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
(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确保上级部门领导和来宾到厅指导工 作用车,确保厅领导和离退休干部用车,更好地为厅机关服务,经研究,对厅机关车辆实行 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厅机关车辆组成厅机关车队(含耕保处、矿管处、执法局车辆),由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后 勤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厅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车队长调度车辆,负责车队经费审批;厅机关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政管理。
二、车队内部管理实行车队长负责制。车队长对厅机关车队的管理负全责。根据办公室的安 排和要求,负责车辆调度、驾驶员的考勤、出勤补贴、业务学习、车辆安全管理、维修、加 油、安全教育等工作。
三、车辆调度
厅领导用车原则上实行相对固定车辆,厅领导需用车时可直接派车。
保证厅机关公务接待用车。
厅机关处(室、局)用车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用车计划,由车队长视车辆允许情况和工作需要分 别轻重缓急安排调度。
耕保处、矿管处、执法局的公务用车由处(局)负责人提前1天通知车队长,由车队长直接调 度,并予基本保证。
老干部用车(杭州市区)实行相对固定车辆。文件规定可享受用车待遇的老干部(指定名单)可 直接派车;文件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用车由厅人事处安排;特殊情况由车队长统一 协调解决。
四、车辆维修
厅机关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部件时,事前需报经车队长预检,并开具车辆维修联系单,到厅 定点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维修厂维修。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维修厂不能维修的车 辆到厅办公室指定的其他维修厂修理,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车辆维修厂。因出差在外地车辆 损坏确需修理的,就近维修,并及时与车队长联系,事后要把车辆损坏和维修情况向车队长 汇报,修理费报销单需经车队长审核。
实行车辆修理费公布制度,每辆车修理费半年上墙公布一次,全年的修理费向厅机关公开, 并报厅领导。
五、车辆加油
厅机关车辆加油统一使用省政府加油站的记帐卡加油(出差途中加油除外),一车一卡。在外 地出差加油的费用报销,须经车队长审核。对车辆加油实行登记制度,每辆车的用油数和公 里数一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六、车辆保险
厅机关车辆保险统一由厅办公室办理,驾驶员个人不得自行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七、经费报销
在车辆定点单位的维修、加油、保险费用结算由车队长和厅办公室财务共同办理,有关费用 在相应的帐户中列支,其他费用由车队长预审,按厅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八、厅机关车辆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除出差在外地外)须停放在厅机关大院(含土管大 楼)内,不准报销杭州市内夜间停车费。因特殊情况未停在厅机关大院(含土管大楼)内,事 后应向车队长说明原因,并扣除当天的接送补贴。若违反本条规定,扣除驾驶员下个月市内 交通费补贴;若发生事故及车辆受损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未经厅办公室和车队长同意,驾驶员擅自公车私用,给予批评教育,并承担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情节严重的,除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十、驾驶员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须在车队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应向车队长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