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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5:56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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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2010年 第3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10gg/W02010120339997901163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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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




关于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0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
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房挂牌汇价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每营业日8:30前将当日挂牌汇价报我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各家银行所属分行,须将其挂牌汇价于当日营业前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各地分局应设专人管理汇价,并不定期地到各营业点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
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联系电话:(010)491.1750;传真电话:(010)491.0063 491.0064 491.1750。



19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