术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经济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三)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初审。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建议,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审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会议,对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当年优秀新产品奖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及投诉。

  第十六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会同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后,向获奖企业及其主要获奖人员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在评选地方优质产品、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时,应从获奖优秀新产品中优先推荐,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第十八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奖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颁布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厦府办〔2007〕162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1〕1号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胡忠雄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授权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市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运营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主管部门、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改扩建和维修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营机构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经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规定;

  (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五)对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新建、购置或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资产状况、配置原因及资金来源等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连同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在立项申报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已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计划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核部门预算、支付购置款项、登记资产账务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得再就同类设备提出购置申请。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实行资产动态管理,对超标准配置、闲置、不需用的资产进行调剂。对申请配置资产的,坚持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运营机构经营、投资等方式。

  第十六条 设立益阳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运营机构职责,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对外投资、股权的管理以及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权。

  运营机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十七条 根据单位、资产性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方式:

  (一)除各类学校、医院、军事单位外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过户到运营机构,其对外投资、股权移交运营机构。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统一由运营机构作为初始登记人进行产权登记。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产权为运营机构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缴费标准按照《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益政办发〔2010〕48号)执行。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未履行“非转经”审批手续而实际用于经营的资产全部移交运营机构管理、经营。

  (二)各类学校、医院、军事、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委托单位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前款第一项所列移交产权的非经营性资产不改变现有管理方式,其日常维护、管理仍由使用、占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行的大型活动或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等需要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配置,并纳入跟踪管理,活动结束后,所有资产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编码管理,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本系统国有资产的配置情况进行台账登记、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做到账、实、卡相符,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章 授权经营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运营机构管理、经营授权范围内的下列国有资产:

  (一)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和对外投资及股权股本;

  (二)投资、开发与经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行使出资人收益权;

  (四)归集、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资金,管理房屋、建筑物的建设,并以运营机构名义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包括初始登记和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五)归集、经营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剩余资产;

  (六)投资、经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交其下级自收自支单位或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殊行业不能移交经营公司经营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每年按经营性资产评估现值的4%缴纳;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每年按经营性资产评估现值的3%缴纳;自收自支单位每年按经营性资产评估现值的2%缴纳;车辆出租收入、新闻单位广告收入、文艺演出收入、陈列展览等门票收入等按收入的4%缴纳。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取得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等扣除成本费用后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废、置换、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具体处置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状况作出分别处理:

  (一)所处置资产尚能使用的,通过无偿调拨或有偿调拨到其他需要配置相应资产的单位继续使用;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需使用,以及毁损、或报废的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

  拆除危房、报废锅炉等,应由有关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报废,应由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汽车报废,应由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公司出具回收证明。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处置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市人民政府统筹资产处置收入20%后的剩余部分,可由单位提出申请,专项用于单位资产的购置。

  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机构应当在资产处置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所缴纳的款项缴入国库。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以及办理政府采购、控购手续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据。

  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三)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等而使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

  (六)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七)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八)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九)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涉及的评估事项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拒绝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过户到经营公司的,或者拒绝将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移交经营公司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拨其工作经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本金;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其拨款或者通过银行扣缴。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缴其资产处置收入,并扣减相当处置收入的拨款。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拒绝资产调配使用的,财政部门可以缓拨或停拨其工作经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处置、调剂、产权变更过户等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国税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地税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网址 备注
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信息大楼 430223 张吉红 027-87920389027-8792040913901015915027-87920386(传真) http://www.whty.com.cn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2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006室 100083 陈茵 010-82883933010-82375803010-8288385813811554080 http://www.watertek.com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3 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万红西街2号 100015 刘海 010-64722288-8682, 13601367144,010-64365760(传真) http://www.watchdata.com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4 河南许继信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明路41号 450004 贾德林 0371-663699200371-66368026(传真)13703821201 http://www.hnxjxx.com.cn
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五号新盛大厦B座八层 100034 王睿 13601312513 http://www.heng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