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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51:11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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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1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改变当前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的状况,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信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现将《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有国家发改委盐办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遵守国家盐业法规,无不法经营记录,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标准的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不含转(代)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

第五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按各食盐批发企业与市盐业公司结算的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分两档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下的食盐批发企业,给予资金补助50万元;
(二)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食盐批发企业,给子资金补助65万元;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食盐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目标与考核

第九条 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用户档案计算机管理”,且运转正常、资料齐全;食盐运销车辆的频度和范围增加,能够做到“定点、定线、定时”配送;食盐机械化装卸设施改善,装卸效率提高;具有检测食盐碘含量的基本仪器;

第十条 享受贷款贴息进行升级改造的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提升一个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本辖区食盐计划完成率100%,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0%以上,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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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4号)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四年一月七日

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wgs/ling/200804/zlwxzlbsdmbz.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2004-01-07发布 2004-07-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目 录


前 言 3
引 言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公布 5
2.3 公告 5
2.4 专利文献 5
2.5 专利文献种类 5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5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5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5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6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6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6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6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7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发布 7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7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7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7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7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8




前 言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8-2004。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完整、准确地标识公布的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方便快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与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体系进行了修改。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编码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公布或公告阶段中不同的专利文献种类。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
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
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3.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数字的含义
参见本标准附录。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为了完整、准确地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应当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联合使用。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附录中列出根据本标准给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字母和数字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16 《用以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4年1月7日发布。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发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A0-A7 预留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A8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
A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

B0-B7 预留
B 发明专利说明书
B8 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B9 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C、C0 预留
C8、C9 预留
C1-C7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U0-U7 预留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U8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U9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Y、Y0 预留
Y8、Y9 预留
Y1-Y7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S0 预留
S8 预留给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单行本的扉页再版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S9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版)
S1-S7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禁止职工参与赌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禁止赌博的约定,职工仍参与赌博并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即构成对劳动制度和劳动合同之双重违反。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背劳动法律规定。

  案情

  原告罗平于1978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农商行奉节支行(原信用社)工作,先后分配到新政、金凤、双店、龙池、万胜等分理处从事信贷业务。201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签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劳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乙方(原告)了解认同甲方所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同年3月,原告罗平被借调到农商行奉节支行风险管理部贷款核查组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后续核对。2011年6月21日13时许,原告罗平在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双扶公司“玉园宾馆”999号房内与刘杰、吴世刚、马从兵四人以打“软绵绵麻将”的方式赌博(单注50元),被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该所作出奉公(永安)决字[2011]第50号《重庆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罗平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罗平于次日缴纳罚款500元。2011年7月4日,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行长张厚跃代表支行向职代会作《关于解除罗平同志劳动合同的报告》,与会31名代表在报告上签名;2011年8月30日,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与奉节支行行长张厚跃签订的《授权书》,依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工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关于给予罗平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决定解除与罗平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日,原告罗平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奉节劳仲案字(2011)第59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罗平的仲裁请求。2012年1月5日,原告罗平向奉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奉节支行[2011]154号文件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补偿2011年9月后停发的工资。

  裁判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罗平作为劳动者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罗平于2011年6月21日参与打麻将的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罚款处罚,事实清楚,原告罗平的赌博行为违反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中禁止赌博的行业规定。原告罗平身为农商行职工,明知赌博系违法行为且为本单位规章制度所禁止,仍然为之,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农商行的上列劳动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该制度中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银行员工的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按照重庆总行的授权,对罗平参与赌博行为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向工会代表报告处理意见,工会代表均签名通过,工会无反对意见,并无不当,其解除与罗平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违法。据此,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解除与罗平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的劳动制度合法,处理程序正确,故原告罗平要求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补发2011年9月后停发的工资的请求,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其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本案中职工参与赌博并被治安处罚的行为性质分析。

  本案原告罗平在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工作了30余年,作为该行的老职工非但没能带头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反而参与赌博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其行为构成了对工作单位劳动制度及劳动合同的双重违反。从被告单位的劳动制度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项明文规定:“职工参与赌博、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中介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明文规定:“职工参与社会上赌博或与有信贷关系、工作上有直接利益或利害关系的客户进行赌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制度规定,既是为规范职工管理而制定,也是为保护职工免受纪律处分而设立。原告作为老职工明知而违反,从而导致了工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果。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看,201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劳动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原告了解认同被告所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等制度规定,已表明原告罗平愿意接受该制度规定的约束,也明知一旦参与赌博将遭致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但原告罗平却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参与赌博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因此,原告罗平作为老职工不但违反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自己与工作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之约定,这种双重违反导致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从法律规定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增加相关内容外,仍重申了《劳动法》的上列规定。这表明,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法上的法律依据。

  从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所贯彻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制定程序符合上列法律规定,内容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该劳动制度既应成为被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依据,亦应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之依据。

  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本案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针对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参与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事实和性质,在重庆市农商总行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根据上列劳动制度规定,召开行长会议研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处理意见,获得工会委员全部签名通过,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该工会无反对意见,然后向原告宣布,送达处理决定。这一处理过程,表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慎重的,也是向原告负责任的,且处理程序正当合法,既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也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是值得其他用人单位学习和借鉴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