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一级干线资产大修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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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一级干线资产大修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一级干线资产大修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邮电部
按照财政部新发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通信业务成本费用中不再计提大修理费和新技术开发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研究开发费,按照实际支出,直接计入通信企业成本费用。为了保证全国邮电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和全网范围内邮电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发,解决一级干线资产大修理资金及研究开发费用的资金来源,部决定对一级干线资产大修理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一级干线大修项目仍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安排;全网性研究开发项目仍由科技司、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安排。
二、凡由部安排在省(区、市)里的项目所发生的大修理及研究开发费用,由各省(区、市)局直接在通信业务成本和费用的相关科目列支。
三、由部安排在各省(区、市)每年一级干线资产大修项目的实际支出与各省上年末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原值的4.7%乘以70%之间的差额,以及部安排在各省每年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与上年通信业务收入(不含市话业务收入)的2%乘以30%之间的差额,由财务司与各省(区、市)局三年清算一次,超出部分由部给予自有收入专项补贴。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
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
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 业 部 文 件
农市发[2005]17号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厅(委、局),农业部各定点市场:
目前,一些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禽产品产销产生了一定影响。农产品市场是各种禽类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人员多且流动性大,是预防禽流感工作的重点环节。为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禽流感工作,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及禽类产品交易的农产品市场,要建立防控禽流感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在当地畜牧防疫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禽类产品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预案和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板报、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加大防控禽流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市场工作人员、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科学防范意识。
三、要设立疫病监测室,配备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手段,对进场交易禽类产品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货物要严格检查产地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发现可疑禽类产品要及时控制并上报。监测室开通并公布预防禽流感热线电话,向入场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要及时净化环境,清除市场内垃圾、污水,加强对交易场地和设施的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
五、要加强监管,禁止在市场内现场宰杀加工各种禽类。配合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六、各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多形式及时收集和发布商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各省级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和定点市场,并做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农业部。
农 业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