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0:30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3号

2005-10-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处于危难之际、急需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颁布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医院、街道、农村的区、乡 (镇),以及省政府派驻外省的办事机构。
三、经中央和省以及由省委托市、地、州政府或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临时性收费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每套由申请登记表、内页及外壳组成。申请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 (全称)、单位性质、地址、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和帐号、财政拨款形式、邮政编码、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批准机关? 暮藕蜕笱榧鞘隆J辗研砜芍ふ镜哪谌荩辗训ノ幻啤⒌ノ桓涸鹑耍约笆辗严钅俊⒓品训ノ弧⑹辗驯曜肌⑴蓟匚暮藕蜕笱榧鞘掠肷昵氲羌潜硐嗤猓褂μ钚锤北镜羌呛土煊米ㄓ闷本莸羌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分别核发。中央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成都市区 (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的单位和省级机关、团体、事业性单位 (包括省编委编制序列中的大型企业)由省物价局核发;? 醒牒褪?(含外省)驻省内其他各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全省的测绘单位统一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经审查造册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经省政府批准用集资、贷款修建 (扩建)的跨市、地、州的高等级公路收取机动车过路费的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省内的铁路系统土地管理收费许可证,由成都铁路局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市、地、州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县级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上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在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
六、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和办法
1.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需事先填写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许可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正本,同时为本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办理一个或若干个副本,原则上一个收费点应有一个证。
2.办理《四川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一个收费单位因某种需要报经批准的一次性收费或在六个月以内的临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事先填写临时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
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审查,并加盖“×××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发证专用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章”方为有效。
七、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1.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人名章和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公章。
2.收费单位在报送申请登记表的同时,必须携带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国家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国务院的文件或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贯彻执行的正式文件;省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省政府的文件或省物价局和省
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委托市、地、州审批的事业性收费,持市、地、州物价局和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八、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临时许可证》时,应向颁证机关缴纳费用。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每本各25元 (含证照工本费);收费临时许可证每证15元 (含证照工本费)。
九、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在接到批准变更的文件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新增、取消或变更手续。
十、收费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收费单位应从丢失或损坏之日起,十日内向颁证机关写出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重新补办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费用加倍收取。
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合法收费的凭据,不得涂改、转借和复印。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正本到财政部门购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持《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各收费点,应到持《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单位领报《专用收据》。
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可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当《收费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收费单位在十五日内将《收费临时许可证》送还原发证机关注销。将《专用收据》送还财政部门注销。
十二、在一个单位内,同时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属经营性收费项目,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四川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十三、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证照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由省、市 (地、州)县 (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过审验,符合《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制、
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规定的,由颁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1.年度审验的时间为每年的一、二季度内进行。各级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上年收费票据,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收费收支明细表到原颁证机关进行年审。
2.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支解项目和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3)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4)属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5)年收费总金额,支出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
3.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工作量大,必须组织专人进行这一工作。年审所需经费,在国家统一规定未下达前,向政府请示决定解决办法。
十四、凡无证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一经查实,其所收费用金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所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机构吊销收费许可证。其多收、乱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多收、乱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七、各市、地、州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十八、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施行。过去在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1992年5月5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2002年8月6日发布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今年9月30日前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自纠。为加强食品广告监督管理,8月23日我部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宣传《公告》和《通知》,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通过集中培训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生产企业宣传《公告》和《通知》的有关内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自觉维护保健食品行业整体形象,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审核和监督管理体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完善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实施统一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其产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备查,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属于异地生产、委托加工或两家联合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向当地和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保健食品标签备查。凡实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或报送备查材料不一致的,生产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2003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产卫生许可证文号,无文号的一律不得销售。在此以前生产出厂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仍可继续在市场流通。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定期公告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情况。凡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审查出证工作的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当地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取得卫生部门广告证明的食品违法广告泛滥的地区,要追究发放证明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经发现食品广告发布与批准情况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整改,并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吊销食品广告证明及文号;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处罚力度。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疗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均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宣传材料和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流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保健食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跟踪检查,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将查处的情况报告我部法监司。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全面清理审核工作,并按附件要求于11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法监司。

  联系人:李泰然、徐蛟、张旭东

  电话及传真:67791258、68792407、68792408(带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chenr@chsi.moh.gov.cn   

  附件:1、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2、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3、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年 月 日



附件2

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