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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34:44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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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确保沿黄城市带和黄河金岸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鼓励创新的要求,对沿黄各市县和农垦系统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和自治区农垦局。
第三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建设速度和规模效益,又注重规划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和建筑特色。
第四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沿黄城市带发展的实施方案(2009年—2012年)》、沿黄城市带年度建设计划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
第五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负责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采取评分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沿黄标志性建筑和旅游景区景点建设。
(二)沿黄特色小城镇、村庄和农村社区建设。
(三)滨河道路、沿黄生态绿化景观和环保工程建设。
(四)沿黄土地整理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建设。
(五)产业、创业、科技、信息等园区和物流商贸市场建设。
(六)交通、能源、水利等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七)城市滨河新区、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湖泊水系、地标性建筑和风貌特色等建设。
(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环保、住房保障等社会事业建设。
(九)其他。
每年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具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签订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审定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拟订的沿黄城市带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将有关目标任务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中。
第九条 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按照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要求,开展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自治区与各市县签订的年度效能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年终对沿黄各市县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奖惩意见,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自治区设立沿黄城市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考核评定为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的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沿黄城市带建设任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没有完成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任务、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沿黄城市带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第十六条 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对上报的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瞒报、谎报、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考核人员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专款专用。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的,严肃追究责任并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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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建的停车库(场)对外开展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到城市公共停车库(场)或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停车,服从停车库(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占道停车和在公共停车库(场)周围占道设置停车场。
  第十二条 经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取得《公共停车库(场)服务许可证》后,公共停车库(场)和社会单位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可实行收费服务。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库(场),应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由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主城区内的停车库(场),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站),仍由公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其他区市县的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4月11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81年4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我省耕地较少,但山地多,海域广阔,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发展粮食、甘蔗、茶叶、水果等农作物和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潜力很大。我省又是中央确定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省份。我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清除“左”的影响,逐步调整农业经
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把农业生产搞活,使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有一个大的突破,使集体和社员尽快富裕起来。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的两个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
规定:
一、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不要搞一刀切。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应着重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在农业生产长期
搞不好,农民生活贫困的地方,或由于其他原因,多数群众要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都应当允许。这也是不脱离社会主义总轨道的一种责任制形式。要坚决改变那种主观主义的瞎指挥、不计效果的大呼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的错误做法。不论哪些地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要做到中
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文件规定的六条要求。对少数地方出现的分田单干,要进行疏导,从扶持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经济因素入手,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逐步组织起来。大部分已经落实了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多数群众满意的,就应当稳定下来,不要变动。至今
