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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1:53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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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9号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

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景丰联围工程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监督景福围工程管理处、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围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围工程管理处按规程、规范落实运行管理、维护、防洪、抢险的措施,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分别受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即人事和劳动工资由所在市(区)负责,技术管理由景丰联围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景丰联围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岗位考核责任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对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提请该堤围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

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

(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财政贴息贷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围是由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50米为其管理范围(景福围工程管理的规定按肇府[2002]4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标准在景丰联围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堤防、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外界外延200米,其它附属建筑物外延50米。

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

第十九条 市及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的堤防、水闸、泵站及其它附属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内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已办理确权发证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拔土地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征得权属单位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堤围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如工程建设规划涉及航道通航问题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有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景丰联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堤防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宜的,不影响防洪安全,不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报相应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重置价赔偿;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塱造地;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堤顶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履带拖拉机;

(六)垦植、铲草、破坏、砍伐防护林或放牧;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植;

(三)搭建房屋、棚舍;

(四)修筑道路;

(六)堆放物料;

(七)在堤顶行使超过限载吨位以上汽车。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景丰联围堤顶交通管制。

在非汛期,对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限载管制,鼎湖、四会的广利围、丰乐围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景福围白沙龙母庙至二塔路口(一、二期工程)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二塔路口至羚山,三榕港到龟顶山(即三、四期工程)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

在汛期,根据防洪抢险需要,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强制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承担相应维修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管理资金,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管理经费,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管理机构正常运作。

市和辖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景丰联围管理、维护和养护。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二十九条 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实行堤段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市)分级分部门落实防洪、抗洪、抢险岗位责任制。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单位(含驻辖区内的其他单位)的人力、物力参加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经批准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也应根据市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编制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具体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的防汛物料储备(包括防汛包、砂、石、杉桩、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景丰联围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施,谁清除”的原则,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现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景丰联围在汛期发生紧急险情时,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工程防洪、抢险的需要,负责调用其管辖范围内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在景丰联围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堤围管理处按省的规定储备各防洪物料,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防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景丰联围防洪、应急抢险。景丰联围堤段所在地县级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堤围损害、影响防洪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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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11日至2月1日,受强冷空气和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我市遭受了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全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过全市各个方面团结协作,顽强奋战,我市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确保因灾倒损房屋得到及时恢复,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因灾倒损民房家庭自救为主,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县(市)区直单位对口帮扶等措施为辅。政府补助资金要保障重点,按照灾民自救能力分类救助。

(二)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倒房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质量。要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力求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

(三)坚持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对倒损民房实行“销号式”管理模式。

二、目标任务

2008年5月30日以前,全市农村因灾倒塌的民房全部恢复重建,因灾损坏急需修缮的民房全部修缮完工,倒损民房户全部住进重建或修缮的安全房屋。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情(2月27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进村入户对倒损房屋数量进行核实。县(市)区于2月28日前完成倒损房屋核报工作;市民政部门于2月29日前完成全市倒损民房核查评估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制定方案(3月1日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月29日前县、乡镇两级完成规划方案编制;3月1日前市里完成市级规划方案编制。

(三)张榜公示 (3月2日—3月7日)。乡镇(街办)、村要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3月2日—5月10日)。县、乡、村三级联动,开展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市政府将适时选择1个县(市)区召开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现场会,进一步推动恢复重建工作。

(五)检查验收(6月1日—6月10日)。市 、县(市)区、乡镇三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估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受灾贫困村挂钩帮扶,机关干部与受灾贫困户结对帮扶,指导灾民建房,帮助解决灾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二)严格工作程序。凡因灾倒塌和损坏正在居住使用住房的受灾群众均应列为恢复重建对象。当地政府应根据重建对象自救能力情况的差异,给予相同的优惠政策和程度不同的帮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需政府帮助开展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尤其是全倒的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统一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定额发放到补助对象,并通过金融单位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修缮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优惠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专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尽量予以减免。

(五)保证建房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倒损民房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扶贫部门要优先将倒损房屋户纳入扶贫搬迁计划;国土部门要做好重建选址、规划,防止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建设部门要积极为倒房重建提供服务,向恢复重建家庭推荐经济、实用、美观并具有地方风格的房型;质检、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督办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督导、“销号式”管理,确保施工进度。从3月10日起,市民政部门每半月通报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办;6月1日起,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中国 伊朗


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3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萨里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医疗组赴伊朗王国工作,为期一年。

