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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4:57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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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全市人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督,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出入境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二条 部门职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农产品环节:市农业局(8368975)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市商务局(8368240)

  市场流通环节:市工商局(12315)

  生产加工环节:市质量技术监管局(12365)

  餐饮服务与保健食品环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8321215)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保密及工作纪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拒绝,置之不理;不得刁难和歧视举报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举报人请客送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查结的案件,不准向他人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不准传给无关人员阅看;不得泄露和扩散举报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举报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转递举报材料时,原件一般不转,只转摘抄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形成专门案卷。

  第七条 办结时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奖励级别及额度: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的确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 奖励的审批及兑付。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在确定身份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于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来源及管理。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属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和查处的案件由市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属县区(管理区)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当地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专项奖励资金列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2、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

  3、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审批表

  附件1: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的管理,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经费,保证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专项举报奖励经费,采取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设立举报奖励经费收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凡向市食安委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经组织查实处理的案件,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必须在案件查结,复议期和诉讼期期满后, 1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负责办理举报案件兑奖手续,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依照《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永政办发〔2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办理举报奖励时,举报人须填写《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支取申请表》。

  第六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填写《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支取审批表》,提出奖励实名举报人的初审意见,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为确定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安全而支付的检验、交通等费用,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不得列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开支。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付款专用凭证》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各市级监管部门及市食安办工作人员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或挪用,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

  市 局(办):

   我于 年 月 日以 名义,书面(或来访、电话、传真、网络、信函,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的方式,向你局(办) 检举 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你局(办)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给予举报奖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审批表

案件编号
举报时间

案件名称

举报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举报内容



查处结果
查处文号

文书名称

市直管部门奖励建议
贡献大小

奖励形式
奖励金额

市直管部门

分管领导审批

市食安办

领导审批



  填表单位: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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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家属,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义务兵家属,是指义务兵的父母、义务兵自幼曾依靠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以及依靠义务兵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工商、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实行优待证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征兵工作结束时,根据当年入伍通知书和新兵名册,及时填发《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义务兵家属凭《优待证》享受优待。义务兵退伍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优待证》。
  《优待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其家属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


  第七条 义务兵家属在国家法定节日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凭《优待证》免购门票。


  第八条 义务兵家属与其他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购房、就医、政策性贷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科技推广试验示范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九条 义务兵家属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条 义务兵家属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其他保险的,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其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和宅基地继续保留;遇再分配时,应当将其计入家庭成员,并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义务兵家属在农村的,应当免除其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三条 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优属活动。


  第十四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财政拨款和社会统筹的方式筹集,具体筹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无此记录19448....

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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