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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0:40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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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七日




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的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决定设立“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项资金集中管理,统  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还本付息。
  (二)额度匹配,控制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金额应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偿债额度相匹配,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防范债务风险。
  (三)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入、土地成本返还及土地出租收入等;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三)其它资金: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投入;
  (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偿还。
  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偿还银行债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补贴)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其偿还银行债务和投入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市城投公司有权以此形成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该项权益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黄冈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归集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预算管理:每年11-12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城投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和偿债计划,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专户归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在指定银行开立“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并按规定及时筹措和归集专项资金。
  (三)余额控制:市财政局可对专项资金进行正常调度,但专户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应投入项目资本金之和,并按新的需求及时补充。
  (四)按时拨付:对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出资,市财政局应在项目贷款到位前,按同比例划至市城投公司在贷款银行(或其指定开户行)开立的账户。对应偿还银行债务的资金,市财政局应在贷款本息到期的15个工作日前,将专项资金足额划至市城投公司在债权银行的账户。市城投公司应按计划或规定用途付款。
  (五)动态监管: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户归集、余额控制、资金拨付等过程进行监管,使其运作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专项资金稽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项目投资、偿债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及使用的稽核监督,对在稽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对列入筹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少缴、缓缴。专项资金的缴存数额与进度应以满足建设项目投资和偿债的需要为前提。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收支及管理的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需修订或完善时商债权银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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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击、取缔“私炮”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茂府通〔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私炮 ”是指在我市境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未经安监、公安等部门批准销售、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 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向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我市境内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犯罪活动的人员,根据核查现场规模大小等情况,由以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给予举报人800~10000元的奖励,具体是:

㈠ 举报查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私炮”,按物价部门核定该物品价值的20%奖励举报人,但每宗举报案件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少于800元。

㈡ 举报查获“私炮”作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000元;50平方米以上至250平方米的(含2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000元;2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6000元;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能积极协助安监、公安等部门办案人员侦查案件(如引路、指证涉案嫌疑人等)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另外奖励3000元。

第六条 对两个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经安监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在以上规定的奖励金额内,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配奖励金。

第七条 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启动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奖励金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各县(市、区)安委会审批,从当地政府奖励基金中统一开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查获案件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实事求是举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举报电话:1235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打击“私炮”奖励基金,在辖区内大力宣传举报有奖办法,公布举报电话,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辖区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8日起施行,原《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茂安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以色列国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兽医服务和动物健康局通报的消息,1996年3月和5月以色列爆发了口蹄疫,受感染的动物有牛、绵羊和山羊。
为严防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禁止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从以色列国输入偶蹄动物、偶蹄动物精液和胚胎、偶蹄动物产品、偶蹄动物源性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对入境旅客携带检疫物的查验工作。禁止旅客携带(托运)来自或途经以色列国的家养及野生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销毁处理。
二、加强对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工作。所有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凡使用上述禁止进境物的,以及来自或途经以色列国的交通运输工具上使用有偶蹄动物产品的(国际航班上在我国配给食品的除外),一律将其尚未使用部分封存在入境运输工具上,在运输工具离开中国国境前不得
启封;来自或途经以色列国的交通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集装箱)到达我国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其做防疫消毒处理;其垃圾、泔水及其他动植物性废弃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消毒处理,不能在交通运输工具上消毒处理的,承运人应用密封的容器盛装,密封完好,未经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卸离运输工具,或卸离运输工具运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或认可的地点,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消毒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来自以色列国的带有偶蹄动物产品的邮包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销毁处理并按规定签发《入境邮件处理通知单》,由邮局负责转交寄件人。
四、凡由打私部门截获的来自以色列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由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请海关、工商、公安、交通、民航、邮电、外经贸、旅游等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19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