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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44:51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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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秀城区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县(市、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加快了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步伐,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市除嘉善县外,其他县(市、区)可以率先达到省交通厅提出的“双百”目标,走在全省前列。为进一步加强建成后的乡村康庄工程道路的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发挥康庄工程道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秀城区在全市率先制定了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明确了乡村道路的管理机构、职责和养护经费筹措,对全市乡村康庄工程道路养护和安全管理具有推广借鉴作用。现将秀城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乡村康庄工程道路养护和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市场化管理养护机制,切实加强对乡村康庄工程道路的养护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确保道路安全和畅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试行)
(秀城区政府 2004年11月9日)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安全和养护管理工作,实现城乡交通的安全、便捷和畅通。
  实施范围:各镇、东栅街道经区交通、公安交警部门验收认定或认可的镇村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即镇村公路(下简称镇村公路)。其他通村公路、村组公路可由各镇、东栅街道参照执行。
领导机构:各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交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交管站、城管中队、交警中队(警组)负责人为成员。
  经费保障:通过考核,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将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同区级养护经费的下拨及各警组工作实绩奖励相结合,不足部分由各镇、东栅街道予以补足。
  交通工具:区财政定额补助各镇、东栅街道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交通警组的巡逻勘察和公路养护管理巡查车。
  宣传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镇村两级交通安全宣传,帮助所有村民逐步建立起交通安全和爱护公路设施的自觉意识。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东栅街道暂不实施)
  (一)人员: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向各镇派驻交通警组。每个警组配备两名民警,由区公安分局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每个警组再由区交警大队统一招聘3-5名协警(含内勤一名),组成城乡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队伍。
  (二)经费:每个警组一次性开办经费为20万元,区和镇各承担50%;每个协警人头经费每年2万元由各镇承担;各园区道路由园区管委会出资0.5万元/公里·年支付给区交警大队委托镇警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装备:各警组装备二轮摩托车两辆、对讲机四部、手持测速器及电脑各一台。
  (四)办公:各警组与各镇派出所合用办公场所,办公用房由各镇协调解决。
  (五)收支:区财政将各警组工作实绩实行按镇单独核算,支出由区交警大队统一管理。
  二、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一)经费保障:以各镇、东栅街道自筹解决为主,区视上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对镇村公路以奖代补的形式下拨各镇、东栅街道包干使用,其中管理经费支出不高于30%。
  (二)职责分工:
  1.区交通局职责:区路政大队招聘3名路政协管员,人头经费每年2万元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交通局负责全区镇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订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标准,明确专职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及路政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组织对镇(街道)养护和路政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及考核。与镇村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努力尽可能缩短公路建成后的验收周期,尽早开放交通。
  2.各镇、东栅街道职责:
  (1)建设管理:在镇村公路建设的同时同步设置标志标线、护栏、界碑、测桩、里程碑等公路安全设施及同步实施绿化工程、公交车停靠站(点)、回车场等设施。
  (2)养护和路政管理:明确各镇、东栅街道交管站为镇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大、中修工程实施和日常养护管理;明确各镇、东栅街道交管站为镇村公路路政管理协管单位,负责辖区内镇村公路的路政巡查,发现路政违法案件,报区路政大队依法处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落实1-2名专职人员为路政协管员和养护管理工作人员,现有人员不足的应按照要求配备。
  (3)验收管理:镇村公路建成时,应同步完善验收的各项条件,并及时报请区交通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镇村公路不得开放交通。
  3.行政村职责由各镇、东栅街道自行确定后同步实施。
  三、综合考核奖励
  原则:将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同区级养护经费的下拨及各警组工作实绩奖励结合起来,充分调动镇、村两级建设、养护、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好路、护好路,保障交通安全。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具体考核工作由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实施。
  考核奖励:综合得分前两位的奖励各警组工作实绩的70%和养护管理路政协管包干经费3000元/公里·年;综合得分三、四名的奖励各警组工作实绩的60%和养护管理路政协管包干经费2500元/公里·年;综合得分后两位的奖励各警组工作实绩的50%和养护管理路政协管包干经费2000元/公里·年(注:东栅街道的安全管理考评分以五镇平均分计算,其警组安全工作考核奖励款项为零)。
  四、其他
  1.本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2.本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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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唐青林


  互联网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它强调互通和信息共享,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效率和便利,但往往也是“侵略者”活跃的舞台。近些年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或窃取的惨剧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的。正因如此,可以把互联网看作成一把双刃剑,它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效率和便利,同时也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企业的网络使用和管理不善,相当于给不法行为者提供便捷的窃密通道,增加了泄密的危险性。因此,作为一家在互联网时代经营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本企业的网络管理:
  (1)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并且采取访问控制,不同级别的员工给予不同的访问权限;还可采取访问历史记录技术,系统自动记录员工使用电脑的每一次访问活动,尤其是访问涉密文件的内容、时间。
  (2)保存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如互联网。企业应为其存储核心和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配置专门的电脑,并且禁止这些电脑与互联网建立,防止黑客入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
  (3)在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的涉密文件的前部设置阅前商业秘密保密提醒,当用户打开某商业秘密文件时,弹出提示窗口告知该文件系涉密文件,告诫无权用户不要随意阅览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用户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4)采取计算机加密技术传输的商业秘密文件,限制具有非法意图的人在文件和信息传送过程中通过高科技手段窃密,也可以防止员工因过失选错发送对象导致的过失泄密。
  (5)公司的互联网管理中心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使用网络的行为和内容进行监视。监视前企业应当事先通过企业规章制度、计算机屏幕画面及弹出窗口的方式明显示员工,避免员工以隐私被侵犯为由起诉公司。
  (6)规范员工使用电子邮件,避免员工因电子邮件错发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7)聘请计算机专业人才采取技术措施避免黑客攻入本公司局域网,例如安装防火墙等。
  (8)高级涉密企业,还需要在企业内部配备对周边一定范围干扰信号的设备,防止他人通过截获辐射信号等高科技手段窃取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 25 号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摩托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登记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摩托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登记工作;登记工作应公开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应当是列

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产品,并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为本市市区居民(不含三县),并持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

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人员,每人在市区只能申请注册或转入登记摩托车一辆。

第九条 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转入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辆管理所)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并交验摩托车,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市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以前,市区居民在本市以外(含三县)登记的摩托车,需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所有人应当于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到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

第十二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市区利民路(不含)以北、天门山路(不含)以南、弋江北路(不含)以西、长江以东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不得办理三轮摩托车登记(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办理摩托车注册、转入登记,按照“预先登记、电脑排序,提前公告,有序办理”的方式进行。摩托车登记收费按照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发布的标准执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收费系统收费。具体登记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通行规定

第十四条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 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 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

大功率音响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 买卖、驾驶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摩托车的;

(六) 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标志的;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 从事载客营运的;

(八)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八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九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二十条 摩托车应当在慢速机动车道行驶。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三轮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二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二十一条 三轮摩托车实行区域性限时通行制度。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轮摩托车(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2时禁止在市利民路(不含)以北、天门山路(不含)以南、弋江北路(不含)以西、长江以东的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其它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道路、时段按标志、标线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三个月后,禁止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市道路上行驶(过境或办理临时通行证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摩托车驾驶人拒绝、阻碍、逃避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影像或技术监控资料实施非现场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驾驶摩托车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 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20% 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0 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收购盗抢或其它来路不明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售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及销售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处以200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并扣留摩托车。

第三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时,应使用规定的票据,罚没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