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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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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4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6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1997〕64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6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6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20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5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2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1.《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008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营业税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第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营业税内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3号)第一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4号)营业税内容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8号) 第一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82号)营业税内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 营业税内容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第二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营业税内容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 营业税内容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 附件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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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信用状况,全面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状况,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培育和建立长期的信贷关系,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延安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拉动地方投资,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机制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和谐信用文化。通过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使全市中小企业达到“五有五无”,即:生产经营有证照、劳动用工有合同、产品服务有品牌、经营活动有利润、慈善公益有爱心;无不良信贷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无偷漏国家税金、无环境污染、无消费者投诉。努力培育一批结构合理、机制完善、信誉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标准 诚信企业要达到以下“六个信用”标准:1、基本信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2、质量信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3、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毁约等行为;4、信贷信用: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5、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6、劳动保障信用: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保费用。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 宣传活动
  各县区要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提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广泛宣传创建诚信企业的目的意义、活动内容、基本要求,大力报道创建诚信企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行动迟缓、不积极参与、不主动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诚信宣言、宣誓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关注,努力营造创建“诚信企业”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为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纪守法信息、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企业质量档案信息和劳动保障信息等。市中小企业局要综合各部门的信用档案情况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档案建设,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拓展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参考,为担保机构有效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支持,为中小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为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决策提供依据。
  (三)深入开展“诚信企业”评定活动
  每年年底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劳动、规划、土地、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审认定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对参评企业在所属行业诚信建设情况作出认定。对于申报的“五有五无”的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市创建领导小组进行重新核查后提出拟命名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向社会公布,允许企业在营销、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该称号。银行、税务、融资担保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可充分运用此评定结果,进行中小企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评定。诚信企业一年评定一次,对获得“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下年度进行复评,对符合标准的予以保留称号,对不符合标准的撤销荣誉称号。
  四、方法步骤
  2010年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从5月份开始宣传动员,7月至10月企业创建自评,11月企业申报,12月县区初评并报市创建办考察复核、社会公示和审定;从2011年起实行季检查年评比办法,具体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进行。
  1、宣传动员:5月1日—6月30日,各县区要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
  2、企业创评:7月1日—11月15日,企业要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实践活动,寻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3、推荐申报:11月16日—11月30日,企业根据申报标准自愿申报,填写“诚信企业”申报表,准备相关资料及诚信经营事迹材料,报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4、考察初评:12月1日—12月15日,由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候选企业,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5、考察复核:12月16日—12月底,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拟命名的“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6、社会公示: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拟命名企业,延安电视台、延安日报、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延安市诚信企业”。 7、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8、宣传推广:①将企业荣誉载入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良好行为记录;②在延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设立活动专栏,对获誉企业进行宣传推介,全面展示我市企业诚信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全方位推介诚信企业的风采。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我市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规划局、土地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中小企业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把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中小企业局与各县区中小企业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审定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二)注重工作方法。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选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创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一是要注重创建工作实效。各县区在创建活动中要把创建工作与企业的生产实际相结合,做到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能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企业树立依法经营、守法诚信的理念,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防止仅仅为创建而创建,干扰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要实行典型引路。要动员和组织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从创建企业中选择一批社会影响好、生产状况优、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典型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带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三是要严肃工作纪律。中小企业局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促进企业发展的思想,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防止在创建活动中增加企业负担,借创建名义进行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中小企业局在做好年底集中审核认定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督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创建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透明。同时要督促参与创建的企业认真落实创建目标任务,完善内部管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考核,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发展状况。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抓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附件:延安市中小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延安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评定“延安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法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中小企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坚守基本信用。依法照章纳税,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坚守质量信用。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无消费者投诉。
  (三)坚守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与相关部门、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
  (四)坚守信贷信用。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不良行为。 (五)坚守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六)坚守劳动保障信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延安市诚信企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初审。 (二)考察初评。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并提出参评企业初审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三)考察复核。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申报的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拟名的“延安市诚信企业”审定同意后,在延安电视台、延安日报和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延安市诚信企业”。 (五)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延安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税收、信贷、贴息、融资等方面,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向诚信企业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二)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向诚信企业倾斜,对诚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省两级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科技培训、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等有关企业发展的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开展的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评优树模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条件、要求,优先推荐。
  (五)利用各新闻媒体、刊物,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诚信事迹,为诚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创建领导小组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不得参加各类先进、模范评比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的各项扶持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业务部门的优惠政策;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评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被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一年内受到两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詹姆士.B.雅各布(著)
楼杰科(译)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有罪必须超过合理怀疑。这些构成联邦——州体制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特别重要的是第五、第六以及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过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用语,特别是在20世纪,被法院解释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实际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以及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解释为限制了实施惩罚的种类。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款归于无效。有些州为通过合宪性审查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设有死刑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起诉、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以及缓刑和假释组织执行,起诉,裁判以及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多数隶属于司法部以及财政部。最著名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毒品执行管理局(属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属于财政部)。这些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海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称为“美国的代理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起诉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主权,但是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以及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括专门性政法单位以及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全国性机构,通常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些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是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许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实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职责,包括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通常很少或者没有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起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称为地区代理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通常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很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通常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制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以及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一是没有可责性或者没有可罚性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状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个要素(行为,伴随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强奸);侵犯财产罪(如,偷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乱伦);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哪些犯罪由联邦管辖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能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起诉,因为依据“双重主权”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主权的分别起诉。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清楚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以及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是,利用依据商业条款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理毒品交易,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盗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情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起诉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州起诉的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通常由州立法机关制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些权利只被认为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实际上这些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实施。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以及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例如,像纽约这样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仅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如果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认为政府必须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法官必须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如果这样,那么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危险否则就应该释放被告人。特别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严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因为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如果释放那么被告人将实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倾向以及综合释放条件后不能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情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得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起诉因为: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是太无关紧要而不用起诉;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