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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04:30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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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锦政发〔200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针对规章性公文制发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政发〔2004〕32号)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涉及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可采取传批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并呈请分管副市长阅改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凡涉及部门较多、内容重大、各方面存在意见分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例会审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重新修改后,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呈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1日下发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同时废止。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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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县、区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地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县、区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单位,对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入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0条的规定。

五、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第9.3.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其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的,自2004年12月10日起改为每个交易日全天交易。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见:
http://www.sse.com.cn/ps/zhs/sjs/xw/temp200411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