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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4:52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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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司法部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司法局:
经征得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发生这类婚姻纠纷,当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决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一、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二、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四、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五、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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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  财会[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四、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砟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三类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下列后续支出分别按其性质划分为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设备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五、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对其他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原材料核算,领用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运输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客货运输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代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代收款),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旅客和货物(含行包)运输,无论是否收讫价款,都应当在售出车票或办理承运手续并出具运输票据后确认收入。
  (二)对先运输后办理手续的军事运输和政府指令性运输等特殊运输业务,应当以实际运输后的后付票据确认收入。
  (三)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完成的运输业务,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收入清算办法或联合运输合同、协议,根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机构出具的收入结算凭证,或者企业间互相认定的结算金额,确认各自的收入。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拨付所属投资”、“特准储备物资”、“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运输进款结算”、“内部往来”、“特准储备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和“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增设“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运输进款解缴过程中产生的在途货币资金,包括车站未存款、车站银行存款、汇缴途中款等。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内部上级核算单位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对尚未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

1211原材料

  一、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燃料。核算机车用燃料及生产、生活用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线上料。核算除旧轨料以外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含备用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三)库存其他互换配件。核算库存其他互换配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四)旧轨料。核算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括旧钢轨及其连接零件、成组道岔、辙叉尖轨、防爬器、轨距杆、旧钢梁等。
  (五)库存制服及制服料。核算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制服用料。
  (六)一般材料。核算除上述五种材料以外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旧轨料的核算方法
  (一)线路维修、大中修等拆下的旧轨料,凡能直接使用或经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不能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残料价格,借记本科目(一般材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旧轨料整修时所发生的收集、拆卸、整理和运输等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领用旧轨料时,按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四)出售旧轨料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五)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旧轨料,按账面价值,划出方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划入方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251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应设置“制服加工”明细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服的实际成本。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制服用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原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二)企业支付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剩余的制服用料,按加工收回制服和剩余制服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制服加工)。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453拨付所属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拨付所属单位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对所属单位拨出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资产划入单位),贷记本科目(资产划出单位)。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出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接收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并下转所属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额。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有形资产。
  购入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的,且符合高价互换配件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其他互换配件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企业应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单价和预计使用年限等,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标准和依据。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机车车辆;
  (二)集装箱;
  (三)线路;
  (四)信号设备;
  (五)房屋;
  (六)建筑物;
  (七)机械动力设备;
  (八)运输起重设备;
  (九)传导设备;
  (十)电气化供电设备;
  (十一)仪器仪表;
  (十二)工具及器具;
  (十三)信息技术设备;
  (十四)高价互换配件;
  (十五)土地;
  (十六)其他。
  四、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设备转型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划入单位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划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等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固定资产的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估价资料转至资产列账单位。列账单位将资产按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和“实收资本”等科目。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交接双方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管单位按实际价值,调整已估价入账资产的价值、已计提的折旧和上级拨入投资额等。
  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铁路基本建设业务,在形成资产经过正式验收并交付企业时,企业应分别其不同的具体资产项目和对应的权益或负债纳入会计核算。

19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应设置“待摊制服补贴”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负担的,需要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制服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发放职工制服时,按企业应当负担的制服补贴,借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按职工应当负担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制服价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按期制服补贴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

1902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特准储备物资增加
  1.调入特准储备物资时,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2.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时,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税金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要求将企业原材料等转作特准储备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特准储备物资减少
  1.调出特准储备物资时,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批准出售特准储备物资时,按照出售物资的账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3.减少特准储备物资储备定量,将其转为生产储备时,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根据上级要求,将特准储备物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根据规定调整特准储备物资价格,溢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折价时,作相反的分录。
  (四)企业要加强对特准储备物资的管理,定期对特准储备物资进行清查,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特准储备物资的损失,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借记“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特准储备物资的盘盈,按程序逐级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2178应交铁路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铁路建设基金及其利息。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铁路建设基金;
  (二)铁路建设基金利息。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结算应交铁路建设基金时,借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铁路建设基金)。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铁路建设基金利息)。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铁路建设基金及其利息。

