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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27:12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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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根据年初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满分为100分,每项扣分最高以该项分值为限,责任书中未涉及的考核内容按满分计算。考核分为:对县、区(市)政府考核(总分100分)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总分100分)。

一、对县、区(市)政府考核主要内容

(一)控制考核指标(30分)

1.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在全市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10分)

2.全年各项相对指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20分)

(1)煤矿(含有证、基建、技改和无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2)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3)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4)亿元GDP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5)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二)监督管理工作指标(50分)

1.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分)

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会议记录中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记录及解决办法的扣1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干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4分)

未建立责任制、未明确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不得分;未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初政府工作意见、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不得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级各部门,严格考核奖惩。(2分)

未建立控制考核体系的不得分,未认真进行考核奖惩的不得分。

4.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要有方案、有机构、有记录、有总结,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治理到位。(4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1项不得分;未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未及时进行复查不得分;隐患未整改扣0.5分/个。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教行动”和“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18分)

(1)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执法行动。(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扣1分/起;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

(2)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治理行动,认真抓好以煤矿、道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防雷为重点的专项整治。(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

(3)深入开展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为重点的宣教行动,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抓好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试点建设1个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和2个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落实10家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任务。(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记录、总结缺1项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宣传有关活动扣0.5分/次;未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不得分;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任务不落实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4)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体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理顺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基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含驻矿安全员),保障经费,强化基层基础工作。(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未按《遵义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规定进行督查检查的,缺1次扣1分;乡镇未建立安监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驻矿安全员、无经费预算的不得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5)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预算,并确保与同级财政同步增长;督促企业承担起安全投入的主体责任,依法提足并规范使用好维简费、安措费等专项资金;全面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风险抵押金缴纳率100%,鼓励高危行业参加商业保险。(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无预算不得分,资金不落实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未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率未达100%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指导服务水平。(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未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不得分;未参加全市组织的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每缺1个乡镇扣1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转变安全监管工作方式对全省合法煤矿实施挂牌监管的指导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89号)、《遵义市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台帐等,将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同处罚、同处理,确保隐患排除。(3分)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煤矿未挂牌监管各扣1分;未按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扣0.5分/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2分/次;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个(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7.继续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加快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台帐,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分)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管理信息台帐各扣1分;未按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的不得分,未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不得分。

8.在县、区(市)安全监管局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科),深入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登记、普查,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3分)

县、区(市)安监局未设立职业卫生监管股(科)、未按要求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登记的不得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组织机构、记录、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

9.认真执行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把安全生产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上。(2分)

未建立警示谈话制度、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不得分;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扣1分;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扣1分。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救援设备、器材,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和备案,并组织演练。(2分)

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备案和未积极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设备并组织演练的不得分。

11.严肃查处事故,确保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建立事故信息台帐,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反馈。(4分)

未按时结案扣1分/起;事故结案率低于95%不得分;未建立事故信息台帐扣0.5分;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起;未按要求每季度反馈事故查处情况扣1分/起,未按时报送扣0.5分/起。

12.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分)

每月报送至少1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缺1次扣0.1分;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每月第1天上报上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缺1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扣0.2分/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的不得分。以上资料及报送时间以市安委办的记录为准。

(三)重点工作指标(20分)

1.完成国家、省、市根据当年(或某一阶段)实际情况部署开展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该项工作要求制订。(15分)

2.完成上级和市安委办交办、督办工作。(5分)

未完成交办、督办工作扣1分/件。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主要内容(100分)

(一)控制考核指标(25分)。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在控制考核指标内(未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零指标控制)。

(二)监督管理工作指标(50分)。

1.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责任书规定按时组织本系统和主管行业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或参与全市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分)

未召开或参与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按照责任书规定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主管的行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总体安排、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与所主管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的均不得分。

3.积极组织或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按照责任书规定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的检查要有工作方案、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总结,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治理到位。(4分)

未组织或参与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缺1次扣2分;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的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1项不得分;未按照责任书规定上报大检查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未进行复查不得分;隐患未整改扣0.5分/个。

