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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44:52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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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煤炭企业、各电力供应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

  为促进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煤电基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电煤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火电企业供应电煤任务的企业。

  第二条 电力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力的火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统筹兼顾到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的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计划配对、数量同保、质量对等,价格互挂、合同锁定。

  第五条 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七条 计划配对。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与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相对应,全省实行指令性计划配对、约束性指标安排,年度考核奖惩。按火电企业利用小时6300小时/年实施。计划配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排。计划配对的具体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行文实施。

  第八条 数量同保。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按计划配对保证,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也按计划配对同时保证。市(州、地)用电计划与电煤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电煤计划的,辖区内所有电煤生产企业一律保障用电。

  第九条 质量对等。供应电煤的品质和供应电力的品质均按国家质量对等保证,电煤应达到5000大卡的标准规定,对应坑口含税价400元/吨,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不能掺杂使假。电煤质量超过或低于规定标准的,由煤电企业协商,价格等幅折算。火电企业应公开电煤采制化过程。

  第十条 价格互挂。电煤供应企业提高电煤坑口价,电网和火电企业同步提高电煤供应企业的电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电煤供应企业电价涨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电煤涨价(元/吨)×电煤量(吨)=对应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涨价(元/千瓦时)×上网电量(千瓦时)如2012年以后国家调整提高电价,电煤价格也相应按比例提高。

  第十一条 合同锁定。电煤供应企业与火电企业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2011年3月20日前已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未签订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按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保证电煤供应。

  第十三条 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进煤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购售电合同,保证存煤要求。

  第十四条 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及数量同保、价格互挂相关工作,保证完成电力供应计划。

  第五章 政府责任与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对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的电煤供应完成情况和电力供应完成情况实行“日调度、旬统计、旬调节”;对价格执行情况实行“日调度、月结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调度并下达调度令,由贵州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电煤供应企业电煤计划的分解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电煤采制化,对电煤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负责监督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加快煤矿联合试运转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并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加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工作,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加快审查和颁证速度。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和《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保证存煤的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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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4]83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局党组。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是一次民主的会议、团结的会议、务实的会议。全会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问题,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各项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高瞻远瞩,立意深刻,总揽全局,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全会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高度评价了江泽民同志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的杰出贡献和建立的卓越功勋。全会决定,胡锦涛同志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从国际国内形势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局势发生新的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国内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日益强烈。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能否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是对我们党的一个重大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无论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是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从各方面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课题。只有不断解决好这一课题,才能保证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行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展顺利,整顿规范和专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科技管理与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不断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生产经营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调整时期。深化改革、联合重组的实质就是调整,这次调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而且涉及到内部管理体制调整和各级管理机构职能的调整,是深层次、全方位的调整。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人员素质等都出现了明显不适应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现象。如何从制度安排、组织构架、管理方式、人员素质等方面适应这种变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市场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到位,保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如何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联合重组,积极探索行业的体制走向和路径选择,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烟草实际的发展路子;如何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培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更是对我们驾驭烟草全局能力的严峻考验。学习贯彻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提高行业干部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正是解决好我们在前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紧密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紧紧围绕全党工作中心,服务全国工作大局,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找准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着力点。当前,尤其要紧紧围绕专卖体制下如何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个课题,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和烟草发展自身特殊规律的认识,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增强改革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把握好行业体制走向,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使专卖体制下的烟草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坚持讲政治、讲大局,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规范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懈抓好整顿规范,确保专卖制度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总之,就是要提高驾驭全局、推动改革、发挥专卖优势、领导烟草发展的能力。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必须把理论武装摆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
  继续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落实,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围绕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紧密联系烟草行业实际,推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向深度和广度进军。要认真总结、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武装和专题研讨相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提高学习质量,行业各级党组(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提高理论素养、思想水平和政策观念为重点,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深对行业全局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理解,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复杂多变环境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正确把握大局的能力,更好地指导行业改革与发展。要切实加强司处两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定期进党校培训制度,建立学习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国家局党校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党校在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的作用。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处以上干部集中学习制度,切实做到加强领导、明确主题、保证时间、务求实效。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大力宣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进典型,推动全行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为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央制订并下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我们要认真学习,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坚决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试用等制度,逐步扩大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总结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具体办法,提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比重。在今年试点基础上,加大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在全行业范围内公开选拔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探索面向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要继续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坚持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基层任职,从基层选调一些人才到机关任职,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加强管理、多岗位锻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聘用制和合同制,按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改变长期存在的较为僵化的用人体制和机制,认真探索两种用人制度并存的用人办法,激活用人机制。要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研究制订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教育管理,加强对行业分配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要紧紧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认真制订教育培训规划,提出明确的教育培训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领导干部尤其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培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更好地适应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建立国家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培训制度,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和科技知识。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在全行业形成重视学习的良好氛围。要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国家局要紧紧围绕提高创新能力,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出类拔萃的高层次人才,以提高全行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要认真总结境外培训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拔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到境外培训,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与大专院校合作,打破自我封闭状况,全方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在职职工脱产学习培训制度,保证时间,保证经费,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学习讲座,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以扩大知识面,接受新知识,拓宽思路,努力提高学习质量。
  (四)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制度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按照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充分酝酿,集体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完善决策程序,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当前尤其要充分发挥投资、预算、薪酬等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防止决策失误。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增强责任感,真正对国家、对企业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要严格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用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只有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党执政才有坚实的基础。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反对骄傲自满、铺张浪费。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说实话,办实事,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当前要克服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思想,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结构、科技进步,真正把发展建立在可靠的市场基础和扎实的工作基础上,努力实现烟草行业平稳发展。要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会议多、文件多、办事难、接待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坚持不懈地抓好两个转变,把求真务实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做到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要加深对烟草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尊重科学,不断提高以科学思想、科学制度、科学方法领导烟草发展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民主作风,倾听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克服自以为是、独断专行。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不断推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烟草行业由于实行特殊体制,可支配的资源比较多,能否经得住各种诱惑,对于每一位领导干部是严峻考验。要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六)重视和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认真研究联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对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的新要求,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要根据行业管理体制的特点,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当前尤其要重视做好在干部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全面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七)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党的执政能力强不强,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使各级领导班子都能坚持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干部群众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当前要重点解决个别领导班子年龄偏大、尚未形成梯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配备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要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各省级局、公司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对后备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建立省级局、公司后备干部队伍名单。要坚持加强团结,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每个成员作用;班子其他成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思想沟通,真正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工作氛围。对个别班子长期不团结、不协调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好人主义,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制订措施认真整改,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
  行业各级党组(党委)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推动行业当前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领导能力建设来促进行业发展,并用工作的实际成果来检验提高领导能力的成效。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会精神迅速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在学习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把握内涵,重点学习《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家局党组的贯彻意见,切实把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二)领导带头,加强监督。行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集中时间,深入学习,潜心钻研,努力做到学深学透,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对学习贯彻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对于一些好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掀起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潮。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落实推动当前各方面工作进展的具体措施,不断开创行业各项工作新局面。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工作、思想实际,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真正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1月20日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每年3月为我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
公民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育苗、整地、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的方式折抵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及市级以上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部属、外地驻郑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市区范围内各区及区级所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县(市)、上街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上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九条各级机关、团体下属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统一组织完成。
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如实上报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一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人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但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及当年的管护费,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五条对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栽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六条凡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
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绿化费缴纳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义务植树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义务植树月前初栽或补缴绿化费差额。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义务植树林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管护。另有协议或合作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花园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花园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绿化费三倍的罚款: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差额的;
(三)义务植树未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差额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按未上报人数每人50元计算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