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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9:46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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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为了正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工作证,(简称工作证)、公平交易检查证简(称检查证),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证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现就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工作人员,发给公平交易检查证。公务人员工作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样本制作发放。非公务人员,不发公务人员工作证。工作证、检查证、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配套使用。
二、执行下列公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使用工作证:
1、监督检查、查处市场中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2、对企业进行日常例行监督检查和查处个体工商户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三、执行下列公务时,出示工作证,同时还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1、查处违反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2、查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3、查处非法经济组织;
4、查处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济案件;
5、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需要出示证件的。
四、执行下列公务时,使用检查证: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2、制止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查处案件;
3、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等投机倒把案件;
4、查处走私、贩私案件;
5、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
6、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7、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8、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
9、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五、执法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着装整洁,形象庄重。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证件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收回的检查证,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换证。公务人员工作证启用后,原工作证和各地自行制作的检查证停止使用。今后各地不得制作其它检查证。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本规定及有关要求,认真对发放使用证件行为的规范化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并注意总结经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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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帮教与对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

杨春平 马毅恒


近年来,青少年重刑少年罪犯人数逐年上升。据统计,仅2002年江苏省两个少管所共收押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的少年犯共442人。这些人,我们习惯上称之为重刑少年犯。重刑少年犯数占所有少年犯的60%以上。这些少年犯罪行重、刑期长、年龄小、但可塑性强。他(她)们中独生子女占 83%。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而改造难度最大的要数重刑少年犯。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不仅要依靠监管改造机关系统、持续的努力,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帮教特有的矫治功能。
社会帮教,就是通过之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与普通成年犯相比,重刑少年犯在心理、生理和刑期上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帮教,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性。
一、针对重刑少年犯刑期长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促进行刑个别化,教育他们做到三个“正视”,稳定情绪,安心改造。
刑期长,是重刑少年犯的一个显著特点。相当一部分少年犯,刑期要超过其年龄,这就意味着无论他表现多么突出,都必须在高墙铁窗中度过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这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情绪容易波动的花季少年来说,无疑是一个严酷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地强调严格管理或一味地空喊认罪服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针对这些特征,社会帮教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晓之以理,帮助他们正视过去的犯罪。,法制观念淡薄是少年重刑犯的共同缺点之一。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针对这种情况,管教部门除了对他们进行常规的法制教育外,还可以采取一些“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受害者家属来所,用犯罪事实和亲身感受来给重刑少年犯讲他们犯罪给他人、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可以在他们中间深入开展“假如我是受害者,假如我是受害人家属”的讨论,唤醒他们的良知,增强他们的负罪感和悔罪意识。齐齐哈尔籍少年犯卢××,16岁时因“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入所之初,负罪意识淡薄、因刑期长、离家远而不安心改造,表现出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架势。少管所邀请政法部门和受害者家属来所作帮教报告。听了报告后,卢犯变得沉默寡言。他在思想汇报中写到:“我今天的处境,完全是昨天胡作非为造成的。”“我判刑很重,但这与受害者及其家属所承受的痛苦相比、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完全是罪有应得。”“我的刑期很长,但我毕竟活了下来,如果我是成年犯,有两个头也不够杀”。思想认识澄清以后,该犯的改造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仅担会了电容器加工的生产组长,还几次获得大会表扬,四次被评所级改造积极分子。刑期也从死缓改判为无期,再从无期改判为17年,今年又获得减刑一年法律奖励。
