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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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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部政[2005]334号
2005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部研究制定了《信息产业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6月24日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信息产业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了我国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在信息产业管理工作中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依法行政,结合我国信息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信息产业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信息产业管理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一些制度本身存在质量不高、有效性差等问题;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重视程序或者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规范性文件缺乏合法性审查;在一些管理事项上,权责不统一的现象仍比较突出;部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提高信息产业领域依法行政的水平,就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为此,必须深入学习贯彻《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信息产业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全面推进信息产业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涉及信息产业管理方方面面、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力求在信息产业管理工作中基本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信息产业管理职能转变得到务实推动,能够针对信息产业的不同管理领域,准确定位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等管理职能,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在推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以依法决策为重点的行政决策机制得以完善。相关各方参与信息产业管理决策的程度不断提高,信息产业重大决策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与之相关的政策、决定或管理措施保持相对稳定。

——促进以法律为基础框架的信息产业法制体系的建立,努力促成电信法、邮政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或者修订;积极争取将无线电法、软件与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产业促进法规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并务实推进。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以部规章为重点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为我国信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权责明确,保障有力,能够及时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内部监督机制得以完善,对外部监督的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纠正和处理。

——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矛盾和问题。

三、全面推进信息产业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一)务实推动管理职能转变

要按照国家有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和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的要求,正确定位信息产业管理职能,细化不同管理领域的职能重点。对通信业的管理应当以市场监管为核心,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建立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把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管理以及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工作,要充分发挥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宏观政策指导,推动电子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形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相互支撑、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加快推动其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其研究、咨询、监督等社会化服务功能。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涉及信息产业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逐步完善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在依法开展事前审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运用事中跟踪检查和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探索使用行政指导等间接管理手段。同时,加快部、省管理机构的电子政务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应当公开有关工作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方便人民群众查阅。

(二)不断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把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与推行依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及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除实行集体讨论和决定外,还应当对决策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要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特别是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上网公布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省级管理机构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充分协调各种关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探索建立信息产业管理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制度。办公厅(室)要跟踪、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各业务司局(处室)要适时总结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并反馈给办公厅(室),在制定决策和执行决策之间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

(三)加强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建设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是基础。为此,我们要以国家宏观立法规划为指导,提出科学合理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努力推动相关立法进程,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是提出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建议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并反映信息产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建设电信强国、电子强国的奋斗目标,以促进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二是加强信息产业立法规划与计划,统筹考虑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对外开放以及社会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因素,在继续强化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加大有关产业促进、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准确把握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立法与制定政策的关系。所提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谨,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三是修改完善部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围绕以部重点工作为核心的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有计划、按程序地做好部规章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制定部规章应当加强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制定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包括省级管理机构在内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并逐步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模式,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保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四是要逐步建立部规章定期评估制度。部规章颁布实施后,应当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信息产业的需要,定期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适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规章,或者提请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动态的制度建设体系,确保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不断完善信息产业行政执法体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包括:

——在明确部、省两级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准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职权、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进行,内设司局或者处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要通过定期清理和检查,预防和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才能执证上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此,应当适时举办行政执法培训,定期对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审核与再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为重点,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以及说明理由等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表明身份程序、调查程序、听取申辩或听证程序、说明处罚理由程序以及重大案件的合议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对于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明确规定案卷中必须记录的事项及内容要求,并定期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行政监督检查的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还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或者公众查阅,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

四是逐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科学、明确地设定各级行政执法岗位,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涉及多个司局或者处室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明确牵头司局或者处室,建立流程清晰、衔接紧密的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建立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年度评议制度,以行政执法案件为单位开展量化评议。要将执法评议的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与奖惩相挂钩,并实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五)继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围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和努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决定;不断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新闻媒体反馈处理情况。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对我部制定的规章及由我部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等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对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实施前应当经政策法规机构会签或者审核;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信息产业发展、改革与开放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有关争议,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建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包括完善部对省级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和强化部、省管理机构的自我监督。部要通过个案监督、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省级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我规范,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完善相关法律审查制度,有效地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建立相应的过错追究制度,从整体上提高信息产业行政执法的水平。

(六)切实加强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形成尊重法律、自觉守法和重视管理工作合法性的观念,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为此,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干部任职培训,并分期、分批地对部省两级公务员进行依法行政培训,把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与信息产业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作为常规培训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同时,要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不断提高信息产业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积极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

(一)各级领导要从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高度,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纲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阶段性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实效。要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三)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机构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发挥他们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支撑、指导、监督和法律顾问作用。同时,法制工作人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在制度建设、处理矛盾、普法培训、督促指导等方面做好服务。

(四)加强对省级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省级管理机构的工作培训,及时通报信息产业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情况,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为省级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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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争议调解合法、公平、公正,根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电力监管机构聘任的从事电力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调解员实行聘任制。

电力监管机构从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中聘任调解员。聘任调解员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调解员任期两年。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被聘任的调解员颁发聘书。

聘书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制。

第五条 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熟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四)具备相应的电力、经济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调解员中法律、电力、经济等专业的人员应当保持适当比例。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设立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定,调解电力争议;

(二)询问双方当事人,要求其对与调解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补充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必要时可提出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建议;

(五)可以对争议事项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作调解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采用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活动。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调解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定期对调解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调解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指定调解电力争议的;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开展,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或在其他场所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主管部门。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有关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同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
第五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开办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和良好通风照明设备的室内场所。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场内每台游戏机平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和技术资料。
(三)须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外的地方开设。
第六条 申请开办和审批程序:
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所属市或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同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
第八条 电子游戏机室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
第九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音像必须健康有益。严禁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音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十条 电子游戏机室改变名称、经营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均须向批准其开业的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领取《安全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开办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开放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按《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不得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有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经开办的电子游戏机室,自本规定颁布两个月内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中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收缴电子游戏机”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收缴有违禁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3、将第十二条第(六)项“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