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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21:52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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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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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结合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0〕8号),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十一五”前四年,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1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显著降低,分别累计下降26.1%和199%。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工业恢复性增长尤其是重化工业快速增长,以及上海世博会举办对交通运输用能的刚性需求,全市能源消费量同比大幅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压力进一步加大。今年一季度,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1.66%,能耗总量同比上升16.96%,对完成今年下降3.6%、“十一五”下降20%的节能目标,以及本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目标都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是市、区县两级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上海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演绎好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咬定目标不放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对重点用能领域和区县实行用能总量控制。在节能方面,今年全市用能净增量力争控制在650万吨标准煤以内。其中,工业领域、交通领域用能净增量分别控制在400万吨和100万吨标准煤以内;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其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市级机关、建筑施工业、商业、旅游饭店业等领域要在确保完成年初既定节能目标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下降。在减排方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5.9万吨以内,尤其要把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强化目标

全市及各领域
节能减排强化目标
责任部门


























全市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3.6%左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6%以上,用能净增量控制在4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经济信息化委



建筑施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建设交通委

商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商务委



旅游饭店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力争下降2%以上
市旅游局



交通运输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增速比前四年平均增速下降2个百分点,用能净增量控制在1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交通港口局







公共机构
教育系统
生均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教委、市政府机管局



卫生系统
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卫生局、市政府机管局

市级机关
能耗总量下降1%,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



其他公共机构
能耗总量有所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


区县
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及“十一五”节能目标,其中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
各区、县政府







减排


二氧化硫排放量
控制在38万吨以内,其中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控制在25.9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考核、奖惩和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今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企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进度节能目标的以及2009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前三名的区县和企业集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区县、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及时发布2009年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公报,今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产业及主要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以及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用能大户的能耗指标或节能目标进度情况季度通报。第三季度,各区县政府、主要用能领域节能主管部门要预先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本市平面媒体、电波媒体、网络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节能减排办、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

  (四)进一步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制定和下达各区县、企业集团、工业园区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明确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在年初确定的70至80万吨标准煤目标基础上,提高到10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30万吨,10月底前完成80万吨,年底前完成100万吨,并尽可能提前实现。对今年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补助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上半年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7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9月底前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继续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在确保上海世博会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年内关停小火电机组80万千瓦以上。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和工业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域工业项目的环评、供地、备案(核准或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等)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检查。对本市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1.5倍及以上行业(以2008年为基准,包括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业、建材业,以下简称“高载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特殊情况需上报市政府审批。鼓励高载能行业的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为优先确保上海世博会用能做出贡献。

  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以上的高载能行业及纺织业、造纸业2009年以来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今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2010年度节能目标。尚未下达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下达。

  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大户”)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要下达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2010年用能总量增长不得超过5%,具体增幅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确定并在6月底前下达。

  (责任单位:本市各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政府)

  (七)全面开展能源审计。今年6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重点用能单位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情形的,要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专项监察中查实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年内组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2000吨标煤以上的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等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落实审计后续的节能改造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照《民用建筑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县政府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继续加大工业领域节能改造力度,全年通过节能技改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50万吨提高到6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20万吨,10月底前完成40万吨,年底前完成60万吨。对今年完成的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上半年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5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于9月底前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对达到“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居住建筑,力争全部实施节能改造。加大实施节能门窗专项改造计划,推广节能门窗由年初确定的20万平方米提高到30万平方米。严格执行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交通工具。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城市出行结构。优化航空、航运、铁路的航线和航班安排,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九)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是推进宝钢分公司烧结机脱硫改造、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堡镇和新河污水处理厂调试、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等工程,年内新增3.3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同时,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继续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纳管建设,确保今年新增污水处理量10万立方米/天。

  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综合填埋场一期、填埋气发电等重点项目建设。建成调试白龙港、青浦区和松江区污泥处理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钢铁、建材、电镀、医药等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宝钢集团、市城投总公司等)

