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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就捷克共和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01:58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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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就捷克共和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捷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就捷克共和国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3250/97号照会,内容如下: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我们两国近期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捷克共和国总领事馆的外交会谈,谨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捷克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其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捷克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亦可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

 三、捷克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予以处理。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谨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
  本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捷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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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款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予以划分:
  1. 对于市州、县市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2. 对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以工代赈、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46号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了繁荣发展和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法学理论先进性,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项目类型、资助经费标准及研究内容

(一)项目类型包括五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资助经费标准:重点项目不超过6万元;一般项目和中青年项目不超过4万元;委托项目一般不超过4万元;专项任务项目不资助经费,经费自筹。

(三)项目研究内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的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课题名称可以用原名称也可适当改动;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课题研究内容,不受《课题指南》限制,可以从中挑选也可自拟。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3、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项目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委托项目者,主持人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者,需将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须将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随申报材料寄送我部。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每个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每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两个以上(不包括两个)项目的申报。

3、申请项目,原则上需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确实认为本人有足够能力和充裕时间能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

4、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6、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10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张。


五、项目申报时间

(一)2005年8月25日开始,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联 系 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 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 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 附件:《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

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一、重点项目研究课题

1、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

2、司法技术与司法公正

3、和谐社会与中国宪法制度完善

4、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研究

5、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6、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

7、罪犯改造理论研究

8、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及理论研究

9、死刑实体法限制研究

10、量刑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11、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之改革

12、调解立法研究

1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14、中国民事诉讼法治的探索与制定

15、新类型合同研究

16、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机制研究

17、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18、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

19、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20、经济欠发达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法律问题研究

二、一般项目研究课题

21、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22、建设节约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

23、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研究

24、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研究

25、法律视野下的奥运会

26、市场经济与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研究

27、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28、宪法解释制度研究

29、律师收费问题研究

30、公益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31、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3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34、国资监管法规体系研究

35、行政收费制度研究

36、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

37、信息时代监狱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38、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39、保释制度研究

40、刑事被害人学研究

41、公害犯罪的惩治和刑法理论的创新

42、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43、金融反恐的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44、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研究

45、死刑复核问题研究

46、流动人员犯罪控制与权益保护

47、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研究

48、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49、我国刑事一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0、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

51、刑事证据理论基础研究

52、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53、新时期经济犯罪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

54、诉讼价值冲突的平衡选择

55、公证与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5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应用研究

57、航班延误立法的国际比较

58、医疗危险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

59、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保护

60、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开发与共享的法律应用研究

61、促进就业立法研究

62、行业协会自律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63、中国转型期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64、中国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

65、我国彩票立法及彩票业监管体制研究

66、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

67、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68、工会法律制度研究

69、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问题研究

70、国际劳工标准比较研究

71、自由贸易协定研究

72、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73、中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研究

74、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研究

75、“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环境法的完善76、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

77、电子废物立法研究

78、包装立法研究

79、“例”在中国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与演变

80、现代化进程中人口较少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