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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0:50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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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日


法释〔2000〕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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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王海宏


  一、共同侵权行业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地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M《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为》第3条第1土法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是于单独争权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二)过错的共同性;共同侵权和为中的“共同”应为主观过错看共同性,即共同侵权和为的加害人主观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侵害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的连带责任;连带性,蝗旨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债部赔偿责任。
  二、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有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追索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通勤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不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济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此种侵权行为徙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行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怀念谢老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陈朝晖


闻知谢老辞世的消息,是在去年一个夕阳斜照的黄昏。那时的确有些震惊,因为我在2002年岁末出版的《私法》上还拜读到谢老的大作。老一辈法学家长寿者颇多,近几年又不断见到谢老的新作问世,所以我曾坚信谢老当仍十分健康,未想如此出乎意料之外,同时也不禁感喟谢老曾经无奈中断20年的学术生涯,竟延续到谢老最后的日子。当晚打开电脑,看到一篇篇深情的悼念文字,一位博学而又宽厚的长者形象在我脑海中愈发清晰起来。然而,尚在求学的我当时只是一个观者,因为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此近经年,想把久久不能平抑的怀念写出来,尽管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
因为本科就读于一所并不以法学见长的大学,我最初听闻谢老的名号,竟然已到大四。当时我的同学围绕一份印刷不清楚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在争论一部指定参考书《票据法概论》的作者是究竟是“谢怀柑”还是“谢怀梧”。正不可开交之际,一位同学忽然说可能是“谢怀?颉卑桑?氲降笔苯淌诠?痉ǖ恼鹏忱鲜Γㄖ泄?缁峥蒲г海保梗梗方烀穹ㄑР┦浚┰?崞鹫飧雒?郑?皇奔浯蠹一腥淮笪颍?⒂纱艘淦鸩痪们罢爬鲜ι峡问彼?孕焕弦欢伍笫拢耗澄谎芯可?谋弦德畚拇鸨纾?闹凶⒔糯τ小兜鹿?本莘ā返囊欢喂娑ā5笔毙焕献魑?鸨缥?被岢稍保?矢醚芯可?兜鹿?本莘ā纺囊惶跤写斯娑āR蛭?焕隙浴兜鹿?本莘ā防檬煊谛兀??薮颂醴接写艘晃省??爬鲜?馐退怠4鸨缯叽是睿?坏妹餮韵底??美础P焕纤煺?娲鸨缯撸?侵苯右?枚ㄒ?疵髯??龃ΑD谴蔚囊蛔种???蠹腋髯粤阈堑募且淦创粘稣饧??拢?业哪院V屑侨×酥窝а辖鞯男焕稀?br> 我大学毕业后攻读经济法学研究生,恩师对我民法的学习也时时督促。然民法博大精深,我常常感觉对具体实践问题还好把握,但上升到理论就一头雾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时再读谢老的著作,便有茅塞顿开之感。印象深刻的是我知道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却对为什么物权一定要实行法定主义一直心存疑问。后来读到谢老在《人大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言“债权只涉及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涉及一个物权人与全社会的关系,所以物权法必须要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就是这样简短而简单的一句话,解除了困扰我多年的困惑。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我去年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之后,到远离故乡的一所学校任教。由于一段不愉快的经历,我一度也曾万分失落、无限怅惘。此时再读谢老的《毕业六十年》,但觉与谢老的坎坷经历相比,眼前的困境根本微不足道;与谢老的宽宏达观相较,我更加自愧不如。是啊,可以在讲台上高谈阔论,可以在图书馆畅游书海,可以徘徊于文人雅集,可以专注于著文立言,对一个学人而言,夫复何求。
如今我站在三尺讲台忝为人师,讲到物权法定主义,自然地将谢老的论述讲述给我的学生;指导学生论文,也不禁提起谢老的那段轶事劝诫学生严谨求证、学做真人。学者也许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分别,一样的无权无势;然而学者又的确不平凡,他们的学说和品格常泽被深远。我和谢老不曾会面,无缘得到谢老的言传身教,然而谢老的学术造诣和人格力量,仍然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我每忆及此,除了唤起对谢老的敬重和怀念,更多的是感受到自身的责任,从而时时铭记为人师表、精研覃思,唯恐误人误己、贻害苍生。
人生一世,草木一春,境界高低,各有分晓,人们对他的离开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反应:一为“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二为:“孔乙己还欠十九个钱呢”;三为“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如今谢老离开我们近一年了,除了亲朋故旧、门生弟子,还有许多未曾谋面的人也在怀念谢老。这是另一重境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