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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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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法规清理是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988年,原国家体委对建国后的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清理,废止了一批体育法规。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体育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
  为了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更好地为体育事业服务,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工作。这次清理的对象是建国以来原国家体委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314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不包括在内)。经清理,截至到2002年底,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包括需要修订的70件),应予废止的129件。
  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2: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9件)
一、规章(91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 国家体委 1987.7.18 被《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国家体委 1979.3.2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2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国家体委 1979.3.29 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
教育部 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3 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79.10.5 被《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体委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
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4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79.10.5 被《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试行) 国家体委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
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
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基层厂矿、企业、事业、 全国总工会 1981.1.23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机关体育协会章程(试行) 国家体委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6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3.12.28 被《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
教育部 办法》(2000年7月28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明令废止
7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全国 国家体委 1987.6.1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办法》、《全国体育先进县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标准的细则》的通知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 国家体委 1993.3.18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
办公厅发布)代替
9 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 1998.4.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的补充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 国家体育总局1999.5.14 被《关于停止全国群众体育
进步奖评选办法 先进奖、进步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国家体育
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颁布运动员 国家体委 1981.4.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守则、教练员守则的通知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2 国家体委关于推荐、申报 国家体委 1981.8.20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国际裁判的条件和办法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的通知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3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裁判员 国家体委 1981.8.20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守则的通知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4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 1981.11.16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5 关于组建临时国家队的 国家体委 1982.7.3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试行办法(草案)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关于组建国家队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2.9.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草案)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7 关于改进业余体校竞赛 国家体委 1983.5.1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的若干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8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国家体委 1984.12.31 被《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
制度》(1989年5月30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9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方案 国家体委 1986.2.14 被《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
规定》(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
10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国家体委 1986.2.14 被《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
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
11 开展拳击运动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6.9.1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2 拳击竞赛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6.9.1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3 关于社会各行业与体委 国家体委 1987.2.23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系统合办体育竞赛的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管理办法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4 武术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7.3.5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5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 国家体委 1987.10.30被《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
优秀赛区评选办法 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8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6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 国家体委 1991.7.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学籍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7 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晋升 国家体委 1992.7.18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 国家体委 1994.9.8 被《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办法(试行) (1998年5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9 全国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96.9.6 被《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1998年10月22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参加国际体育活动的 国家体委 1977.3.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比赛服装、体育器材以及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援外教练运动服装配备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和管理的规定
2 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经费 国家体委 1978.12.30 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包干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3 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 国家体委 1978.12.30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竞赛经费 财政部 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
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4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优秀 国家体委 1979.2.21 被《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
运动员、教练员的运动服装 财政部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装
(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9年
6月5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关于体育出国留学人员的 国家体委 1980.2.1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运动服装和工作服的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 国家体委 1980.4.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邀请赛、锦标赛经费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包干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7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附属 国家体委 1980.10.24 被《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
竞技体育学校经费开支 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暂行
标准规定(试行) 规定》(1983年2月27日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8 国家体委举办讲习班、 国家体委 1982.2.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训练班等业务活动费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划分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不相符合
9 关于招待来访的体育团队 国家体委 1982.3.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费用中央与地方开支划分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暂行实施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固定 国家体委 1982.8.23 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1 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 国家体委 1983.2.2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 财政部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行规定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12 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 国家体委 1983.4.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13 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 国家体委 1985.12.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 财政部、商业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标准的规定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4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 国家体委 1986.3.10 被《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
单位收入留成试行办法 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
(1989年5月4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15 关于接待来华访问体育 国家体委 1986.7.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外宾经费包干补助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补充规定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6 体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6.9.5 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7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 国家工商局 1986.11.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18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 国家体委 1987.8.29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19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材料、 国家体委 1987.8.29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低值易耗品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国家体委 1988.1.22 被《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
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92年9月16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1 关于参加国际大奖赛奖金 国家体委 1988.5.30 被《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
的单位提成办法 奖品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11月20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2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 国家体委 1988.7.1 被《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
工作管理办法 工作管理办法》(1992年6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禁止
23 国家体委向直属公司、文教 国家体委 1991.11.15 适用期已过,
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的试行办法 实际上已失效
24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3.12.30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财政部 制度》(1997年6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25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增收 国家体委 1994.1.3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节支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1997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6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体委 1994.1.3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1997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7 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 国家体委 1994.7.8 适用期已过,
发行管理办法 实际上已失效
28 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国家体委 1995.12.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29 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 国家体委 1997.3.21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办法 办公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
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体委系统优秀运动队 国家人事局 1981.11.2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班(队)干部试行住队 国家劳动总局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补贴的规定 国家体委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2 关于体育援外教练人员 国家体委 1986.11.2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经费收支管理规定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3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翻译 国家体委 1987.9.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实施细则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4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新闻 国家体委 1987.9.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条例》的实施细则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5 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厂长 国家体委 1995.12.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经理)奖惩试行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工资 国家体委 1996.5.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管理暂行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学院 国家体委 1981.1.27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参加全国竞赛的暂行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81.9.15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学院竞赛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3 体育系统专职教练员文化 国家体委 1983.5.1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理论进修暂行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4 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 国家体委 1984.2.8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补充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国家体委 1985.7.2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进步奖奖励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
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
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6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国家体委 1985.7.2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7 关于执行《优秀运动队工作 国家体委 1986.12.1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条例》中有关文化教育工作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暂行规定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8 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 国家体委 1987.3.1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工作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9 全国体育学院教材推荐、 国家体委 1987.6.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评审、出版试行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体育学院专修科招生办法 国家体委 1989.1.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1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 国家体委 1989.2.2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2 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学院 国家体委 1989.6.29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班主任工作的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3 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 国家体委 1989.6.29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学院辅导员工作的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4 国家体育科学技术成果 国家体委 1989.7.10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鉴定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5 严禁举重运动员使用禁用 国家体委 1990.6.10 被《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
药物的规定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规定(暂行)》(1998年12月
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6 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 国家体委 1991.10.15 被《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
暂行办法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0日国家体委
发布)明令废止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1991.10.20 被《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
规定》(1996年6月2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2 1994—1995年度体育 国家体委 1994.12.8 适用期已过,
彩票审计工作规定 实际上已失效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航空运动学校飞行 国家体委 1976.5.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方面的有关规定 空军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2 体育文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3.7.26 被《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
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3 体育档案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6.12.9 被《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
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2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4 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7.3.30 被《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国家体委
发布)明令废止
5 举办健美竞赛、表演和 国家体委 1987.4.23 被《关于加强健美运动竞赛、
训练班的暂行规定 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
的规定》(1998年10月27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
6 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 国家体委 1988.12.12 被《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7 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4.9.28 被《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
办法》(2002年6月26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8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10.11 被《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
办法》(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二、规范性文件(38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武术 国家体委 1987.8.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工作的决定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体委 1983.5.15 适用期已过,
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 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对群众自办 国家体委 1983.8.1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武术馆和私人教拳加强管理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意见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3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部门 国家体委 1984.5.5 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
所属体育场、馆向儿童、 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
少年开放的通知 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4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县 国家体委 1984.12.20 被《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
体育工作的意见 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
意见》(1996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代替
5 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 国家体委 1988.6.3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等级标准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2001年9月3日国家
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
6 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 国家体委 1988.6.3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
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
7 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 国家体委 1994.2.1 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
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 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
群众开放的通知 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8 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94.10.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先进县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9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全民 国家体委 1995.6.23 试用期已过,
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 实际上已失效
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发展 国家体委 1983.5.15 适用期已过,
业余训练的意见 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培养 国家体委 1986.4.15 适用期已过,
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的指示 实际上已失效
3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 国家体委 1988.7.10 适用期已过,
游泳运动水平的决定 实际上已失效
4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国家体委 1995.7.6 适用期已过,
实际上已失效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摩托 国家体委 1976.3.1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训练车辆管理办法、安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规则和摩托运动训练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合格证的通知
2 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 教育部 1978.10.1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商业部关于体育教师、体育 国家体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 财政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自行失效
3 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 教育部 1979.7.2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粮食部、商业部、国家劳动 国家体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总局关于体育教师粮食定量 财政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 粮食部、商业部 自行失效
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4 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全国 1979.10.2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关于 纺织工业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调整体育专业运动服装和 轻工业部 自行失效
胶鞋供应标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
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79.11.1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相应提高途中伙食补助费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等问题的通知 自行失效
6 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 国家体委 1981.8.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关于保证优秀运动员、专职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7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4.4.2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
标准问题的意见 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8 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 国家体委 1985.2.2 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财务
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的通知 管理办法》(1996年3月
6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发布)代替
9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直属 国家体委 1985.9.1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意见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国家体委关于在部分 国家体委 1985.10.2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训练基地试行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集训经费定额包干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办法的通知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1 国家体委关于接待来华 国家体委 1985.10.31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访问体育外宾试行经费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包干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2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5.12.31 被《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
体育援外教练人员实行 财政部 待遇及其它规定》(1997年
国外津贴费的通知 4月30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发布)代替
13 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 国家体委 1987.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4 国家体委办公厅重申 国家体委 1987.5.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 办公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7.7.13 被《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
调整体育援外教练人员 财政部 待遇及其它规定》(1997年
国外津贴费和艰苦地区 4月30日国家体委、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代替
16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企业 国家体委 1991.12.24 适用期已过,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际上已失效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 全总办公厅 1956.9.1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 体委办公厅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2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 国家体委 1987.9.20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 劳动人事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体育 国家体委 1981.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学院的任务、系科设置、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意见的通知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2 国家体委关于下达北京等 国家体委 1981.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六所体育学院的任务、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规模、专业设置、系科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设置、修业年限和培养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目标的通知
3 国家体委关于教练员和优秀 国家体委 1985.5.13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运动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4 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 国家体委 1989.1.18 被《教练员岗位培训自学
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面授相结合教学形式管理
办法(试行)》(1997年12月
24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代替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出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84.3.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团队和人员着装注意事项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 国家体委 1983.6.13 被《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办公厅 来信来访工作细则》(1998年2月16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


