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7:30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制定的《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四政发〔2007〕28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平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户外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牌匾标识(以下简称牌匾)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牌匾设置规范

第三条 牌匾设置标准

(一)一层商网

1.横匾高1.2-1.5米,底边与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上边不超过二层窗台。

2.刀匾高1.8米、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横匾底边对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二)二层商网

1.商网部分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女儿墙顶面,下沿与一层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如挑檐有造型的上沿放在挑檐下皮。

商网部分不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三层楼地面上皮0.2米,下沿与一层楼板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

若一、二层不是同一商户,横匾可以上下分设两个牌匾区,但必须在色彩、风格、尺寸、照明上要协调统一。

若商户需要二层窗户采光,横匾可在窗户处露空,但必须在露空处用格栅或照明设施进行连接,与匾面要协调一致。

2.刀匾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一层横匾底边对齐,上边高出二层横匾0.3米,不得超出二层挑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三)多层商网、商业建筑及其他情况应画立面效果图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商亭、书报亭、治安亭等公共设施的标志牌,应横向设置在临街方向的檐口以下,载体应采用单体字、小背板形式,字体或背板高度一般限定在0.4米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构筑物的造型情况,具体核定。

第四条 牌匾照明规定

位于主次干路的牌匾应配置夜景光源,并保证夜间亮化。

第三章 广告设置规范

第五条 广告设置标准

(一)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广告。
(二)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路牌广告应与周边建筑物环境相协调。

(六)在路灯杆上及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具体亮化、功率、尺寸由审批部门确定。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范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利用自筹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建议,以及运用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政策;编报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提出全市政府性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建设性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的储备建议;组织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市场体系建立;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制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口扶贫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问题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十二)拟订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与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
协助协调委机关各科室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档案、信访、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二)综合科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和预测工作,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提出调控的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建设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全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建议;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计划编制及市统筹、自筹及财政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资金;负责审查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咨询业。
衔接交通运输项目布局,审核交通运输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交通运输专项建设投资计划;审核能源建设重大项目。
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四)国外资金利用科
研究利用外资与向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吸收外商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拟定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直接利用外资和向境外投资项目工作;组织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项目;监测和分析全市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政府出资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招投标和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竣工验收;承办市“3461”行动计划暨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乡镇企业发展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家级大型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及良种产业化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小城镇、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专项发展规划及重要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农业、水利和农村重点经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科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申报和项目管理;管理归口的“三项费”和技改资金。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编制全市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和实施高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
研究提出全市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工作;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八)财政金融科
研究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联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等机构,并协调其与地方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编报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报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参与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衔接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市信用建设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分析和研究全市社会信用发展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和对策;负责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科(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全市内外贸发展政策,组织或参与编制内外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衔接和编制重要商品的流转计划和储备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编制。
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规划与建设工作;研究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和组织制定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发展计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承办市第三产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地区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和协调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参与编制全市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负责工业小区和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重要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工作。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友好城市(区)缔结的联络、组织工作,做好跨地区和友好城市(区)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区域经济合作,负责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口扶贫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全市教育、人口、就业、劳动、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指导性计划;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
(十二)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十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或参与综合性政策文件的起草;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涉及本委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人事宣传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委机关组织宣传工作;协助机关党组织做好有关党建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37名,保留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保障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主要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
第三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积极健康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禁止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省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做好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或者涂改。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电子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出版单位出版(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制定出版选题计划,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按规定需专题报批的,须经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必须在装帧纸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以及责任编辑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不得出售、出租或者转让。
禁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省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编录复制非营利的资料性电子出版物,应当报经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录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凭准录证和委托书委托复制单位复制。
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应当出具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必须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省版权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品外必须全部返销境外。
第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
第十七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批发单位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零售、出租单位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应当经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经市地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营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市地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发给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下列电子出版物不得批发、零售和出租:
(一)未署明出版单位名称的;
(二)无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三)光盘类电子出版物无来源识别码的;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无专用标识的。
第二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禁非法电子出版物。列入查禁内容的,向发行单位发出查禁通知书,发行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售,并按要求上缴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查封收缴的电子出版物由出版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属淫秽、反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贴有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专用标识,方可发行。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由公安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或者进口业务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出售、出租或者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内部资料性电子出版物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批发、零售、出租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或无专用标识的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的;
(五)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的。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