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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6:22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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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内字〔2010〕12号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项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是州政府办公室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建立和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将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科室、中心和直属部门工作人员更加用心服务、细心服务、精心服务、责任心服务,切实履行好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工作职能,做到为领导服务,让领导满意;为基层服务,让基层满意;为部门服务,让部门满意;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服务对象来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来信、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的,接收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文电办理流程中,上一环节为下一环节的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本科室(直属办)工作流程和业务,了解其他科室(直属办)工作职责。

  (二)服务对象上门办事或来电咨询的,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做到用语文明,待人礼貌,特别要注意使用文明礼貌10字用语即“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文明忌语。首问责任人要认真了解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各科室(直属办)要建立来电、来信、来访记录制度。

  (三)来访事项如属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所需资料和办结时间。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办理并回复。来电询问事项属于本科室(直属办)承办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解答。

  (四)来访事项如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不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转交相关科室(直属办)负责办理。来电询问事项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负责承办的,要将相关科室(直属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来电人。

  (五)来访、来信、来电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告之其承办部门及该部门的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办文程序和办文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每一件公文。各类文件办理过程中,综合科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综合科收文后,按拟办意见转交各科室(直属办),各科室(直属办)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承担公文拟办、催办和拟稿、核稿及公文办理运行过程中的跟踪落实。首办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承办公文的办理运行情况,做到随时可答、件件可查,全过程跟踪,直至办理终结。

  (一)公文收文办理过程中,首办责任人应根据文件轻重缓急,做到及时拟办,主动与有关领导、部门联系办理,及时催办、催询,及时处理、答复直到文件办理完归档。

  (二)公文发文办理过程中要做到及时拟稿送批,跟踪催询,直至领导审签完毕、文件印发。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六条 公文、会议及其他各类事项均应实行限时办理。

   第七条 公文处理时限要求

  (一)公文办结时限的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遵照领导指示办理;文中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其他一般性文电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要在收文后15天内办理完结;发文办理最长时限为10天。同时,各科室(直属办)要实行缺位代办制,以保证限时办结。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需要印发的公文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一周内发出。

   (二)文电送批送阅时限。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特提电报、特急电报、特急件做到即收即送;加急电报、平急电报、急件原则上当日内报送;领导要求加快办理的文电遵其指示办理;其他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送批送阅。文电紧急时要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手段,保证文电办理时限。

   (三)领导批示传办时限。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应及时传送到承办科室(直属办),需制发领导批示的要及时制发领导批示。

   (四)公文拟稿、复核时限。一般公文拟稿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文件和大型会议、综合性文稿以及需要协调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文稿适当延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五)公文印发时限。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电报和特急件应在4小时内发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 会务服务时限要求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限。会议通知经领导签发后及时发出,紧急会议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

  (二)会议资料准备时限。会议资料原则上提前1天准备完毕。

  (三)会场布置时限。会场原则上提前1小时布置完毕,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九条 其他工作办理时限要求

  (一)调查研究时限。领导对调查研究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无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工作时间表明确完成时限。

  (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时限。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州政府应急办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和对口副秘书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州长报告。领导作出指示后,州政府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传达指示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明确要求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视情况予以明确并及时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科室(直属办)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生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该科室(直属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级,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

  (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语言粗暴,甚至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不认真对待或者答复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对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不如实记录并转交相关单位的;

  (五)对不按规定及时接收、登记、分办、交办、传批、传阅公文,不按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公室规定登陆网络收取、运转文件2次(含2次),或对受理的公文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被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催办2次(含2次)以上的;制作文件不仔细,被受文单位退文2次(含2次)以上的;

  (六)对承办的会议,未按规定准备,影响会议正常举行或影响会议质量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表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负责,监察室牵头,人事科等科室(直属办)配合,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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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2009〕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主要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以块为主、条包块管、条块结合,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四)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五)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种类的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与药物抗性监测工作,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河道、河岸、农田、车站、港口、拆迁、建筑工地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二)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由城管部门分级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窨井、下水道由市政公用部门或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六)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办确定。
第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部队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超市、农贸市场、肉店、粮店、饮食店、食品店和从事屠宰、酿造作业等重点单位,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果品以及废品回收、加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易招引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以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病媒生物防范、杀灭措施。
第十一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工地,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必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密度指标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办公场所、库房和配药操作间,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开展有害生物预防控制业务,应当执行《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在承诺期限内保证杀灭质量,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档案。
第十三条 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杀虫药品或器械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取得许可或者批件。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供应商在提供灭杀药械时,应提供相应的介绍,说明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应在各级爱卫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人员中选定。病媒生物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县、(区)爱卫办颁发聘书,并报市爱卫办登记。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二)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咨询报务;
(三)检查监督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爱卫会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江苏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要求,根据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全爱卫〔1997〕5号),开展鼠、蚊、蝇、蟑螂单项达标城创建活动,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镇,由市爱卫会授予鼠、蚊、蝇、蟑螂单项达标城镇称号。
单项达标城镇称号有效期限5年。在有效期满前半年,达标城应向市爱卫会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市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对巩固措施不力,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城镇,则取消称号。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城镇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评估与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不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三)无理阻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四)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使用国家禁用药物的,由市、县(区)爱卫办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淮政发〔1998〕14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属各文教、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是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请结合本单位的情况依照执行。

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凡由市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给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具体项目数额由财政部门确定)以上的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属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集资合
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本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审定后和主管部门或
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续续使用。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效益考核及项目验收认为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后,对凡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专项资金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2.专项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固定奖励(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以奖代补的资金可继续做为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附件: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