附件二
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
一、规章(10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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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0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第一条 为全国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简称国储局)的职能,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密切矿产储量管理机构与地勘、工业等部门的关系,建立一支与专职矿产储量管理干部相结合矿产储量参理员(简称参理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理员是国储局聘请的兼职人员,分国家、省两级。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聘。
省级参理员由省(区、市)所在地地勘、工业等单位推荐,经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报国储局备案,由国储局颁发聘任书。
国家级参理员由国储局从省级参理员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局等有关专家中选聘。
第三条 参理员在任期内有接受矿产储管机构委托承担报告审查、规范编制、专题研究等各项矿产储量管理任务的优先权。执行任务期间与专职储管干部同等职责。
第四条 参理员应与矿产储量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矿产储量管理动态,熟悉和掌握矿产储量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规定和要求,积极宣传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对矿产储量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 参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多年从事矿产勘探或与矿产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三)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3岁(即任职期满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8岁(即任职期满不超过60岁);少数著名专家、学者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放宽年限。
第六条 省级参理员由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国家级参理员由国储局组织管理。组织管理形式以通讯为主适当召开一些研讨会。管理经费由矿产储量事业费列支。
第七条 参理员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由组织管理的矿产储量管理机构逐年来评定并寄送所在单位作为业务考绩、晋升的依据之一,成绩突出者由国储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实行矿产储量管理参理员制度的省(区、市)一般不再聘请参理员以外人员担任审查报告评论员。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起先在部分省(区、市)试行。
第十条 各省(区、市)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63 号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今后,市级行政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市长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项)

