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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4:13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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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主管机关。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级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重点项目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五)市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项目,由对投资比例最大的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投资比例相等的,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或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季度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结算和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征用建设用地、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
  (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决算和财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后,审计机关就审计内容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项目及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行为和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下达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对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报告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并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二)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已办理结算建设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金额5%-10%的罚款。
  (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的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的罚款。
  (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经营收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
  (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或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占列入生产成本的;
  (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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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中医(199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有关课题研究单位: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制定《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资助的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评审实行招标制度,并遵循专家论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要社会需求、重大研究价值和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中医药特色和本市优势,并且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三)由多种学科参与并有高层次研究人员组成。
  第六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研究的,应当确定主要承担单位,并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他共同研究的单位作为协作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单位的项目研究人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曾经担任部,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承担的科研项目均能按计划完成;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的协议。
  市卫生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重大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30天内正确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一式五份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收到《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90天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并书面告知对方。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与立项项目的主要单位签订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并向立项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颁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承担证书》。
  第九条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与协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可参照《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卫生局应当每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考核评估,并按合同规定分期划拨项目研究经费。对阶段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有权停拨项目研究经费,并可责令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市卫生局有权撤消该项目并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专家组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相关学科基础,临床,药学等方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担指导项目研究,审定研究计划,确定资助经费,进行考核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落实匹配经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协作单位划拨项目研究经费。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有权合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符号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不具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
  由于泄漏或者未经市卫生局批准擅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导致无法申请专利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主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要承担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改变项目内容。
  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可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匹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扣押。
  市卫生局有权监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违反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对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有关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研究开发方(乙方):
  研究开发方上级主管部门(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项目的研究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阶段合同。
  一、阶段的研究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本阶段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本阶段研究开发计划
  四、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的支付
  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提供万元,乙方提供万元。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
  本阶段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海
  履行。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丙三方对本项目中的处方,工艺流程,临床资料,实
  验数据等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发表研究结果,确需发表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试验原始资料由乙方保存,甲方可以随时查阅,并可获取复印件。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阶段合同的过程,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者全部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的确定应当经甲方认可。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在本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益中,甲方按投入资金在研究项目
  中所占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完成的技术成果实现转让第三方,甲方按相应的百分比收取回报。甲方持有的权益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权。若甲方分享的技术转费超过甲方投入资金的200%时,甲方按投入资金的200%收回投资,其余部分归乙方用于其他新产品的开发。
  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九、本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本阶段合同期满进行验收,验收按本项目合同的一、二、三条标准,由甲方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提问、查核资料等方式进行。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已投入资金不得追回,并赔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经费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投入资金挪作它用,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投入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投资金额总额和乙方占用资金时间,每月按1%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视不同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退还投入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最少不低于甲方所投入资金的25%;如乙方单方面无故延长本合同完成期限,一年之内每延期一个月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赔偿甲方的损失,延期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部分每月按合同总金额的8%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仲裁
  司法
  十二、其他
  (一)本阶段研究中,需对研究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丙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丙方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项目或课题名称
  按计划应完成的研究内容及进度
  目前完成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拨款数(万元)
  已使用数(万元)
  节余数(万元)

  注:经费使用的具体明细情况请另附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盖章)审核人(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12号 2000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对农
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
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一些需
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按保护价敞开
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不少地方存在限收拒收、压级压价现象;粮价持
续下降,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较大,库存粮食陈化加重;一些粮食主产区风险
基金落实难度大,超储补贴拨补不及时;粮食仓容严重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收
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措施,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
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当前必须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坚持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使
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
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
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
口创汇农业。生态脆弱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地,
改善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
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
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粮食主产区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大力调整生产结构,要由
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同时积极采
取措施,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
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
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
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
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
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
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国家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
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
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
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
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
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
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
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
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由各有关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主
要是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
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
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
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
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三、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今年在包干资金之外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由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筹资比例分别负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
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
高于上年。部分粮食主产省(区)确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筹措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
过向商业银行借款解决,有关商业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据实确认,借款利息要
纳入地方预算。地方财政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
通过扣款强制到位。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
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
担的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
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
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
究制定。

四、扩大国家粮库建设规模,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露天存粮较多、安全保粮难度大的实
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一是在已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基础上,
今年和明年再分别安排100亿公斤仓容的粮库建设。今年建设的100亿公斤粮库项目,
要按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抓紧进行,同时今年内要做好明年100亿公斤粮库
建设的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现行办法管好建设资金和工程项目
,抓好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新建粮库主要装储备粮,并坚持
新粮入库。二是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增加粮食储存能力。三是为解决
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严重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
支持,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办法由农
业发展银行制定。

五、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
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
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
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
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
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
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
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
秩序。

六、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
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
,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
列入销售成本。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必须认真做好周转库存粮
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
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承担。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
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甲字粮”和“五○六粮”的处理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商财政部、总后勤部抓紧进行。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
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
,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
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四)努力扩大粮食出口。继续执行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地
方在保证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支持地方粮食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采取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等多种方式,向周边国家和地区出口粮食。为促进大米
出口,在南方稻谷主产区选择一至两个具备条件的省级国有粮食企业,赋予大米出口
经营权。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
,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
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
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
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地方人
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
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
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
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
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
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
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
产。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
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
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
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
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
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