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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8:36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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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八、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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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穗建法〔2006〕757号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已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

  一、定义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是指广州地铁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实行的收费标准及票务处理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地铁单程票、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老年人免费票及羊城通交通卡(以下简称羊城通,羊城通异型卡除外)在广州地铁的办理及使用。

  纪念票及其他特殊票种按照发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购买和使用;除本规则的条款,羊城通的购买、充值、使用及退换按发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票价

  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里程分段计价办法为: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四、车票的适用范围及优惠、免票规则

  1.单程票:适用于所有乘客。

  2.普通储值票:适用于所有乘客,享受9.5折的扣值优惠。

  3.羊城通:适用于所有乘客,享受9.5折的扣值优惠。

  4.中小学生储值票:适用于广州市内全日制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及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享受7折的扣值优惠。

  5.老年人储值票:适用于60-65周岁(不含65周岁)广州市老年人,享受5折的扣值优惠。

  6.老年人免费票:适用于65周岁及以上的广州市老年人,持票人可免费乘坐地铁。

  7.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及《盲人乘车证》免费乘坐地铁。

  8.团体优惠:由单位或集体乘车30人或以上的,可享受9折优惠。

  9.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票价参考上述票价优惠规则执行。

  五、车票的办理及使用

  (一)通用规定

  1.乘客需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车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即乘客须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2.每位乘客携带总行李重量大于等于20公斤、小于等于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等于1.3米、小于等于1.6米时,须加购2元行李票一张;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3.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持无效车票乘车指:

  (1)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2)使用逾期车票;

  (3)持票人身份与使用车票种类的适用范围不符。

  4.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须凭有效地铁车票乘坐地铁。

  5.乘客每次乘车从入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用以下公式计算:(线网的最远出行距离/列车的平均时速)+60分钟。其中线网的最远出行距离/列车的平均时速为乘客乘坐最远距离时的乘车时间,60分钟为乘客换乘及候车的时间。超过上述时限,须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6.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7.乘客乘坐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须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8.车票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本站免费处理。如乘客超过20分钟未进闸的,单程票作废并予以回收,持储值票(含羊城通)的乘客须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当站最低单程票价后给予处理,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9.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车票(即没有进闸记录),出站时,单程票以出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储值票乘客须向票亭工作人员提供出发站车站名称后,进行处理。上述提及的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是指乘客所在出闸车站至可到达的最远车站所需的车费。

  (二)车票的购买及申请:

  1.老年人需本人凭有效《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购买储值票,不可重复购买。

  2.老年人需本人凭有效《优待证》申请免费票,不得重复申请。

  3.广州市全日制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生需本人凭有效学生证件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需本人在场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不得重复购买。

  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及申请老年人免费票时,每张车票收取押金20元。中小学生储值票初始票值(储值票初始发售时,储存于票卡信息中,可用于乘车的金额)为50元,老年人储值票初始票值为30元。

  (三)车票的使用:

  1.单程票在发售当站、当天使用有效,出闸时由出闸机回收。

  2.使用中小学生储值票乘坐地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学生证件,以备核查。

  3.使用老年人储值票、老年人免费票乘坐地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优待证》,以备核查。

  4.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有效期为500日,到期须到车站票务中心进行免费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延期时需本人出示有效证件。学龄前儿童需本人到现场进行车票的延期。

  5.老年人免费票每次使用前须本人凭《优待证》到车站票务中心进行处理,处理后的20分钟内必须进闸,否则需重新处理。

  (四)车票的充值:

  1.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每次充值金额为50元的整数倍,最大余值为200元。

  (五)车票的退票:

  1.单程票在售出30分钟内、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可以读取的,可在购票车站办理退票。

  2.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和老年人免费票未损坏的,押金退还乘客。有以下任何一种损坏情况影响到车票再次投入流通使用的,押金不予退还:

  (1)车票上有孔、缺边、缺角;

  (2)票面被涂写或张贴异物;

  (3)票面有裂痕或有明显的折叠、刻划、扭曲痕迹;

  (4)票面有无法清除的污渍。

  3.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车票余值退还乘客;车票芯片损坏不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将根据票面的ID(车票号码)进行查询,若ID被磨花致使仍无法识别的,车票余值则不予退回。

  六、本规则自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有效期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107国道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107国道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河北省(简称河北)和河南省(简称河南)负责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河北和河南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河北签订的《项目协定》和与河南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l)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3节第三条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河北”系指作为借款人的一个下属政治机构的河北省或其任何继任者。
  (b)“河南”系指作为借款人的一个下属政治机构的河南省或其任何继任者。
  (c)“高速公路”系指拟建的本项目A.1部分的石家庄至新乡高速公路,或根据上下文的要求,也可指该高速公路的河北段或河南段。
  (d)“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河北和世行与河南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河北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河北之间签定的协定;“河南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河南之间签定的协定。“有关项目协定”,当涉及河北时,系指河北项目协定,当涉及河南时,系指河南项目协定。
  (e)“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账户,“河北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中所提及的账户,“河南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中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并由世行对每笔提款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折算后提款总额相当于三亿八千万美元(US$38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措施,分别为本项目的(i)A.1(a)A.2(a),B.1(a),C.1(a),C.2,D.1(a),D.2(a),D.3(a)和D.4(a);和(ii)A.1(b),A.2(b),B.1(b),C.1(b),D.1(b),D.2(b),D.3(b)和D.4(b),在一家或数家世行认可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河北专用账户和河南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分别按照本协定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第一个利息期为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之,该成本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用途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在不限制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促使河北和河南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河北和河南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河北和河南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的二亿四千万等值美元(US$240,000,000)和一亿四千万等值美元(US$140,000,000)分别转贷给河北和河南:
  (i)转贷款期限应为二十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河北和河南应按本协定第2.05节所确定的利率的85%按时交付利息;
  (iii)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河北和河南应按本协定2.04节所确定的费率按时交付承诺费;
  (iv)河北和河南应承担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与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及土地征用等),牵涉到项目的A.1(a),A.2(a),B.1(a),C.1(a),C.2,D.1(a),D.2(a),D.3(a),D.4(a)部分和A.1(b),A.2(b),B.1(b),C.1(b),D.1(b),D.2(b),D.3(b),D.4(b)部分,应分别由河北和河南根据有关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河北和河南未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河北和河南不可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河北项目协定和河南项目协定已得到河北和河南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河北和河南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