一、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和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科学技术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外国人来往、居住中国许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证换证

3.驾驶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2.临时用地

十四、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五、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七、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八、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房产局)

二十、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二、占用、利用县级公路(市交通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四、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五、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六、跨县(市)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变更、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五、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商业局)

三十六、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局)

三十七、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三十八、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护士注册(市卫生局)

三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一、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四十二、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四十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五、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十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本级兽医执业许可,个体动物诊疗单位、乡镇动物防疫组织资格认证(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八、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九、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2)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市管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新城区)(市规划局)

6.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房产局)

7.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1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2.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8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八、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九、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银州区、铁岭县区域内)(市烟草专卖局)

十一、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十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七、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八、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九、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市计量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七、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代省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八、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省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九、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生产型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集体金融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核定利润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五、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公安“321”和安全部门“两化”等掩护性企业资格认定(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九、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二、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帐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五、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六、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60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济委员会)

三、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四、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五、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六、民族成份的鉴别和对错误民族成份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七、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八、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九、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审批(市公安局)

十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四、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五、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六、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七、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八、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人事局)

十九、特殊工时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四、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五、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六、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七、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房产局)

二十九、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房产局)

三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十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二、《培训结业证》核发(市交通局)

三十三、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三十四、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及水产养殖使用证(市水利局)

三十五、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三十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商业局)

三十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商业局)

三十八、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初审)(市商业局)

三十九、酒类批发经营许可(临时许可)(市商业局)

四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四十一、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局)

四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局)

四十三、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局)

四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四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六、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四十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四十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认定(市统计局)

四十九、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五十、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五十一、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审批(市旅游局)

五十二、3A级以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三、市级旅游专业村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四、省、市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五、市级特色旅游乡镇(街道)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六、导游人员资格认定(市旅游局)

五十七、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市档案局)

五十八、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市保密局)

五十九、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市保密局)

六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审批(市保密局)

由市本级部门初审、省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55项)

一、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外商投资项目购置进口设备免税和购置国产设备退税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报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初审(市经济委员会)

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市公安局)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前往港澳定居

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3.华侨回国定居

4.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5.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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