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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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黄政秘〔201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
现将《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将受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该遵守《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除当场可以答复之外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对于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反馈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超过反馈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委托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公开义务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公开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公开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公开权利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黄山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公开义务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开放平台和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迅速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审批;涉及省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征得省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互动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内设科室责任人和信息发布操作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建档立案。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确认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以下称监督部门)依法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义务人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组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分别设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2330683、2355024),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及时处理回复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对有效举报投诉,实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公开义务人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反映问题有记录、核实问题有查证、存在问题有整改、核实结果有反馈。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信息公布载体建设;
2.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完全、及时、准确;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或政府信息发布单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或有关信息载体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开义务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自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单位(以下统称为统计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统计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
统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统计格式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详见附件)。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3.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4.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5.填写说明
附件1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
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县、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公开
信息数
条
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数
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信息公开申请数
条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2.网上填表及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3.信函及传真申请数
条
对申请的答复数
条
其中:1.同意公开数
条
2.同意部分公开数
条
3.不予公开数
次
4.其他情况
次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其中:1.检索费
元
2.邮寄费
元
3.复制费
元
续表: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累计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
件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
件
其中:受理数
件
办结数
件
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件
纠错
件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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