还未落实责任制的生产队,应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尽快落实下来。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放任自流和硬顶硬扭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主要经济作物,如集体经营的甘蔗、烟叶、蔬菜等,应实行统一种植计划,管理包到劳、包到户,联产计酬的办法。茶叶管理也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劳,联产计酬,根据不同茶种、茶龄,一定几年不变。
集体栽培的果树,特别是龙眼、荔枝、柑桔,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劳,联产计酬,也可以包产到户,根据不同果树、树龄,一定几年或十几年不变。房前屋后现有的零星果树原属于社员的,归还社员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新种的果树,谁种谁有,永远不变。
二、加强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现有林地管理,凡是社员集体投工营造的社、队林场,仍坚持专业队、专业组统一经营,但应按投工劳力折股,收益按股分红。幼林抚育管理应包到组、包到劳。在不挤林、不毁林的前提下,林地间种的杂粮、经济作物,谁管林就由谁种谁收。宜林荒
山和道旁河滩的零星荒地,由大队统一规划,分给生产队或社员个人(也可以几个人合股)造林,谁造谁有,发给森林所有证,长期不变。房前屋后现有的原属社员的零星竹、木,应归还社员,永远不变。要稳定山林所有权,抓紧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乘机砍伐有争执的木、
竹。
三、加强和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凡是大队核算搞得好的,应当稳定不变;搞得不好,多数群众又要求改变的,应允许改为生产队或生产单位核算。海洋捕捞也要实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可以以生产队、船、生产作业单位实行大包干,几定奖赔、比例分成等办法。内海小型传统作业,在
保护水产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几个人集资经营流钓作业生产。集体经营的海涂养殖要实行生产责任制,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集体无力开发的荒滩海涂,由社、队统一安排,划给社员开发使用,十年不变。池塘养殖可以包到户、包到劳;水库、河浦、港道养殖实行队、组专业承包。在
不占用集体耕地的前提下,允许社员新开鱼塘,养鱼数量不限,也可以繁殖出售鱼苗。黄瓜鱼、带鱼等主要经济鱼类的派购任务要确定基数,超基数部分按议价收购。
四、加强和完善畜牧业生产责任制。要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大力发展牛、羊等食草牲畜。积极扶持、鼓励社员发展家禽家畜,在不破坏资源,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社员饲养牛、猪、羊、鸡、鸭、鹅、兔、蜂、蚕等数量不限。集体的畜、禽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或公
有私养的办法。饲料地、饲料粮要认真落实。
五、国营农、林、牧、渔、茶、果场要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各场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六、认真推行合同制,把生产队的自主权、农民的主动性和国家经济计划的要求协调起来。生产队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同包产单位(组、劳、户)签订承包合同,把生产计划,农副产品交售,各项资金提留,义务工负担,水利、耕牛、农机具等集体财产管理使用,都用签
订合同的形式定下来,落到实处。各种指标要订得恰当,使承包单位有产可超。定合同的双方,都要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有关政法部门,要受理这类案件。
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耕地、林地和果园,以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转让、抛荒,不准私占耕地盖房。同时,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土地,应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不允许带土改时
的原耕地。
对烈、军属和五保户的照顾,都要确定具体办法,落到实处。
七、积极发展副业生产,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广开门路,着重发展劳动密集的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工艺美术、缝纫、修理、编织业等,还可以种花、养鸟、养金鱼、热带鱼等。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也可以发展不同大工业争原料的集体加工业。集体的副
业生产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鼓励、扶持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只要不剥削他人,不破坏资源,都应当允许,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一般可占生产队耕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七到十二,最高限度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归社员使用,长期不变。
八、逐步改变主要农产品收购办法。粮食、油料征购(包括加价)以1979年任务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的增购部分实行议价收购。逐步推广经济合同制,粮食征购任务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任务,由国家收购部门同生产队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生产队在保证完成
合同规定交售任务的前提下,对作物种植面积有权自行灵活安排,剩余的产品,有权自行处理。国营农、林、牧、渔、茶、果场的粮、油和主要经济作物确定征购和派购的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部分允许自行处理。
九、逐步调整农业经济内部结构。农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粮食供应平衡的条件内,有计划地逐步把农业经济内部比例失调的状况调整过来。坚决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今后仍然要把粮食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上。发展多种经营,决
不能挤掉粮食。粮食播种面积要基本稳定,努力提高单产,保证总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稳妥地调整农业经济内部结构,狠抓多种经营。福州、厦门两市的农业生产布局,应在为城市人民生活、轻工、外贸、旅游和特区服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安排。仙游、安溪、平潭、东山、永定、
尤溪六县,在农业内部结构改革上可先走一步,充分发挥当地优势,讲求最大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快发展多种经营。粮食实行统购和统销差额大包干。闽南应发挥冬季“天然大温室”的优势条件,多种蔬菜瓜果,增加出口和供应国内北方大城市的需要。
十、社员口粮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员劳动工分粮和基本口粮的比例,可采取三七开或四六开,也可以采取按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或采取大多数社员讨论决定的其他办法。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利于调动社员劳动的积极性,有利于计划生育。对烈、军属和“五保户”要给予
应有的照顾。
十一、加强对私有大型运输工具的管理。凡是私人已购买的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准搞投机倒把、走私贩运,也不宜采取简单折价归队的办法,要加强行政管理,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运输队或合作小组,为国营和集体单位进行生产和运输,并按规定交纳税收
和管理费。
十二、建立农村干部奖励制度,推行管理干部、科学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对增产、增收、增贡献和降低人口增长率的单位的管理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因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完成任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198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