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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54:36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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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
  考核评价办法
  
  为保障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提高老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在老小区整治范围内并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
  二、本办法所称的老小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清卫、绿化、房屋维修等物业管理基本内容,且物业服务企业应收的物业费能基本满足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最低不低于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的70%)的老小区。
  应收物业费包含: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二)物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入;
  (三)区政府、街道两级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助经费。
  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的第四级标准和《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确定的服务标准明显高于第四级标准的不在补贴范围。
  管理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已确定的服务标准,结合《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测定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和区物业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核准。
  三、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资金由市建委在老小区整治经费中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
  四、每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管理经费计划补贴额度为0.05元/平方米/月。
  五、每个老小区的管理经费实际补贴额度由市建委根据计划补贴额度结合老小区管理业绩考核分值,于次年度一次性拨给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业绩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10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80-9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8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70-8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7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7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6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划拨。
  六、老小区管理业绩分总分为100分,由日常考核分和综合考核分组成,其中综合考核由市建委组织,为60分;日常考核由区物业办组织,为40分。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七、市建委对每年度管理业绩分前三名的老小区授予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八、其他各县(市)、区的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2.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附件1: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
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服务要求
评分细则

综合管理服务

  

  
管理处要求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8:00至17:00期间有专人负责接待业主。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管理人员要求
1
管理处主任持经理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公示制度
2
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醒目处公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每年两次公示小区公共财务使用情况。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投诉处理
2
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报修、投诉和费用交纳,有规范的投诉处理流程,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0天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投诉记录)。

便民服务
1
能提供1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1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尊重业主

  委员会
2
列席旁听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履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合法决议;对小区的公共经费使用上,年前有预算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年终有决算报业主委员会确定;在日常管理中,使用1000元以上的预算外公共经费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维修费使用情况)。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人员要求
2
秩序维护员佩带相应标志,身体健康,服装整洁,精神面貌良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门岗要求
2
每个出入口有专人值班看守(定时开放的边门除外,但在门口处应有定时开放的告知牌);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对进入小区的商贩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予以登记;对大件物品运出小区时予以登记;对业主的服务要求予以登记,并通知其他工种人员。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在门岗处查阅相关登记情况)。

巡逻岗要求
2
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并有巡逻记录;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巡逻记录)。

车辆管理
2
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会同交警部门对小区内的道路进行停车划线,使小区内的停车路线畅通;每月有清晰的停车收费收支报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小区停车路线和停车费收支情况)。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草坪
2
年普修1遍以上;每年除草1遍以上;无明显缺水枯黄;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看绿化地和养护记录)。

树木
1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1次;篱、球年修剪1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1次以上。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1次以上。发生倒伏扶正。年中耕除草不少于2遍。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看绿化地和养护记录)。

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保养维修服务

  
人员要求
1
维修工按每8万平方米1人配置。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业主报修
2
属于物业企业维修职责范围的,3天内予以修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业主报修记录)。

公建配套

  设施用房
2
每年1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或报请建设单位修理;每月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每年1次对屋面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在年前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维修资金可支配范围内,适时修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维修检查单和维修记录)。

小区消防

  设施、设备
2
消防泵每季启动1次,每年保养1次;消防栓每半年巡检1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年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1次放水检查。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消防巡查记录和保养记录。

公共照明
1
每月2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楼道灯、街坊灯75%以上的亮灯率。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阅公共照明巡查记录和维修记录)。

道路、场地等
1
每月1次巡视街坊路面、侧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发现损坏,在年前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维修资金可支配范围内,在1月内修理。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阅巡查、维修记录)。

安全标志
1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公共

  区域清洁

  卫生服务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2
楼内地面每周清扫1次;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1次;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1次以上;明沟每周清扫1次;屋顶每半年清扫1次,天台、内天井每季清扫1次;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半年擦拭1次;天花板每半年除尘1次。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记录)。

公共设施保洁
1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2周擦抹1次;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小品等等每半月擦抹1次;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录)。

垃圾收集
1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保持堆放有序,不凌乱;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3周清运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满意度

  调查
业主委员会
2
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社区居委会
2
由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辖区街道
2
由辖区街道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附件2: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
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项目内容
分值
考核要求
评分细则

区级信用体系
2
区物业办建立物业信用体系。
建立2分,未建立0分

2
区物业办有每月一次以上的日常检查。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区物业办每年有两次以上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推行规范化的老小区服务标准。
全面推行2分,试点推行1分,未推行0分

2
区物业办高度重视辖区的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向各部门联系、协商,成效显著。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区级扶持政策

  
2
成立老小区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2分,未成立0分

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4
给物业企业给予管理经费补助。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建立老小区管理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2分,未建立0分

属地街道监管

  
2
属地街道有指定专人监管。
有专人2分,兼职1分,无人管理0分

2
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有效处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社区居委会的基层作用发挥明显。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能监督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对物业企业在管理上遇到的困难能给予监督,予以协调。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市级信用体系

  
2
市物业协会将管理该老小区的物业企业列入市级物业信用体系。
企业信用良好2分; 企业信用一般1分, 企业信用差0分

2
物业企业能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自律活动。
积极2分,一般1分,不参加0分

2
能及时完成市物业协会下转的信访投诉的。
及时2分,一般1分,不及时0分

对小区的清卫工作总体评价

  
5
小区环境整洁有序。
小区清卫工作安排科学,环境整洁有序,无卫生死角5分;小区清卫工作基本可以,卫生死角不多2.5分;小区环境总体感觉脏、乱、差0分。

对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总体评价


5
小区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发案率低。
小区进出、巡逻记录齐全,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发案率低5分;小区进出、巡逻记录基本齐全,公共秩序在有序范围,发案率不高2.5分;小区进出、巡逻记录相当不完整或没有,公共秩序杂乱,发案率高0分。

老小区整治

  质量追踪

  
2
在保修期限内,保修单位与物业企业签定委托保修协议或保修联动机制齐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1
整治后工程翻修现象不多的,整治后绿化长势较好的。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1
整治后无新违章建筑出现。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业主的满意率
10
随机抽样调查10户以上业主。
90%以上业主认为满意10分,70—90%业主认为满意8分,50—7%业主认为满意6分,30—50%业主认为满意4分,30%以下业主认为满意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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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166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除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持证人按照取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持证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交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代收银行收到水资源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计算中玩忽职守、徇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
(三)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
(四)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投资者大幅度增加。新入市的投资者缺乏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入市的盲目性较大。为此,各有关单位要把风险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证券市场防御风险的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证券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风险监管。证券交易所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交易、清算、登记各个环节安全运行。同时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规则,加
强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要尽快组织若干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对会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运营、对外投资、承销、自营、代理业务及营业场地、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到安
全合规。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让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各证券机构要立即组织编写风险教育宣传材料,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基本知识、证券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及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应
不迟于明年1月1日在营业部大厅免费摆放这类材料,供投资者查阅。
三、各指定报刊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报道,要组织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文章,系统全面地介绍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国内外证券市场风险的案例。各种股评绝不能鼓励投机,不允许误导投资者。
四、各地方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监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各证券营业部风险宣传资料的内容及摆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于1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据此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不听招呼的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19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