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
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监搭建平台,交警依法监管,相关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改变我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确保遵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省政府对高速公路双向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和交通抢险、应急救援处置的优先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遵义高管处、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高速公路沿线县、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从事营运的专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遵义市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重大、较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成立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对涉及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三)按事故等级组织调查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相关事故或事件;
(四)建立健全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作机制、信息互通互享机制;
(五)组织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新开通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对已开通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对存在突出交通安全隐患的,责成并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六条 遵义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参与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按照权限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遵义市交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行驶在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和线路审核,对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准驾资格审核;
(二)督促运管部门依法查处高速(高等级)公路客运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落实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抓好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负责协调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突发交通事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转载等工作。
第八条 遵义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公安局,打击车匪路霸,处置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督促沿线公安交警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遵义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范畴;
(三)会同市安监局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遵义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法规纳入全市普法内容,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遵义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急救助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设置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绿色通道,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二条 遵义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因肇事者逃逸后无救助能力的交通事故死伤者进行救助。
第十三条 遵义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负责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测定,指导现场的洗、消工作。
第十四条 遵义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向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近期、中期及长期气象信息及气象分析预测,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二)及时向各级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点通报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 遵义市旅游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市旅游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交通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省高管局遵义高管处工作职责:
(一)高管路政部门职责:
1.设立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2.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的畅通;
3.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道路隐患,要采取临时性的安全预防措施,按照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等设施,并保证清晰、准确、完好;
4.加强对高速(高等级)公路及其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依法查处各种损害安全防护设施、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
5.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交通事件及恶劣气候情况下,需要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协助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
6.涉及高速(高等级)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营房、安全检查站的建设项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需破路、占用中央分隔带、公路两侧用地安装设备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在办理路政许可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高管公路收费部门职责:
1.保障高速公路收费道口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现象发生,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通过收费通道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
2.杜绝严重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确需通过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在高速(高等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下行驶;
3.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道,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为危险化学品车辆开辟专用通道;
4.遇雨、雪、雾、凝冻等恶劣气候,车辆安全通行无法保障时,收费站应及时关闭入口通道。
(三)高管公路养护部门职责:
1.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路面损坏、路面油污、严重积水、落石、塌方、滑坡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养护施工作业时,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规程,坚持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2.作好冬季防冻防滑物资的准备,遇雪、凝冻等恶劣天气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工作职责:
(一)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加强路面监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及突发交通事件,接受公民报警,救助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或遇险人员;
(三)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及其他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宣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司乘人员遵规守纪,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盲点提出整改意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位;参与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六)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高速公路安全事故控制目标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和完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警示信息、交通安全法规和公益广告的发布;
(二)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通信保障。
第二十条 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有关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协助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治、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服务区安全管理工作;
(二)作好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进、出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协调配合抓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抓好沿线镇村群众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配合高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沿线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二)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三)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创建平安乡镇”的要求,明确镇(乡)派出所、农机站、安监办的相关职责,摸清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车主等相关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群众的安全教育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群众爱路、护路,不到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叫卖各类食品和从事洗车作业,不乘坐无资质、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对发生在辖区内高速(高等级)公路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高交警和相关部门进行抢险和施救。
第四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本季度各自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通报本季度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情况、交通安全形势,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交通安全督导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年终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考核成绩纳入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部署、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四个方面。
第二十八条 对年终考核获得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对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有关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5〕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军分区关于印发《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市、区人民武装部:
《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保障国防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2000〕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威海军分区成立威海市国防工程军民共管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定期组织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密等进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威海军分区司令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五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其良好的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搞好协调、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威海军分区司令部在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领导下,主管全市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四)与地方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武装部、开发区人民武装部门(以下称市〈区〉人武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完成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与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决定;
(三)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四)把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作为“双拥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五)协助军事机关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职责分工:
团以上指挥工程、平时战备、训练使用的工程、设防岛屿工程、驻地附近工程由部队管理,其它远离部队驻地的工程,由市(区)人武部实行责任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辖区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区)人武部可以从当地聘请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村镇干部、民兵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镇(街道办事处)推荐,市(区)人武部审查批准,与其签定聘用合同,发给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证书,明确职责和义务。
市(区)人武部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应进行安全保密和履行职责的教育,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结合民兵训练,集中实施对国防工程的启封、保养和伪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止损害、侵占或者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打击破坏国防工程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国防工程坑道口周围100米内,工事周围50米内开矿、采石、取土、伐木、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考虑国防工程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国防工程。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国防工程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要按程序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商济南军区同意后,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
第十五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将国防工程报废或改作民用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国务院或省级批准重点项目所涉及的;
2.必须是经济建设确实需要且又不能避开的;
3.必须是对该国防工程所在工程体系的整体效能和附近其它国防工程的安全保密无严重影响的;
4.必须是对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有重大效益的。
第十六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将国防工程报废或改作民用的,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必须交齐补偿经费。
(一)国防工程报废或改作民用的经费补偿,应按照有关规定、工程性质与规模、国家(地方)现行价格等情况,由济南军区作战部和兵种部门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现工程造价。
(二)补偿经费上交总后勤部,主要用于易地新建、改建国防工程及主要国防工事的封闭伪装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发生变化或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调整时,主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护管理任务的移交。
第十八条 国防工程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国防工程的重要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涉密载体,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军分区司令部是全市国防工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人武部负责辖区内国防工程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无损坏、变形和锈蚀现象;
(二)工程内部整齐清洁,无堆积杂物、积水和坍塌;
(三)工程口部封闭完好、排水畅通,外部植被良好;
(四)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完好,定位标志齐全。
第二十条 国防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军费开支,如遇整治改造特殊需求,申请上级或地方财政专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补贴: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
(二)企、事业单位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人员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由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与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在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评定达到优良以上的;
(四)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