二是动之以情,帮助他们面对现实,主动适应服刑生活。重刑少年犯大多是独生子女,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小娇生惯养,独立生活的能力差,对父母的心理依赖性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外省籍犯,他们远离家乡,远离亲人,这是他们心理上最为脆弱之处。省第一少管所有一名被判10年的重刑少年犯投送所里以后,对干警讲,他每天晚上做梦都想家。这是帮教活动的切入点。在处遇等级的管理上,对少年犯适度放宽条件,运用亲情电话、亲情共餐和特优会见(与父母)等帮教形式,增加他们与家人有接触、沟通和交流。还可以经常利用少年犯过生日的机会,向其赠送生日蛋糕,为其举办生日晚会,邀请其家长来所举行帮教活动。我们选择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尝试邀请部分家长来所与少年共同生活一天,在共度佳节的同时,辅导和提高少年犯的生活自理能力。省第二少管所苏州籍少年犯龚×(故意杀人,判15年),入监时刚满14岁,身高不足1.5米,加上一张娃娃脸,活脱脱一个孩子。监区分管民警主动与其家人联系,安排他父母经常来所会见、经常打亲情电话、写信。并特意指定一名年龄稍长、表现较好的少年犯组长辅导他自理生活,使他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会了洗衣、套被等,很快适应了所内生活。目前,该犯已担任了质量检查员,并获得了一次减刑奖励。
三是导之以行,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对重刑少年犯来说,漫长的刑期始终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他们最担心家人因自己刑期长而抛弃他们。针对这一情况,少管所管教部门先后与二百八十多名重刑少年犯家长签订了帮教协议,争取家长的积极配合。同时,反复向少年犯本人宣传管教工作政策,让他们懂得刑期的可变性,引导他们积极改造,把握自己的命运,用实际行动来取得亲人们的谅解。南京籍一少年犯许××(强奸,无期),原判四年,,临近刑满时,因余罪被发现,提回重审,加判无期徒刑。由于他的家庭是继父亲母,对越坐越长的刑期,他担心家人尤其是继父不再关心自己。为了打消他的顾虑,管教民警主动与他父母联系,反复沟通,达成共识。从不同的角度来关心他的改造,引导他积极向上。几年来,该犯先后多次被评为省级劳动能手、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多次获得法律奖励。去年五月,他和他继父还一起参加了江苏省第五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按照他的计算,再过五年到2008年,他就有可能回归社会。许某家人的帮助,无疑对他的改造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四是针对少年爱动感情,自尊心理的特点,培养其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改造自新。少年犯罪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们仍是有感情的人,在接受改造过程中,都希望能够得到宽恕、谅解,不被人们所歧视。如果管教民警能尊重他们的情感,对于他们的错误和缺点,不是取训斥,嫌弃的态度,而是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地进行耐心管教,对于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培养他们热爱生活的自信心,那么他们把管教干警的要求看作是真正的爱护和帮助,不仅服从命令,服从指挥,而且会对管教民警产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
二、针对重刑少年犯可塑性强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推进行刑社会化,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重塑人生,本质改造。
思想改造的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动力定型逐步形成的过程。从实践中看,重刑少年犯大多数都罪行深重,思想品德低下。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知行脱节,情绪、情感极不稳定。常常表现出行动上的盲目性和思想上的反复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少年犯情境犯罪较多,罪行重并不一定意味着恶习深,纵使恶习深,思想的可塑性也较强。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关键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帮教工作可以从亲情帮教着手,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社会帮教,重塑重刑少年犯的“三观”。
一是开办家长学校。邀请少年犯家长来校,向他们宣讲有关法律常识,介绍监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方针,辅导他们掌握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心理障碍和思想问题,掌握应对方法和策略。最大限度地争取少年犯家长配合好监所的工作,形成合力,使未成年犯的“三观”教育更全面、更系统、更科学、更贴切、更富有针对性。家长学校一般每年春秋各一期,通过办学,使民警、家长、少年犯增加了互相沟通,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二是签订帮教协议,争取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支持,共同关心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与少年犯原籍的学校、市、区、县政府以及工、青、妇组织、社区社团和个人签订协议,引入社会教育资源。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来少管所对重刑犯进行帮教时,给少年犯带来了反映家乡巨变的录像带,并为部分少年犯解决了一些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少单位开展了向少年犯、赠物、赠言活动,对少年犯端正改造态度,重塑“三观”,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是开展社会志愿者帮教行动。这是重刑少年犯最喜闻乐见的一种帮教形式。长期的监禁和信息的闭塞,使他们身上涌动着一股与外界增加沟通的渴望。几年来,我省两个少管所先后接待了一大批社会志愿者,如大中学生、军官战士、专家学者、教师演员、法官、检察官等与少年犯通信、通话、座谈、聚餐,畅谈人生理想、交流学习心得、倾诉心中块垒。一些学校的团组织还与重刑少年犯一起开展了同读一本书、同唱一首歌、同写一篇作文的活动,在少年犯心中产生了热烈的反响。
四是加强“五个基地”建设。创造条件,加强社会帮教基地建设。可以建立劳动教育基地、文化教育基地、道德教育(包括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形势教育基地和心理教育基地等,我们多次组织少年犯代表在清明节外出祭扫烈士墓,参观新四军抗战纪念馆;应附近县市学校的邀请,选派一些表现较好的少年犯去学校现身说法、巡回演讲;聘请社会上心理矫治专家来所在少年犯中定期举行心理法律咨询活动。省少管所还多次接待了南京大学等单位组织的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等。
多方位、多视角、多层次的社会帮教,有力地促进了少年犯的思想改造,使他们模糊的是非观念逐步树立。省第二少管所一名河南籍少年犯魏××(抢劫,12年)原是一抢劫团伙的成员,曾在许多省市流窜作案,并自以为很风光、活得很潇洒。投改后,他先后参加了多次帮教活动,并与一名大学龄前生结对通讯,在社会力量的潜移默化之下,其思想认识发生了明显变化。2002年,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写了一篇题为《人生的路不能这样走》的演讲稿,先后到许多学校为在校学习作现身说法的演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针对重刑少年犯年轻的特点,进行社会帮教,突出行刑科学化,帮助他们增强“三大能力”。重刑少年犯年纪轻,刑期长。这意味着当他们服完较长的刑期回归社会后,还有相当长的一段人生道路要走。他们刑满释放后如何尽快融入社会,完成回归的“软着陆”,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在目前的行刑条件下,少年犯尤其是重刑少年犯,基本上处于一种与社会隔离的状态,他们原先的底子就薄,再加上长期不接触社会,无论思想、文化、知识都明显滞后,连唱歌都只会唱几首改造歌曲。一旦刑满回归社会,简直成了一个“出土文物”。因此,如何运用社会帮教的手段来提高重刑少年犯刑满后的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一是尽可能增加与社会的接触,提高其适应能力。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教,请进来,走出去,让少年犯与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同时,鼓励他们多读书、多看报,组织他们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增加对社会的了解。我们还选择了王×(盗窃,10年)等表现好、余刑短的少年犯,离监探亲,让他们逐步融入家庭,感受社会,在重刑少年犯中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二是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生存能力。生产劳动中,我们尽可能把重刑少年犯安排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岗位,让在他们外协加工单位师傅的指导下,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积极支持少年犯在监内学文化、学技术。许多家长还给孩子送来了复读机等学习用具,寄来了各种学习资料。少年犯李××(故意杀人,10年)、于××(盗窃,无期)利用业余时间,学完了《新概念英语》第一二册课程。最近,我们正酝酿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开办烹调、计算机技能培训班。