 二、中国医疗组将在德黑兰的针灸治疗中心工作,其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伊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可举办针灸训练班。

 三、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的工资、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

 四、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由伊方提供。伊方不能提供的中成药、针具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抵伊朗。中方运往伊朗的药品、针具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伊方负责缴纳各项税款,并办理提取手续和在伊朗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由伊方负担。

 五、如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教学设备由伊方提供,教材、教具由中方提供。训练班结业时,由伊朗有关部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全权大使
                          焦 若 愚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来文

大使阁下:
  我高兴的通知您,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已收到了。
  我们接受你们提出的有关即将来伊朗同伊朗针灸中心组织的针灸项目合作的五人医疗小组的期限和条件。为此,我们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我们正为我们的中心接待你们的医疗小组和开始进行有关项目作准备工作。在我们可以接待你们的专家时,我们将高兴地及时通知你们。
  顺致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 萨 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一日

             (三)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负责卫生事务副总干事
道乃希先生阁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大使焦若愚阁下和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总干事安萨里阁下分别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和今年三月十一日的换文精神以及后来我和阁下六月六日、七月十三日进行的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针灸医疗组来伊朗王国工作事进一步达成下述各项具体补充协议:

 一、中国针灸医疗组于今年八月中旬到伊朗工作,该组由针灸医生四人、翻译三人、厨师一人组成。名单附后。

 二、中国针灸医疗组将在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所属腊姆萨尔医院工作。

 三、中国针灸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除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外,伊方给他们的工资分别为:医生每人每月六万里亚尔;翻译工资每人每月为医生工资的60%(即36,000里亚尔);厨师工资为医生工资的40%(即24,000里亚尔)。他们可将工资的30-40%汇回中国做安家费用。
  以上如蒙函复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附针灸医疗组名单(注:名单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伊朗大使馆参赞(文化事务)
                          秦 慎 之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焦若愚先生阁下:
  向您致谢。我接到了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给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副总干事的两封信,并谨通知如下:

 一、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兹接受四名针灸专家、三名波斯文、英文翻译以及一名厨师共八人,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进行针灸医疗工作一年。与此有关的所需安排均已告知秦慎之参赞先生。

 二、针灸组工作期间,在腊姆萨尔给他们备有一幢住房,该住房参赞先生已经看过了。同时王国社会服务组织除支付他们的膳宿费用外,他们的薪金为:
  医生——每月每人60,000里亚尔
  翻译——每月每人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他们的薪金,可照他们各人家庭所需,汇回中国多少都可以。

 三、医疗组七人从北京到德黑兰的飞机票(八月十六日达到)已经于七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亲自交给了参赞先生。
  在最后一名人选定后,请尽快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即刻安排并向你们提供机票。

 四、如果需要,八人的超重行李已包括在由伊朗飞机提供的160公斤行李票内。使用不完的部分在他们到达伊朗后将退回。

                          王国服务组织总干事
                         阿卜杜勒·礼萨·安萨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日

             (五)对方来文

阁下:
  请参阅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来信。我们谨此函告您,针灸医疗组由北京至德黑兰七张机票寄出,组织主席阁下已与大使阁下就医疗组在伊朗进行为期一年的工作作出必要的安排。
  作为此事的后继行动,兹随信附上日程一份,其中包括有上述医疗组在德黑兰及沙里兹为期一周的访问。并请注意上述医疗组将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正式开始在法拉赫·巴列维医院的工作。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
             (六)对方来文

阁下:
  继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我们的信件之后,谨就前次与王国社会服务组织的协议,已为针灸医疗组作出如下安排:
  1.针灸医疗组已于旧历二十六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抵达德黑兰,并为他们作出赴德黑兰及沙里兹访问一周的安排。
  2.上述小组已于旧历一三五七年六月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安排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中。
  3.他们的住所安排在您已为之进行过调查并选定的场所。
  4.由旧历五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现付款中包括:
  A.伊朗梅里银行中央分行票面为1,064,000里亚尔的109T340675号支票一张,其中部分供作工资及汇给他们在国内的家属用。
  上述款项计算的根据为:
  医师——每月60,000里亚尔
  译员——每月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计)。
  B.已为医疗组在腊姆萨尔的欧姆仁医院设有一笔1500000里亚尔的账号,这样他们便可以在伊朗历年底时(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计算并提取他们工资的剩余部分。
  5.随信附寄一份月薪支付清单及租车等费用的计算方法表副本,供您参考。
  至希能获悉对此事的意见。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