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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0:11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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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综[1999]172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在京直属单位:

为做好职工购房贷款工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4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解决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购房贷款的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2000年7月1日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另行确定。

二、购买房改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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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对象是否仅仅为陌生人?

杨涛


据城市晚报近日报道,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对阿芒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引起了读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注。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劫匪直接侵害了阿芒本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阿芒才与劫匪搏斗,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她个人认为阿芒的行为还不够见义勇为的条件。那见义勇为有哪些条件呢?她的理解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
见义勇为在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还主要是由道德来调整。但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从现有的各地相关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来看,主要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勇于参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张旭明对“见义勇为”进行了这样的界定:“义”指社会正义,“勇”指面对正在发生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中国社会传统上有“义”、“利”之分,“义”主要指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利”主要是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的人如亲属等人的利益。而“天下为公”的思想居由主流,国家与社会支持和鼓励的当然是为“义”的行为。在这种语境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所作的理解并非没有道理。
然而,在今天新的形势下,结合上述的具体的案情,我们要反思的是:把见义勇为对象仅仅界定为陌生人妥当吗?阿芒所保护的虽然是其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人的生命与财产有等级差别吗?因此,笔者建议,在人类趋文明进步的今天,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而不管其是为维护谁的利益。理由如下:
一是与我们新修订的宪法相适应。宪法修订时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增加和修改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与私有财产的尊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到国家的同等保护。因此,我们也没理由将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置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外。
二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管其动机是否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国家产生以后,犯罪就逐步被视为不仅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的统治。因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是应对现实不管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窘境。在现实中,更多的人面对犯罪,不管是侵犯他人还是自身的利益,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忍气吞声,不敢与犯罪作斗争。把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分动机都纳入见义勇为中,有利弘扬社会正义。
其实,说到底,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见义勇为价值的权衡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主要是要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当然,我们有理由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包括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在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的同时,也鼓励为公民去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考虑到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上也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那些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见义勇为对象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
其次,见义勇为对象的界定还是要考虑到我们现实的经济实力,毕竟将见义勇为对象的扩大化,必须要有现实经济实力作保障。这里与经济实力有关的是折射出我们被害人利益的补偿缺失的问题,如果我们相关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能建立,我们也不必过多纠缠于见义勇为对象是否要扩大。
笔者主张,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人们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理念的更新,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可行的。但是,这种扩大并非无限度的,一是必须是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因为这里毕竟有直接或间接维护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单纯的个人抗灾等行为只是涉及社会救济的问题。二是即使将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为自身利益的行为与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还是要区别对待,毕竟人都是自卫私的,为已奉献容易,为他人奉献难,我们要通过弘扬见义勇的行为更多地达到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奉献的目的。因为,为国家、社会、他人,良好的秩序与安全的不幸才有保障,最终也是维护了我们每个人的自身利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7号



  现公布《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建房出租的,应将租金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自发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办理出租登记,并征收土地收益金;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州直单位、省属国家机关驻德宏各单位及州属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
  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3年第22号文件规定,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流通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12%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流通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8%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5%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办法,每年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土地出租单位或个人按季度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缴款手续。由国土资源局缴入财政专户。
  (二)土地收益金采取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费用。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交土地收益金,如发现有拒交土地收益金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其行政事业经费中扣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