三是进行跟踪调研,提高其发展能力。近年来,对刑满释放的重刑少年犯进行了系统的跟踪调研,与本人、与其家庭,与有关单位始终保持通信联络。通过联系、定期专访,了解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情况、生存姿态和思想表现。并动员他们与监内的少年犯经常通讯,谈走上社会后的感想和体会。对一些表现突出的归正人员,则邀请其来所开展帮教活动,从他们身上总结经验,以探索发展重刑少年犯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对少年犯,尤其是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不但需要多方面合作,还要与时俱进,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同时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能否适度扩大重刑少年犯离监探亲的比例和频度,以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二是能否尝试对表现良好、余刑五年以内的重刑少年犯实行社会工读,探索管教所——家庭——企业(学校)的联合帮教的新路子;
三是能否将服刑二分之一以上、表现较好的重刑少年犯纳入社区矫治的范畴,使之提前融入社会。
因此,如何做好对重刑少年犯的社会帮教是一个有待深化的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 杨春平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改处
马毅恒 江苏省第二少管所教改科
通信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邮编:210024

铁路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2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选拔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并对他们进行重点培养,是建设好科技人员队伍、保持先进科技水平的有效措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为了真正把有才能的科技人才选拔出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他们为铁路科技事业献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优秀科技人才分三级进行选拔管理。第一级为需报国家人事部审批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第二级为需报部审批的拔尖人才;第三级为各局院厂校级优秀人才。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4条 选拔拔尖人才的标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三)在部级以上的重点工程、设计项目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科技及企业管理工作中,应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及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解决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问题上成绩显著者;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重大科技成果及先进设备中或企业的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成绩显著、国内知名、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5条 选拔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委托局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议(不搞群众评议),经部属单位批准后报部审批。
第6条 报部审批的拔尖人才,应按综合评议结果排列顺序。部审批时,将按排列顺序择优选拔;对拟报国家审批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在事先征求单位意见后由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报部长批准后报送人事部审批。
第7条 部对选拔工作只作宏观指导,不预先确定指标和分配名额。各单位要严格掌握选拔条件,确保选拔质量。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8条 经上级审批确定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而未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分别认为具备研究员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副研究员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所在单位不再评审即可结合本人专业进行聘任。
第9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及拔尖人才,由部直接掌握,委托所在单位代部管理。主管人事部门应对他们进行追踪考察,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10条 为了保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稳定性,对他们的工作一般不调动或调整,不过多兼职,凡涉及他们工作的调动,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部干部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他们的奖惩、离退休和调整应报部备案。
第11条 建立与科技专家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解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的建议。
第12条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由人事部颁发荣誉证书;技尖人才,由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13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及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一)经批准选定为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人员和拔尖人才,给予晋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聘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晋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在聘任为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进入该职务最低等级后,不得冲销由于评为优秀科技人才后所增加的工资级数。
(二)保健医疗照顾;
(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优先解决住房;
(四)提供因公、因病用车;
(五)每年不少于15天休假。
第14条 积极为他们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出国进修、考察等提供条件;对他们急需的科研开发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优先给以支持与照顾;根据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第15条 以他们为中心,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学科组,形成梯队。
第16条 各单位应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渠道,对优秀科技人才的事迹进行宣传报导,扩大知名度,推动两个文明的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17条 对在选拔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经部核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恢复原工资及待遇。
第18条 局院厂校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
第19条 本办法由部干部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