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30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6〕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内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①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②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③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④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3.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

(三)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第八条 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适当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如不修正报价的,可认为拟中标单位放弃其中标资格。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时,发现所适用或参照的清单项目报价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当进行修正,具体修正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应在开标10天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已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认可。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以调整。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条 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对于工程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准确。

(五)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六)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十四条 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

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等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

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

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第十七条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三)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已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四)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25万元的,或单项变更工程价款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但累计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5%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80%支付进度款;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代建的建设项目,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50%支付进度款。余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要求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结算书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以下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三)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评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

2
500万元――25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5天

3
25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4
5000万元――75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

5
7500万元――100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6
10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四)承包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五)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缺陷责任期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服务等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时间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其中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按合同价款5%至20%保留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服务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担保,质量保证金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结算确定之后7天,具体期限视工作性质而定。如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原因,引发建设资金浪费、招投标违规行为或工程经济纠纷,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服务单位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应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签证资料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给予法律咨询协助。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由市建设局进行调解。对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争议的,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无故拖欠工程价款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预算价)×100%,若招标文件没有公布预算价则由招标最高报价值替代。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总价确定的前提下,为了从工程变更中获取超额利润,有意识地调整某些清单项目的报价,使之超出报价合理区间(合理区间即[大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1-10%),小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0%)]),且在投标时没有提供合理的综合单价分析及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使建设单位造成不合理支出。如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报价合理区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共同确定。

单项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是指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招标最高报价值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50万元的,则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有效合同价款指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

单项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实体项目,在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没有相应的项目内容,该清单项目视为虚列项目。

单项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是指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其项目特征相应的项目,但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该项目工程量与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相差比较大,并且因该量差乘以合同文件中的清单合理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所引起有效合同价款的变化超过1%或5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重大漏量。

单项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是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单项工程量比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计算的工程量多,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完成的工程量。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未有规定事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所有在公布之日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本市过去出台的有关工程价款管理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专职常务主席。
二、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常务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



1989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调委发〔2004〕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为: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负责主体工程投资总量的监控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协调、落实和监督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主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等工作;具体承办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阶段性验收、单项(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负责组织或协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参与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实施节水治污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监督治污工程建设;负责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提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期间,主体工程的项目法人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负总责。其主要任务为:依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负责组织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负责落实主体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进行管理,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提供条件,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五)承担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业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设程序及要求

  (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程序分为: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九个阶段。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七)南水北调工程的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进行重要修改、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市场准入管理

  (八)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九)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

  (十)承担南水北调单项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条件、建设管理经历(业绩)必须符合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

  (十一)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所承担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经历(业绩)。

  (十二)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经历(业绩)。

  (十三)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业绩)。

  (十四)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一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渠道及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物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一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经历(业绩)。承担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经历(业绩)。

  (十六)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经验)。

  (十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实行动态管理。南水北调办对从事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建立行为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四、项目法人

  (十八)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组建方案组建。

  (十九)项目法人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合理,规章制度完善。

  (二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托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一个或若干单项工程的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在单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等,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和委托管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五、招标投标管理

  (二十一)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南水北调办批准,并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三)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核验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分标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天报经南水北调办核准。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和南水北调办网站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十五)开标、评标与中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主体工程评标结束,项目法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六、合同管理

  (二十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八)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具体金额划分标准另行制订),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谈判前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对合同条件严格审查。对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南水北调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派员监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南水北调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直接提出仲裁或提请法院裁决。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范围、机构以及合同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应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合同争议协调期间,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业务活动。

  (二十九)南水北调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建立。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合同争议调解管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七、建设监理管理

  (三十)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三十一)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经验、技能、工作水平应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控制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

八、施工管理

  (三十二)承担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的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三)凡进入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南水北调办的要求由有关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十五)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对恶意拖欠雇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施工单位,南水北调办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资格。

  (三十六)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十七)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人员。建造师必须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和3年以上从事大型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经历。

  (三十八)签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文明施工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十九)承担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九、质量管理

  (四十)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四十一)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南水北调办在重要单项工程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四十二)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四十三)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判别标准、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十、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

  (四十六)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项目法人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十一、信息与进度管理

  (四十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南水北调办。

  (四十八)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

十二、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四十九)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平衡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十一)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下达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办据此组织编制分解细化的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法人,同时抄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依据南水北调办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和有关合同,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十二)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十三)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

  (五十四)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编报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经过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十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具体实施操作程序,由财政部会同南水北调办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十六)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七)南水北调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贷款协议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五十八)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九)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为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六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工程稽察

  (六十一)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经常性稽察由南水北调办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稽察的有关规定;确定南水北调工程稽察的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稽察;负责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提交南水北调工程年度稽察报告。

  (六十二)南水北调工程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稽察人员不得参与或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十四、工程验收

  (六十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具体验收规程(办法)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

  (六十四)南水北调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要求项目法人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测(检验)。

  (六十五)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总决算及审计工作。

十五、其他

  (六十六)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办法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六十七)本意见由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