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加强对国家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有效监管,保证高税率机电产品的税收及时入国库,经国务院会议批准,决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详见附件)。
对国家批准的定点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请你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8种口岸征税的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汽车及其关键件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00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8702909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1000
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轮车整套散件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2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3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9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1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1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9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870390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87042222
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3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整套散件 8704322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87049000
最大起重重量在100吨及以上的机动起重车 8705101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1090
机动钻探车 87052000
机动救火车 87053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705400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8705901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57059020
机动环境监测车 87059030
机动医疗车 87059040
机动电源车 8705905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87059090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870600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900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1000
编号8701、8704、8705所列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900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1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2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非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4143090
2、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1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但〈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2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250毫升但〈5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3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0毫升但〈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4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5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871419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1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3、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
激光唱机 8519991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1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整套散件 8527112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210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整套散件 8527312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1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852729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852732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8527390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电零件(机芯) 85299060
4、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文字处理机 84691020
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1000
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100
其他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9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1000
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1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20
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39
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1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20
微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39
显示器 84719210
针式打印机 84719310
存储容量在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9310
其他存储部件(磁带机) 84719390
5、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1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102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030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8528109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100
6、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11
磁带型录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12
磁带型放像机 85211021
磁带型放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22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机芯、磁头、磁鼓) 8522903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302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101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900升 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900升 84184021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84184029
其他冷藏或冷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的冷藏或冷冻设备 84185000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冷藏箱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84183011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冷藏箱或 84183012
冷冻箱用压缩机
8、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独立窗式或垫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00
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 84158110
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 84158120
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其他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2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其他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10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13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53014
其他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 84153019
1995年6月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以下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陕西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公共卫生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职责,保证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支付“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订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直通车”等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与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