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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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2〕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十条第三款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市园林局
第三款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市园林局
条
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葬设备出租审批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市民政局
准 一款
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其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市商贸委
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复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许可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岗资格认可 十三条第二款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十四条第二款
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 市卫生局
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 十五条第二款
类核准登记
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市教育局
划设计的许可 第七条第二款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市教育局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第九条第二款
其他设施的许可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为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在读子女上学费用得到有效资助,确保全市适龄青少年都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关注弱势群体,有效资助,使我市“低保”家庭子女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资助工作做到不错不漏。
(三)助学金的发放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和监督。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领取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在读中专、中小学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领取我市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按小学生每人每年8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900元,中专、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四、补助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结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登记造册,核实《低保金领取证》领取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并建立档案制度,确保补助对象在校学习。
(二)各镇区已领取我市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东莞市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经子女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后,交回村(居)委会汇总上报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同时送镇区文教办备案;市属单位已领取我市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到所在单位领取《东莞市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经子女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后,交回所在单位汇总报户口所在镇区的社会事务办(民政),由社会事务办汇总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市属单位和各镇区“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申请情况,送市财政局核拨助学金。
(四)助学金1年审批两次,每年1月和9月为申请期,2月和10月为发放期。
市财政局负责将每期助学金发放情况送交市教育局备案。
(五)市属单位的“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拨到“低保”家庭帐号;各镇区“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由市财政局拨到镇区财政分局的社保资金专户,由镇区财政分局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拨到“低保”家庭帐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助学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六、其他
(一)各镇区、各学校现行的学杂费减免办法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