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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5:39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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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三)要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的有关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保有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四)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
(四)要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要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地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
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地要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省(市、区)或地区(市)或县(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管理。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总局。总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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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5]4号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安排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速度、规模,对整个高等教育发展节奏的把握至关重要,因此各地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八字方针,立足教育发展全局,认真做好2005年高职(专科)分校招生计划的安排工作,坚决贯彻今年全国招生工作会议的要求,不得突破下达的招生指标。

  二、各地要切实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重心从规模扩张转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上来。要根据各地经济结构调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高技能紧缺人才的需求情况,加大高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改进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强化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开展“订单式”培养,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培养模式。

  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按照本通知提出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认真制定所属高校分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职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必须与办学经费投入、基本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紧密挂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决压缩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计划。要坚决制止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扩大招生规模的现象,树立高职教育良好的社会声誉。各地不得超计划安排分校招生计划,各高校也不得超计划安排生源计划。

  四、鉴于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趋紧的实际情况,已举办普通高职的本科院校,要从严控制和逐步压缩高职的招生规模,保证本科院校各项办学条件逐年有所改善。

  五、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举办普通高职的成人高等学校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未经教育部审核同意,任何其他成人高等学校均不得安排普通高职招生。

  附件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则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49号

关于批转市规划建设委市监察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区及开发区范围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唯一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以及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等专业工程。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监察机关进驻交易中心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六条 交易单位必须先经交易中心登记,再经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交易中心发给《入场活动证》,方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第七条 发包人入场交易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发包项目已获批准(或备案);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
  
   (四)持有《入场活动证》;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包人入场交易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并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格)证书;
  
   (二)持有《入场活动证》;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场交易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和《入场活动证》;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招标投标是交易活动的主要方式,对不适于或不需要招标发包的项目,经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可按程序直接发包。具体范围和规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交易中心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二)招标审查
  
   1.招标人资格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资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申请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招标方式、招标条件、标底编制单位条件、投标人资质(格)等级要求等进行审查。
  
   3.招标文件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招标信息发布。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经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招标人必须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可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介上发布;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报名及投标人资格审查。交易中心受理投标报名登记,并将报名情况转送投标人和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经监督管理机构复审后,由招标人向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五)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六)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七)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更换。
  
   2.评标委员会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评标报告提交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九)定标
  
   1.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报监督管理机构,经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合同前,将合同草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按规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合同副本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部门备案。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到驻场监察机构签定《廉政协议》。
  
   (十二)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单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业务纠纷,可以申请驻交易中心监督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解决。
  
   第十三条 交易单位交易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法提请有关管理机构给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暂停入场交易、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和驻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