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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9:16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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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 建设部 等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
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 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 嘤芾硪咽圃诒匦小U舛杂谕贫母锟殴ぷ骱妥黄笠稻疲呦蛏缁嶂饕迨谐【茫俳窬玫姆⒄褂凶攀种匾囊庖濉>咛灞硐衷谝韵录父龇矫妫阂皇怯欣诓榍甯髌笠怠⒌ノ皇褂猛恋氐氖亢图壑盗浚约叭芰浚欢怯欣诩忧客恋毓芾恚浦雇恋刈什牧魇В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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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
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划》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 凡在清产核资产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
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1. 土地清查登记的工程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划》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
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 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
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
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19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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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32号 199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社会团体中存在不少问题,亟需清理整顿。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可直接告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

(1990年5月18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很快,对于推动改革开放,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事业,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以及增进国际民间交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团体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我国社会团体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有些社会团体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二是部分社会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三是有些社会团体不经批准非法成立或开展与其名称和宗旨不符的活动;四是社会团体设立过多过滥,业务交叉重复,随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加重了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此外,一些联谊性社会团体的不断发展,形成某些利益集团,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工作秩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社会团体要进行清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确定,今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以清理整顿为重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现将有关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通过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要对社会团体进行复查登记,对非法成立或问题严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对合法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确认,维护其合法权益,使我国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在去年动乱和北京反革命暴乱期间,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第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本团体章程活动的社会团体,要按《条例》的规定,视情况延缓登记或予以撤销;第三,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并;第四,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不予承认,命令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的登记手续;第五,理顺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第六,加强监督监察,促使社会团体内部健全规章制度,使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民主程序,纳入法制轨道。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期间,一般不再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条例》的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1990年11月1日前,社会团体复查登记工作应进行完毕。但由于清理整顿难度较大、1/3的省尚未建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拟从现在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全面开展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包括复查登记)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中发〔1989〕7号)的精神,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可先从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类社会团体入手,然后逐步对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加强领导,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也可以成立临时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负责。

此项工作应扎扎实实地进行,对外不作宣传,不进行公开报道。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增补的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增补的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副主任委员
平错汪阶(藏族)
委员
阿 米 (蒙古族)
金学文 (景颇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