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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4:12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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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7〕7号)

 

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大连市农业局:

  最近,中荷两国农业部商定,在采取严格检疫措施的条件下,从荷兰引进少量的马铃薯种薯进行隔离种植检疫,验证危险性有害生物是否会随进口荷兰马铃薯种薯传入我国,以便确定今后能否从荷兰进口马铃薯优良品种。经研究,此项试验将安排在大连长海县进行。现将试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验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牵头、国际合作司和农业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具体试验由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和大连市农业局承担。请加强此项试验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三、试验时间为两年,面积为两公顷。试验有关费用由荷方承担。请大连动植物检疫局与大连市农业局协商尽快确定试验地,并对此项试验所需的经费做出预算,报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四、整个试验须按中荷双方制定的方案进行。在试验用的马铃薯进口时,按我国规定实施检疫;在马铃薯生长期间,须进行疫情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及时鉴定;收获后,对马铃薯进行检疫并对土壤进行检测。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立即报告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

  整个试验过程中,需作详细记录,每一次试验结束时,请作好试验总结报部。

  五、试验期间,要加强管理,严禁种薯丢失。

  望积极准备,相互配合,力争1998年开始试验研究。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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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7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2013年1月17日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同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工作管理职责和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对社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社会工作发展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宣传。

(三)组织制订、实施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项目开发标准。

(四)规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

(五)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行为进行监督。

(六)负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培育。

(七)负责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和服务。

(八)受理并处理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投诉。

(九)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属于社会工作岗位和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人员组第九条 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条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和行(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

(三)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口计生、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服务准则,完善工作流程,确良织,在会工作发展模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制定机构简介、机构宗旨和目标,并将其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年检情况和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设立督导岗位,做好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服务,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者获得督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督导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服务或专业指导。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下,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灾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就督导等方面的工作,与港澳台等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高校进行交流与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或招募志愿者,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机制。



制申请和招募志愿者的具体办法和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

社会工作员纳入社会工作者管理范围,具体登记办法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的执业注册制度。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应进行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受理期限为上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接受服务的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培训。

社会工作者接受培训的信息应及时登记备案。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续期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并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依法为社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享有婚假、产假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接受服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协议要求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守保密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财政支持与政策促进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多元经费保障体系。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各自购买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级财政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采取竞争分配的方式,对各区开展社会工作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开展社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场地或经费资助,扶持其业务开展。

第三十七条 本市可开发和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和购买服务岗位相结合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项目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特定的社会服务可以委托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也可以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后勤、信息、网络和培训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具体选拔培育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评价制度,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职级晋升制度,具体晋升条件、程序和方式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市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给予表彰。

本市支持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开展优秀社会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的评选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委托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组成的检查评估委员会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运行状况及其社会工作服务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评估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资格。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第三方评估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者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从事社会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撤销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违反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违反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和注册,以社会工作者名义在本市执业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行为。

第五十四条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上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是指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接受一定的专业教育或培训,从事职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7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保证国有设备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中所列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以下简称“国家局管设备”),是保证本行业科研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贵重设备,其范围和具体机型详见《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
第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烟草行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应分帐页入帐,国家局管理设备帐页上须标明是国家局管设备。
第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一律要加装《国家局管设备》标牌。
第七条 企业的设备统计报表和省级烟草公司(集团公司)的设备统计汇总表,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须分表填报。
第八条 企业购置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均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自制)通用设备,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范围的,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改造或大修理,均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填写国家局管设备大修理(改造)申报表(附件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属国家局管设备,无论是购置(自制)的新机,还是大修理(改造)设备,企业应严格按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生产,尽早发挥其投资效益;设备的交验手续要齐备,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等要统一归档。其中,新机投产后3个月内,企业须填写国家局管设备申报表(附件二),连同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或复印件)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经改造或大修理的设备交验投产后1个月内,企业须将设备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和交验凭证(或复印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工人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要保证国家局管设备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得将设备超负荷、降标准运行;要定期检测设备精度,定期按技术标准检修并更换已磨损失效的零配件和润滑油(脂),确保其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国家局管设备的一般性检修计划需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项修计划需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批准,计划执行情况和零配件更换情况要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应立即报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设备事故处理等要求,仍按《烟草工业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局管设备连续1年(含1年)以上闲置不用,使用部门要确保其完好状况,通过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封存手续。并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出租、抵押、转让(调拨),由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报废,企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局管设备的设备管理、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等,按《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行94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国家局管理设备大修理(改造)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表:01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固定 | | 型 号 | |
| | | 资产编号 | | 规 格 | |
|------------|--------|------------|--------|------------|--------|
| 设备出厂 | | 制造厂家 | | 出厂日期 | |
| 编 号 | | 国 别 | | | |
|------------|--------|------------|--------|------------|--------|
| 设 备 | | 预计大修 | | 预计大修 | |
| 投资日期 | | 改造费用 | | 改造日期 | |
|------------|--------|------------|--------------------------------|
| 预 定 | | | 曾经大修、改造 | |
| 承修单位 | | | 次数及日期 | |
|------------|----------------------|--------------------------------|
|大修、改造 | |
| 前状况 | |
|------------|--------------------------------------------------------|
|大修、改造 | |
| 方案概况 | |
|----------------------------------------------------------------------|
| 大修、改造后应达到 | |
| 的性能、精度指标 | |
|----------------------------------------------------------------------|
|省级烟草公司主管部门意见: |国家局主管部门意见: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一式3份,经国家局审批后向申请企业与省级烟草公司各返回1份。
附2:国家局管理设备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表:02
--------------------------------------------------------------------------
| 设备名称 | | 型 号 | |
|--------------|--------------------------|------------|------------|
|制造国别、厂名| | 出厂年月 | |
|----------------------------------------------------------------------|
| 出厂编号 | | 资产编号 | | 投产时间 | |
|------------|--------------------------------------------------------|
| 设备原值 | | 设备净值 | |
|------------------------------------------|--------------------------|
| 随机资料 张/份 | 备 注 |
|------------------------------------------|--------------------------|
| 使用说明书 | | |
|--------------|--------------------------|--------------------------|
| 合格证明书 | | |
|--------------|--------------------------|--------------------------|
| 图 册 | | |
|--------------|--------------------------|--------------------------|
|随机备件清单 | | |
|--------------|--------------------------|--------------------------|
|随机工具清单 | | |
|----------------------------------------------------------------------|
| 附 属 设 备 |
|----------------------------------------------------------------------|
|名 称|型 号| 数量/单位 |名 称|型 号| 数量/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企 领| |省 部| |
|业 导| |级 门| |
|主 签| |主 意| |
|管 字| |管 见| 盖 章 |
--------------------------------------------------------------------------
注:此表一式3份。国家局、省局、企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