  (十)进一步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今年安排市级建设财力投资29亿元、市节能减排等财政专项资金17亿元,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整治、污染物超量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同时,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市产业投资等基金要进一步发挥创投机制在培育企业等方面的优势,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投入节能环保等上海重点发展产业。各区县政府、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一)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根据国家的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本市地方配套补贴政策相应延长一年,至2011年5月31日,力争今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超过50万台。推广高效照明灯具1200万只以上,重点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领域加大推广力度。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等)

  (十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争今年年底建成风电装机20万千瓦,重点建成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场等重点风电项目。建成世博园区、京沪高铁虹桥站等一批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项目15兆瓦。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市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可在节能降耗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抵扣用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运用政策法规手段加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本市电价目录表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离子膜烧碱、合成氨三类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每年取消0.05元/千瓦时优惠,直至达到比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低10%的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等)

  (十四)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分两年逐步到位。其中,自今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今后,将根据电力供应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产业导向作用。

  对制革、印染、本市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之外的零星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企业(市政府明确过渡性保留的除外),以及外环线以内的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开发区内的除外),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本市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等)

  (十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和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等价格政策。调整天然气价格,研究差别气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等)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尽快修改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和排放大户,研究实施惩罚性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六、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十七)优化节能发电调度,减少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制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高效率、大容量脱硫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加强对已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对能耗和排放高、但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小机组,尽可能减少发电小时数或作为应急备用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大电力、燃气错避峰力度。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燃气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在夏季用电高峰和冬季用气高峰,尤其是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进一步加大高耗能企业让电让气、调休和轮休力度,确保居民生活用能和上海世博会用电用气需要。对本市“两高一低”企业实行用电用气限制,尤其是对重点结构调整企业加大让电让气力度。对非工艺性连续生产企业实行调整休息日的措施,提高周末用电负荷,降低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同时,提倡和鼓励本市工业企业结合休假政策安排轮休。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

  (十九)加强用能单位节电管理。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并进一步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公共机构、旅游饭店、商业和商务楼宇要定期开展空调清洗和维护,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机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

  (二十)强化发电企业节能管理。发电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机组实际状况,挖掘设备运行方面的节能潜力,合理安排辅机的启停,努力优化运行参数、调整控制方式、控制燃煤质量、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加强厂房、车间、班组办公楼照明系统管理及非生产用能管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发电企业)

  七、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一)出台本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今年5月底前,出台《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6月底前,出台《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3万吨提高到6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由300元/吨提高到5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实施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不同性质单位进行列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拓宽担保品范围,加强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促进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大预测预警、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力度。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主要产品单耗、重点用能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以及电厂用煤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对主要耗能品种结构、工业用能情况、电厂用煤,实施月度监测分析;对全市生产总值能耗、主要用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实施季度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制定并适时启动相关预警调控方案。今年6月底前,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研究提出本市针对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本市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必要时适时启动实施。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要根据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相关重点用能单位)

  (二十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企业一律进行限期整改,重点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后督察。开展对世博场馆、高架及高速公路沿线、世博机场通道沿线以及旅游点周边区域的锅炉、炉窑烟尘整治检查。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二十七)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加强节能监察,重点检查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立等情况。监督检查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运行、节能措施执行以及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同时,继续抓好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检查工作。节能监察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环保、建设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节能监察和物价检查等执法部门(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责任单位: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节能低碳发展。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节能减排小组(JJ小组)等活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等)


