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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16:19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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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通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关心爱护老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先服务。对敬老助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事迹突出的个人,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挂号处、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挂号、就诊、划价、收费、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
  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第六条 70周岁以下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参观游览南通市区各公园、寺庙、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等场(馆)所;可以半票游览狼山景区、剑山景区、军山景区、黄马山景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参观游览上述所有场(馆)所、景区景点。
  上述场(馆)所、景区景点应当在入口醒目处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
  第七条 老年人在全市各影剧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观看演出、比赛的,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文艺演出和重大比赛活动除外)。
  第八条 老年人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休假日)和重阳节,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南通市区公交车。南通市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优待证》到市公交公司免费办理专用IC卡,凭证持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机场等场所,应当在各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并设置老年人候车、候机室(或专座),对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飞机的优待服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老年人候车、候机室(或专座)休息。
  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以及商场、饮食、维修等窗口服务单位应结合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第十三条 对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长寿补贴,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第十四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缴纳一事一议筹资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照顾免缴。
  第十五条 对7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法律援助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养老协议公证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免收公证服务费。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学习。各级财政应按有关规定落实老年教育经费。
  第十八条 国际老人节、敬老日(重阳节)和春节等节日,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同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督办;经协调督办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通市市区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政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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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    2001年2月28日

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建立灵敏高效的再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岗位状况,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企业空岗报告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工作。其他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企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下季度用人数量、岗位来源、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工资信息等情况详细准确填入《空岗报告表》,报劳动行政部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微机联网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空岗报告后,应及
时发给《空岗报告证明》。
《空岗报告表》、《空岗报告证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给用人单位。
第五条 新建的企业,应在用工一个月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临时改变用工计划的,应及时将改变情况报劳动行政部门。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系统,供劳动者查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近期劳动力需求情况。
第七条 企业在办理发布招聘广告、劳动用工、工资计划、劳动年检手续时,应持有《空岗报告证明》。
第八条 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均应按管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广告内容必须做到用人时间、工资信息准确,专业工种名称规范,并与其填报的《空岗报告表》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企业未取得《空岗报告证明》擅自招工,或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招聘广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