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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6:50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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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 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
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家电维修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涉外服务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
第十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对维修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用户对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于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家电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价格资料。
家电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网点应当主动收集、索取有关家电维修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
第十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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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 财库〔2002〕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报送中国保监会收入项目及收缴方式的函》(保监函〔2002〕15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结合你会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中试点资金范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资金范围。你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均纳入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项目包括: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包括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
(三)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资格考试费;
(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
(五)罚没收入;
(六)应交财政或应交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资金结余;
(七)财政资金存款利息。
具体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详见附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取消你会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由财政部为你会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会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律缴入该账户。请你会按改革的有关要求,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考虑到撤销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后,以前已开票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可能因账户撤销造成收入流失,你会原有收入过渡性账户(包括罚没账户)可保留至9月30日。请你会在此日期前,到财政部国库司办理有关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以及预算外资金预留印鉴的撤销手续。
三、缴库方式。确定你会的基本缴库方式为直接缴库。
你会本级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罚没收入由你会实行直接缴库;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由代收机构实行直接缴库;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由你会派出机构直接缴库。
四、票据使用。你会本级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罚没收入,代收单位收取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不再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代收罚款收据,改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办理缴库;省级派出机构收取的其他收入项目,暂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后,将资金直接缴入我部为你会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你会收到银行收讫回单后,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补充相关信息。
五、你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改革试点。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14-caiku0244f_20050615.gif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
你局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桂民优字(1981)33号来文收悉。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的问题,对其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还是由地方民政部门审查补评为妥。这些同志经审查批准发证以后,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0)140号文件规定给
予安排工作。



198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