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程序(上)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了解本国法律对海外投资的态度
任何国家一般都有关于本国资本跨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首先要做的工作不是了解中国的法律,而是本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和政策。比如,本国对海外投资的一般态度是鼓励还是限制;本国和哪些国家之间有正常的跨国投资关系和贸易关系;本国对其国内企业向海外投资是否要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购所需外汇如何取得和带出;海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是否有税收上的优惠;本国是否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支持;本国是否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专项保险或最终保证;本国是否为全球性或地区性投资保证机构的成员国。
二、进行外资并购主体自我评估
1.进行外资并购主体法律资格评估
并购方在启动外资并购程序之前,应该首先审查自己是否属于外资并购的并购主体。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外资并购的并购方是外国投资者。何谓外国投资者?我国法律一般都按照投资者的国籍和住所进行划分。凡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属于外国投资者。虽然香港、澳门和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一直将上述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视为外国投资者。这是因为国家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有必要对其进行特别处理。比如,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总局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2002年11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通知规定。”
此外,我们要特别注意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情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我们也将其视为外国投资者。那是不是所有进行境内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都算外国投资者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这条规定阐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包括并购的行为。但是,对上述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视为外国投资者,该《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明。不过,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法律逻辑对上述问题进行推理。如果不把外商投资企业当成外国投资者,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并购都是内资并购,那也就不需要遵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政策。这样,外国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这些企业进行境内并购,这可以规避很多针对外国投资者境内并购的限制,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外国投资者是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
2.进行外资并购主体实力评估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可见,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才有机会。如果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商誉,成功进行并购的可能性不会很大。
三、了解中国的产业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的时候,必须遵守中国的产业政策。如果违反中国的产业政策,必然会导致并购的失败。
为了指导外资投资方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6月20日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该目录于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修订重新发布。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上述《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为了与新的《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相配套,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2002年4月1日起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一起实行。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鼓励、限制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列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标准是: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此外,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四、选择和确定目标企业
1.外国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并购战略
要确定目标企业,外国投资者首先要明白自己的并购战略。成功的并购战略是并购成功的基础。
并购战略是指在并购方产业扩张的进程当中,并购目标企业这一环节在整个企业扩张规划当中所发挥的作用或要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并购战略可以分为战略型并购和财务型并购两种类型。战略型并购是指并购方以各自核心竞争优势为基础,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在适度的范围内继续强化主营业务,产生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创造大于各自独立价值之和的新增价值的并购。战略型并购又分为行业整合和产业链整合两种类型。行业整合是指并购方对同行业企业的并购,这种并购通常是基于扩大市场份额,抢占市场龙头地位的考虑,是以产业为核心的点状辐射。产业链的整合是基于降低单个产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抵抗行业系统风险而进行的对产业链条上下游的环节的收购。如果说行业整合是点状辐射,那么产业链整合就是链式辐射。财务型并购是指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后通过改组包装再加以出售或融资的并购。财务型并购是相对战略型收购而言的。财务型并购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是为了资产变现。
并购战略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确定目标企业的标准到找到最终的目标企业,从交易条件的提出到对目标企业的整合,正确到位的并购战略将成为贯穿并购和整合过程的指导原则。
2.确定哪些企业愿意被并购
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有一种心理的抵触。一方面,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似乎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失败。另一方面,这也似乎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以道德准则代替价值准则的判断方法大有市场。因此,外国投资者在选择目标企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该企业是否有愿意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愿望。
3.选择合适的目标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目标企业。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要考虑目标企业的区域环境、股本结构、融资能力、面临的行业环境、国内外竞争状况、拥有的市场份额、利润水平和发展前景、财政隶属关系、政府是否会干预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以及干预的程度、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目标企业的经营层素质和管理水平。
如果是战略并购,则要重点考虑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地位、区域位置、财务结构条件、现金支付能力、管理层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负债及或有负债的条件、资产运营的好坏、企业重建的成本等因素。
如果是财务并购,则要重点考虑净资产规模、股权或资产的出让难度、收购资金的安排、融资能力、利润水平、将来股权或资产变现的难易等因素。
4.审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目标企业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进行并购交易的能力,从而确保整个并购交易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主要了解目标企业的设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或出资人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检情况、企业的变更情况以及有无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等情况。
5.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前还需要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以免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会受到反垄断的规制。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可能造成的垄断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履行涉嫌垄断强制申报义务的法定情形如下: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我们特别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关联企业。此外,即使外国投资者进达到法定情形规定的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当然,《暂行规定》也规定了涉嫌垄断审查豁免制度。如果外资并购达到下述效果,并购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涉嫌垄断审查豁免: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因此,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并购,非常有必要根据中国关于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政策对目标企业的并购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受到反垄断规制导致并购的失败。
五、确定并购模式
选定目标企业后,外国投资者就要确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模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根据该规定,我国法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模式包括两种: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