2185运输进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办理客货运输业务过程中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全部款项及其结算。该科目贷方反映应收取的全部款项,借方反映已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本科目,按应交上级运输进款,贷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按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贷记“应交铁路建设基金”科目,按各项代收款项,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本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2236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具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间相互往来的款项,包括运输进款、运营资金、代垫所属单位资金、收入清算、上交税金、利润分配等款项的往来。
  二、本科目按照往来单位和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运输进款往来款项
  1.收到所属单位上交的运输进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2.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转列运输进款时,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
  3.本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4.结算运输进款时,借记本科目(上级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拨付运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运输进款垫付事故款项等,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二)运营往来款项
  1.收到拨付的运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上级单位向所属单位拨付或为所属单位垫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付资金或垫付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物资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级单位)。
  3.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收入,按进款部门的通知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
  4.按规定进行收入结算或完成工作清算时,上级单位,借记“完成工作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借记本科目(上级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完成工作清算”等科目。
  5.上交税金及附加、分配利润时,上级单位,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应交税金”、“利润分配”等科目;下级单位,借记“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级单位)。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往来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往来款项。

2332特准储备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资金。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特准储备资金增加
  1.调入特准储备物资,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收到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特准储备资金减少
  1.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等科目。
  2.经批准减少特准储备物资定量,调整为生产储备,资金不再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向下级单位转拨特准储备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回该项资金时,作相反的分录。
  (三)其余主要会计事项比照“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资金的实际结存金额。

3102上级拨入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拨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上级拨入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收到上级拨入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时,划出单位,借记本科目等,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接收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批准的投资数额转增实收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增实收资本的投资额或所属非法人单位收到上级累计拨入的投资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供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等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旅客运输收入、货物运输收入、行包运输收入、提供运输服务收费收入、其他运输收入等。
  二、本科目按照提供的运输产品和运输服务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收入,按进款部门的通知书,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按资金清算中心下转的资料,借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完成运输任务,按规定清算取得的收入,借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3完成工作清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具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对完成运输工作进行的内部清算。
  二、办理清算时,上级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下级单位”科目;下级单位,借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供旅客、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服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旅客运输成本。核算为旅客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旅客列车服务人员工资、客车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二)货物运输成本。核算为货物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货物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货车、集装箱运用和维护费用,货车使用费,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三)行包运输成本。核算为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包括行包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专用行包车辆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四)基础设施成本。核算铁路路网、行车指挥等基础设施运用和维护所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包括铁路线路设备等行车设施运用、养护费,行车指挥调度费及其他支出。
  (五)其他成本。核算企业生产中发生的除旅客、货物、行包运输成本和路网成本以外的各种支出。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运输生产领用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支付生产人员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支付生产用水、用电等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他业务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相关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防疫经费、制服补贴、客货营销费用、上交上级管理费、上交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等。
  二、本科目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企业上交上级管理费、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3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铁路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占用费、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内部调剂资金占用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用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利息收入。核算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
  (二)利息支出。核算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借款利息(含交付使用资产的借款利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
  (三)汇兑损益。核算企业外币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
  (四)资金占用费收入。核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资金占用费支出。核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支出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的存款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六)其他财务费用。核算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的手续费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的手续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收取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未到期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
  (二)发生的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汇兑损益),贷记相关科目。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汇兑损益)。
  (三)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存款而支付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支出),贷记相关科目。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收入)。
  (四)支付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支出),贷记相关科目。收取资金占用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收入)。
  (五)支付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其他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财务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特准储备物资养护费,中小学、技工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单位的直接支出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议规定的补贴支出等。
  二、本科目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单位发生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按照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医院等单位支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特准储备物资养护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会计科目表及报表披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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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7]128号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第九条 对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对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同行业、相关行业经济活动主体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规定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行业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应当有全体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愿入会、退会的原则,保证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以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等基本内容。
  行业协会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确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和秘书长,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与行业协会的职能、机构、人事和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具体情况承担下列职能: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三)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七)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
  (八)代表行业协会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申请;
  (九)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阻碍、限制或者损害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未经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梳理部门职能,加快职能转变,将应由和适宜于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采取依法委托、转移等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负责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行业协会应当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行业协会监测评估办法,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监测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情况。
  经评估绩效显著,并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非会员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行业协会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规定设立行业协会的申请,予以审查同意或者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