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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7:16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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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本文即予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做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及有关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度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抓紧落实,在对所属企业布置年度会计报表时,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办法、审计事项及配合审计的有关要
求一并布置下达。
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物资、粮食收储、副食品储备企业,不包括从事物资、粮食、副食品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各类企业,也要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查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对于不符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不得委托。
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授意企业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按地域组织中央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
三、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47号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行政性公司),行业性公司、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者除外);内贸公司和其他非行业性公司,由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进行审计。
行业性公司、部门编制的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企业会计报表期初余额的审计,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或企业上级单位的批复为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送审计情况说明、企业重要事项披露、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相应建议等内容。对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尚未按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还应附送“未调整事项差异
情况表”以及调整前后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性公司、部门中属于国务院重点监管的512户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范围内的企业,以及直属内贸公司和其他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非行业性企业集团,其签定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在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审计报告,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其他企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报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管理,但注册会计师提出重大财务调整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我部经济贸易司。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政部将依法处理,并由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按财政部下达的处理意见对相关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或者不够审计大型企业资格而以其便利条件承揽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以及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我部经济贸易司将协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工交内贸企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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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 国税函〔199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的规定,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录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并将数据库直接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但由于目前尚有部分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没有开通,传递数据库的工作无法进行。为了加快系统建设,统一管理,总局决定,“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数据库暂时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传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后,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给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采集工作仍按国税发〔1995〕232号文件执行;省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各地市数据库后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于当月20日前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每月25日前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然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月底前负责将追加数据库下发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
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5年2月28日