4.按照《遵义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责任书要求,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教行动”和“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10分)

相关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2分。

5.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遵义市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台帐等,确保隐患排除。(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建立完善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扣2分;未按要求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扣1分/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次;未按时完成省、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个。

6.按照《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所主管行业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主管行业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定期对所主管行业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扣1分/次。

7.认真执行《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把安全生产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上。(4分)

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不得分;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扣1分;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扣2分。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修订和完善本行业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制订预案、积极组织、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设备和演练的不得分。

9.认真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反馈。(4分)

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起;未按要求反馈事故查处情况扣2分/起,未按时报送扣1分/起。

10.及时、准确上报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8分)

每季度至少报送1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缺1次扣1分;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扣4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每月第1天上报上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次。以上资料及报送时间以市安委办的记录为准。

(三)重点工作指标(25分)

1.完成国家、省、市根据当年(或某一阶段)实际情况部署开展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该项工作要求制定。(15分)

2.完成上级和市安委办交办和督办工作。(10分)。

未完成交办督办工作每件扣2分。

第五条 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对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情况报市安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考核加减分或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1.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加1分。

2.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伤残人数、较大事故起数“四下降”加2分。

3.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总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加2分。

4.成功开展事故救援抢险,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获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5.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上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1分/1篇,省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5分/篇,国家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1分/篇,同一篇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为依据;发表的文章不含简讯;满分3分)。

6.创新安全管理思路、方法、体制和机制,取得较好效果。被市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1分,被省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3分,被国家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5分,同一项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推广文件、表彰文件、会议资料为依据)。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1.本辖区、本行业内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0.5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起扣1分。

2.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

3.年终考核未提供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的扣3分。

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

2.本辖区、本行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3.年终目标考核不达标即考核未达80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90-94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 对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向各级各部门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由市安委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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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发改委 2010年8月)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品牌的建设发展工作,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各项有关工作。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采取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成“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四)负责会商、协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认定小组下设“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受认定小组的领导,负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负责承办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负责整理、汇总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申请的评审意见,并报认定小组联审;

  (四)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2批,每年初由认定小组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联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及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由市科委、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颁发“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认定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经税务部门稽查发现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先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提交认定小组取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底以前向认定办公室提交《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证明。企业到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其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审通过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年审结果并由认定小组下发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资格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认定办公室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认定小组核发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到期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市科委、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已经2009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文件精神,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全面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独女家庭(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为女孩的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协议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下同)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只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的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其他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生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予以解决。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

二、各级卫生部门在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住院费报销比例,2009年提高5%,2010年及其以后报销比例再提高5%达到10%;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还可以降低住院费起付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大病救助时,对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救助标准按上限执行。

三、各级教育部门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寄宿生要优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农村独女家庭的考生中考成绩加10分参加录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考生中考成绩加5分参加录取;在各级教育部门实施的各类救助、资助工作中优先安排贫困的城乡独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的学生。

四、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调查核定农村低保待遇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算在家庭收入内;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女孩不在身边且无赡养能力的独女家庭老年父母给予重点保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低收入家庭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按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困难家庭的救济和慰问;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符合建房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并减免10%的规费。

六、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农村征地补偿、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和调整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及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时,凡按家庭人口数计算的,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七、各级农业部门在批准实施农村沼气项目、改水改厕、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学技术引进及推广、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培训等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八、各级林业部门在批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按计划采伐林木时,减免20%的林业规费。

九、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在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办理机动车辆证照时减免20%的行政性规费;其家庭所有的机动车(含农业机械)从事经营的,到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检测站进行年检时减免20%的检测费。

十、各级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时,项目惠及对象优先安排和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十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输出工作中,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优先免费培训,优先组织劳务输出。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

十二、各级房管部门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优先安排城镇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十三、上述优先、优惠政策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享受。各有关计划生育部门要每半年对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出台其他惠民政策时也要按照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和优惠,并在政策出台前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十五、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